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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證明文件,每張15元。戶籍謄本會記載該戶的戶號、戶別、地址等,以及個人的稱謂、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父母配偶等基本資料。至於詳細的記事則有全戶動態記事欄和個人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包含全戶遷徙記事及戶長異動等記事,個人記事欄則有個人的遷徙記事、身分記事(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改名等)。註腳戶籍法第65條第3項:「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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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不過在修法之後,目前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稱為「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許更為精確。註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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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卷證併送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除了提出起訴書之外,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便是「卷宗併送」的規定。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依照第451條第2項規定,同樣要採取「卷證併送」辦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2項:「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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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還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契約關係。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將借名登記契約明文規定在民法中,但也沒有禁止借名登記的行為。不過,借名登記關係會導致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被割裂而歸屬在不同人身上,也因此很容易發生糾紛。註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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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在國際間通稱為「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單來說,公私協力就是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行政任務來滿足公眾需求。由於近代國家任務已從維持內部秩序擴張至整個社會照顧,為了減少財務負擔並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政府開放一些行政任務讓民間在一定條件下參與。例如由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公共建設,目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有BOT、BTO、ROT、OT、BOO等型態,適用範圍擴及交通建設、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環境污染設施、水利設施、新市鎮開發等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的建設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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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保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可以依照原因分為擔保提存和清償提存。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II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III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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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清償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可以依照原因分為擔保提存和清償提存。債務人想要還債,但債權人拒收,或是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讓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由法院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註腳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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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是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為什麼要提存?主要有以下2種原因:清償提存債務人想要還債,但債權人拒收,或是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讓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由法院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擔保提存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註腳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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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取締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不得做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可以分為「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取締規定是指法律行為雖然有違規的地方,雖然國家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可以處罰行為人,但是他所做的法律行為並不會因此而無效。例如土地法第82條規定,編為某種使用的土地,就不可以做其他用途的使用。所以如果A把農地出租給B,是在農地上蓋了木材加工廠、經營木材加工,而不是依法農用,已經違反土地法第82條的規定,但A、B之間土地使用的違法,並不會因此使雙方的租賃契約無效,所以這邊的土地法第82條就是一種取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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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的意思。也就是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便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的行為。(不過,即便是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起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選擇做出「緩起訴」處分。)相反的,當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沒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是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做的,如果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自己直接請求法院審理,則稱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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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全國性公民投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現行法制上,公民投票(公投)可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適用於以下事項:立法院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過去曾辦理過的各項全國性公民投票,可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的公民投票簡介。註腳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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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應訴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原告在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被告沒有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且已經做出本案的言詞辯論,則這個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會取得管轄權,這種情況稱為「應訴管轄」,也稱為「擬制合意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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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數罪併罰」是指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法院在論罪處刑時以「一罪一罰,併合處罰」的方式論處被告的罪刑。而併罰的方式,依刑法第51條規定有如下3種:吸收:例如生命刑(死刑)吸收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自由刑不執行。併科:性質得並存,如自由刑與財產刑(罰金)兩者都會執行。限制加重:例如限制自由刑合併後的最長刑度,像是有期徒刑合併後不可超過30年。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I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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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合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發生的訴訟事件,可以彼此相約同意,並且作成書面,要由某一法院作第一審管轄法院。這便是「合意管轄」。此外,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如果被告未提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抗辯,並已進行本案言詞辯論,按照同法第25條規定,該法院便是有管轄權的法院。這種情形如同「合意」一般,也有用「擬制合意管轄」來稱呼的,也有稱為「應訴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條:「I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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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指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9條、行政訴訟法第16條、非訟事件法第6條都有「指定管轄」的規定。法院受理事件(案件)首先要有管轄權,如果有無管轄權發生疑問或爭議,或者有特別原因時,就需要由上級法院來作指定,這種情形稱為指定管轄。此外,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事件,會發生同樣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3條也有經由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的規定。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3條:「I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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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包括土地管轄和職務管轄。例如依照事件發生的地點,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設有營業所的人,因營業所業務所衍生的訴訟,可以由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契約而衍生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有約定契約債務的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因登記而衍生的訴訟,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離婚登記,可以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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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檢察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按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檢察事務官為協助檢察官辦案的職位,工作包含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詢問案件相關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鑑定人)以及協助檢察官其他職權的執行。註腳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I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II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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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殊侵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是指「民法」中除了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以外,其他的侵權行為規定,例如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但也有學者採比較廣義的觀點,認為在民法以外,其他特別法中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例如商標法規定,對於侵害商標權的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也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範疇。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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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當得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者而言。註腳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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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撤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撤銷是行政機關針對當時發給並非合法的處分,做出讓處分溯及失效的決定。例如公司設立登記的文件是偽造的,主管機關被詐欺而發給該公司設立許可,此時該設立許可屬於違法的處分,主管機關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可以撤銷公司登記。但是因為一般人無法知悉該處分是否違法,為了保護第三人,在主管機關未撤銷前,該設立登記的處分仍然有效。註腳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