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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閱卷,指的是閱覽訴訟資料。除了閱覽,也可以拍照、影印或掃描。訴訟資料可能包括雙方的書狀、證物,法院的通知、函文、開庭筆錄、其他機關單位的函文,以及法院最後的裁判等等,與案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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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更改真正內容的人,在未經同意或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動內容。例如,行為人竄改沒中獎發票的數字,讓發票號碼跟頭獎號碼一致,其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例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改造成符合當期中獎號碼的發票,究竟屬偽造行為或變造行為?向來有所爭議,不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2000/11)提出統一見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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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本票持有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註腳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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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藉由法院裁判,如已經無法透過上訴或抗告等通常程序救濟時,法院會核發給當事人一份表彰判決確定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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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可見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我國憲法並無「人性尊嚴」之明文,因我國法律受德國法影響極大,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參考德國基本法,將這個概念納入憲法的解釋範圍。 註腳Grundgesetzf?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Art.1Abs.1;德國基本法中文全翻譯請見司法院(2012),《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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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是指有價證券(例如股票、支票、本票等)因為遺失、被盜或滅失,當事人為避免他人持有價證券而行使權利,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無人申報權利,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除去該有價證券權利的判決,使利害關係人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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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正常環境及情況下,社會公眾通常所具備的認知、觀念、判斷或感覺,換句話說,指社會上多數人對同一事物、概念或情狀所採取的普遍性認知、觀念、判斷或感覺,常見於各類裁判及法律文書中,用以解釋個案狀況是否符合法律的規範。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就以社會通念詮釋性騷擾行為:「如上司、部屬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接觸身體外露部位之行為,因帶有性暗示而屬調戲他人,且在該等身分關係下,因足以引發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構成性騷擾之行為。」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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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區是指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或核准,就不得從事集會遊行活動的特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不過,「禁制區」並不是集會遊行法所正式規定的法定名詞,而是規定在內政部警政署所發布的行政規則──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的第4點之中。針對禁制區的集會遊行申請,雖然主管機關依照集會遊行法第6條的規定予以同意或核准,但在實務的操作上,主管機關大多會在得到權責機關(構)或單位的管理人同意之後(通常是要求申請人除了申請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之外,還必須取得上述機關(構)或單位管理人的同意)才會給予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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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稱為: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誤認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但實際上並不存在,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誤以為手持球棒的人朝自己走來,是要毆打自己,而先將對方壓制在地的行為,其實對方並沒有毆打自己的意思,但卻誤以為對方要傷害自己。在法律適用上,曾有兩種不同的見解,有認為應該要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只能論以過失;也有為不可以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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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例外在「行為後」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例如,犯罪行為時通姦有處罰的明文規定,但在行為後通姦已經除罪化了。在「行為後」法律已經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會諭知免訴判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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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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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而不成立本罪。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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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這樣的環境、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時,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的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註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315號刑事判決:「相當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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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的人,可能透過遺囑指定、親屬會議選定,或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由法院指定的方式產生。遺產管理人主要的任務是編制遺產清冊、管理遺產,還有做執行上必要的行為(例如交付遺贈物、如果繼承人有妨害的行為要排除等)。註腳民法第1209條第1項:「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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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上訴後,法院判決的處罰不能比原判決更重,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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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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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瑕疵原則」,是指原告已經主張並證明醫療事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groberBehandlungsfehler),而該醫療瑕疵足以造成損害時,關於損害賠償成立的「因果關係」,應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甚至轉換舉證責任。也就是醫師有重大醫療瑕疵情形時,病人就他所受損害與該醫療瑕疵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可以減輕或轉換。在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反而是由醫師證明重大醫療瑕疵與病人的損害無關。之所以轉換舉證責任,並非制裁醫師,而是因為該重大醫療瑕疵造成醫療行為與病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使得原本負舉證責任的原告陷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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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意外是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學說及最高法院見解是,意外要符合三個要件:外來性突發性非自願性 註腳保險法第131條:「I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II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葉啟洲,《保險法》,2019年3月,第六版,頁545。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傷害保險所稱之意外傷害,係指具備外來性(非由疾病引起)、突發性(被保險人不可預見)及非自願性(非基於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之事故所致之傷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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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案件,指案件較為單純或涉案金額較低的一種案件類型,是一般案件的相對概念。簡易案件比起一般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會較簡便與快速,讓當事人可以花上較少的時間就取得判決結果,節省訴訟成本。至於哪些案件屬於簡易案件,則依照訴訟類型而有不同。例如在民事訴訟當中,簡易案件原則上指的是當事人想要提告的目標金額小於50萬的案件,也包含某些定期租賃、票據等特定案件,這類特定案件不論金額一律依照簡易案件的程序進行訴訟、判決。註腳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意味著法院不會開太多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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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常上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規定。這是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具有和科刑判決相同效力的刑事確定裁定(例如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撤銷緩刑、宣告保安處分、沒入保證金的裁定),倘若違背法令,也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詳請參見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的條文。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6編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