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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對現在的侵害行為而為的防衛,但所為的防衛行為超越「必要性」的程度,或是防衛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與侵害行為所攻擊的法益有失權衡(即有違「相當性」),而僅能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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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由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上依照犯罪者被剝奪的權利種類不同,可將主刑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三類。自由刑就是剝奪犯罪者的人身自由,依照時間長短又可分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2款至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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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監護人時,區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但都要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一切情形,並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1,應注意: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111條之1,除了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見,還要注意以下: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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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證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司法警察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警局、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舉例:路人A目睹幫派打群架,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商店與消費者買賣糾紛,店員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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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除了被告,審判長可以訊問的對象也包括證人、鑑定人。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詢問」。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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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透過組織獲得企業利潤所造成的損害,應由醫療機構獨立負賠償責任,此責任與以受僱於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構成侵權行為為前提的僱用人責任不同,而是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的責任,因為醫療機構對病人有周延人事組織、確保提供的醫療品質與安全符合醫療水準的組織義務。若不特別獨立出醫療機構責任,而是以僱用人責任論以醫院損害賠償責任,醫院可以主張已盡選任監督義務而免負賠償責任,或是醫療機構賠償完病人,再回頭向醫事人員求償,最後責任承擔者仍是醫事人員而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恐怕不會有改善醫療品質、防免相同事故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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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中止未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但出於自願而想要中止犯罪行為的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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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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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以積極行動完成犯罪,例如:開槍射殺(殺人罪)、打破車窗(毀損罪)、拿球棒揍人(傷害罪)。註腳刑法第271條:「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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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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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只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於受罰行為的內容,即其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委由其他法規予以補充,就像是填補空白。這種規定方式,稱為「空白刑法」。例如:刑法第192條公共危險罪,條文規定的「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便是有待補充。又如走私罪,其私運「管制物品」的品項及管制方式,須由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發布專案公告。必須把刑罰法條本身及其補充規範合起來,犯罪構成要件方告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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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是刑法所規定的一種保安處分。犯罪行為人有精神、心智、聽覺、語言障礙,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如果認爲他(她)有可能會再次犯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法院就要宣告監護處分,由檢察官將其送往醫療、照護或福利等機構接受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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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詢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訊問」。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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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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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一詞,是刑法學理專門用語,德文原文是Schuldausschliessungsgruende,又譯作阻卻責任事由。此詞以刑法理論為基礎,涵義深奧。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犯罪固然應當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除了在客觀上要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之外,行為人還要有可受歸責的主觀惡性,方能課以刑事責任。例如由於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而全然沒有辨識事理能力或欠缺自我控制能力的人,縱使作了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但是他在主觀上並無惡性,不該擔負刑責。這種情形,便是阻卻罪責事由。又如年幼的人,少不更事,現行刑法以14歲作標準,規定未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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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智慧財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智慧財產權依照保護面向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其他。著作權著作權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舉例:畫家創作一幅油畫,是有保護價值的藝術創作,屬於著作。專利權專利可以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專利是法律承認的發明、創作技術。專利權需要經過政府審查,政府核准後會公告專利技術,同時給予一定的保護期限,在保護期間內其他人不能隨意使用這項專利技術。舉例:取得專利的A配方藥品,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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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的工作,如同向犯罪作戰。各級檢察機關人員,從最高層級的檢察總長,到各級檢察長,到基層檢察官,上下(縱)相互連絡(橫),好像是身體支使手臂、手臂支使手指,構成一大組織體系,必須服從檢察長官的指揮監督命令,發揮整體功能,妥適執行檢察職務。這就叫作檢察一體原則。檢察一體,是檢察機關的內部關係。檢察官對外的訴訟行為,仍然必須遵守法院管轄權和上下審級規定。因此,甲地檢察官辦案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向乙地的法院提起公訴;第一審檢察官也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對上級審的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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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虞,是有某種疑慮或顧慮的意思。例如:民法第18條第1項的「有受侵害之虞」,就是說如果人格權有遭受侵害的疑慮,可以請求予以防止。又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的「有逃亡之虞」,就是說如果顧慮到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便構成了羈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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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拘役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拘役是一種非常短的自由刑,依法是1日以上、未滿60日。跟有期徒刑的差別,在於受到拘役的話,不會產生累犯加重刑責的效果;而且被宣告拘役的人,如果犯罪動機是在公益或道義上值得寬恕的話,就可能按照個案情況做易刑處分,把拘役改為訓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I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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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完全責任能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根據刑法第18條,刑法按照年齡將人分為三種,犯罪時所承擔的罪責輕重程度不同。未滿14歲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若犯罪則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以及年滿80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刑責;滿18歲且年齡小於80歲則必須完全負責,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註腳刑法第18條:「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