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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個行為是否需要法律介入處罰的判斷標準。假如不具實質違法性,那麼一個行為雖然違法,但影響短暫、傷害輕微,就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例如偷一張紙構成竊盜罪,但一張紙的影響、傷害輕微,有可能就不需要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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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於我國主權行使的領域,所以只要是犯罪行為的行為地、中間地及結果發生地有一個處所在我國領土上,均受我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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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刑事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時候,若行為時已經滿14歲,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法官就可能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相對概念是觸犯較輕微的刑罰規定,或者是尚未違反刑法的曝險少年,這樣的情形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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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保護事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少年涉及犯罪,或者是從事某些行為而成為法律上的「曝險少年」時,就會先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來處理,這類事件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如果少年在已經滿14歲的情況下,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就可能轉為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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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處罰的是行為,而非處罰所侵害的的法益個數,故需要用犯罪競合來決定該行為到底要用哪條法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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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是指限制一個人的自由,讓這個人被控制在一個空間裡,無法離開。這類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如果是由國家來進行,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而且人民受到非法拘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濟。只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可說是拘禁,除了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例如拘留、收容、管收都屬於拘禁,人民有可以提出救濟的權利。而一般人如果擅自剝奪別人的自由,則會觸犯刑法上的私行拘禁罪(或稱剝奪行動自由罪)。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或他人聲請)》。法律百科(2020),《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註腳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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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審判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審判長是由庭長或審判庭中最資深、年長的法官擔任。開庭時他對外擁有指揮訴訟、維持開庭秩序、選任特別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或律師等權力;對內也有指定受命法官、主持評議程序等權限。註腳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法院組織法第88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院組織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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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就各種犯罪行為的構成犯罪事實,經過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其他具有刑罰法律效果之條款中,以做為可罰行為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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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依法行政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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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委任律師代理,向法院起訴,請求論處被告罪刑,這是「提起自訴」的訴訟行為。被害人因其提起自訴而取得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稱之為「自訴人」。例如張三毆打李四成傷,李四是直接被害人,他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將張三提起公訴,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他也可以不經檢察官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使自己成為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假使法人(例如某公司)受害(例如職員侵吞業務款項),因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同樣可以成為自訴人。但是一般團體(例如同鄉會、校友會、公寓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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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參加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到期日前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也就是阻止期前追索權的行使。簡單地說,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諾:如果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人付款。當匯票到期執票人沒有獲得付款,或到期日前沒有獲得承兌,或因其他法定事由無從為承兌的提示時,執票人在行使或保全匯票上的權利後,本來可以行使追索權,而為了防止追索權的行使,於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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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應該考量以下情形,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及警察機關、稅務機關、學校等機構的調查結果來認定對於由哪一方行使、負擔親權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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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純正身分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有些犯罪行為雖然不像純正身分犯,是要有特定身分的人才能觸犯,但不同身分的人觸犯之後,會適用不同的法條跟不同的刑期,可能比原本的還重,或也可能減輕。例如,刑法上的殺人罪名,就包括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生母殺嬰等情況。殺人行為會因為是子女殺害父母而有悖倫常,所以加重處罰;或是生母因為產後憂鬱而殺害自己的嬰兒,有可以寬恕的地方,所以減輕處罰。註腳林鈺雄(2020),《新刑法總則》,7版,頁108。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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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主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張三」是主語。把這個敘事句和竊盜罪聯結,「偷」是犯罪行為,「張三」是行為人,他便是犯罪主體。刑法分則裏的各種犯罪,其犯罪主體以自然人(個人)為限。但是在特別法中,法人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人(譬如出版公司)也要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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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善良風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般人在社會生活中會相互依循的生活規範或道德觀念,與公共秩序共同為規律我國社會生活的基本原理(二者通常簡稱為「公序良俗」),此名詞所指涉概念的具體內容,將隨時代社會思想的變遷或個別社會制度的不同而轉變。例如詐騙集團的詐欺行為、約定不同居就要返還受贈房屋的契約等,都曾被法院判決認定屬於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註腳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民事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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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務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若只有一方對他方負有義務,就是單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單務契約:贈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他方。保證:當事人一方,在他方不履行債務時,代他方履行。人事保證: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的受僱人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代這位受僱人賠償。註腳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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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的意思。也就是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便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的行為。(不過,即便是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起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選擇做出「緩起訴」處分。)相反的,當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沒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是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做的,如果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自己直接請求法院審理,則稱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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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16歲以上的人可以寫下遺囑,雖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交代後事等,但是形式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訂立,遺囑才會有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從寫遺囑的人死亡時開始有效。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註腳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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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鄰噪音是指鄰居間因為居家生活、非營業行為而產生的噪音,人為活動產生的聲響(例如跑跳、喧鬧、播放音樂),特色是發生時間不固定、不具持續性、難以量測,因此無法訂定相關管制標準,也不屬於環保機關的權責。如果有人發出這類噪音妨害到鄰居生活安寧,會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延伸閱讀黃蓮瑛、梁九允(2022),《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註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n.d.),《執行現況與政策》。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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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讓他人誤信為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