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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主義(或譯為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概念在於,透過憲法規範來限制政府的權力行使行為,避免政府因濫權而使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通常立憲/憲政主義的概念與民主國家之間會產生極大的連結,因它具有下列特性,而使政府的權力行使受到憲法限制,能有效的發揮、避免政府濫權。一、憲政慣例(ConstitutionalConvention)、二、權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三、依法而治(ruleoflaw)。註腳關於翻譯為立憲主義或憲政主義的選擇問題,可參考王泰升(2014),〈西方憲政主義進入臺灣社會的歷史過程及省思〉,收於:《憲法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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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是指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實施拍賣的房屋。發生原因通常是債務人欠債但沒有能力償還,債權人對債務人名下的房屋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拍賣所得到的金錢用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延伸閱讀:1.張博洋(2020),《法拍屋(一)──什麼是法拍屋?通常拍賣流程有哪些?》。2.張博洋(2019),《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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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可能依照契約約定、法律規定。契約當事人根據契約約定,一方將房屋清空後交付給另一方。例如:買賣房屋,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租賃房屋,承租人在租約到期後,把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給出租人。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時,接解除債務人占有,將拍定的房屋交付給得標人,也是點交。 延伸閱讀:張博洋(2019),《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註腳強制執行法第99條1項:「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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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平等原則」是指在訴訟程序上,法院必須實質保障兩造享有地位平等、機會平等以及風險平等,這是源自於憲法上平等權的保障。地位平等是指不論當事人是攻擊者(原告)或防禦者(被告),也不論他們在訴訟外的現實生活中是否有上下從屬關係,在訴訟上,均享有相同的地位;機會平等則指當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機會,以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機會;風險平等則指兩造當事人要平等分配訴訟勝敗的風險,不應由一造負擔較高的敗訴不利益風險。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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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證人認證請求的文書屬實,證明其文書的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的一種證明書。如委任書、授權書、單身證明書、外國畢業證書或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等的認證。不過,實務上很多時候會使用直接認證的方式,也就是直接在當事人的文書上蓋認證章,就不會再另外作認證書,此種方式業界俗稱「簡式認證」或「直接認證」,反之則為「繁式認證」。註腳公證法第105條:「I 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一、認證書之字號。二、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認證之意旨。三、認證之年、月、日及處所。II為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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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仲裁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仲裁是一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依照「仲裁法」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訂立仲裁協議,或在契約內訂立仲裁條款,約定不採取訴訟方式,而是由具有法律或專業背景素孚信望的仲裁人,居中進行判斷;所作成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和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仲裁制度有其詳細規範。請參閱法律百科文章,國際法領域,《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專文解說。註腳仲裁法第1條第1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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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貞操權屬於獨立的人格權,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權利」的一種。貞操權要保護的法益是保障任何人可以用自由的意思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貞操權之內涵,係為確保個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不容侵害,亦即係為保護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如對被害人性騷擾,自屬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權、貞操權、性自主決定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按因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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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中,法院稱呼原告與被告雙方當事人的代稱。例如:判決裡會提到:「兩造不服均上訴」,就是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意思。判決提到:「……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於前述的事實,並沒有爭議,所以法院認為的確如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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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民間公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公證法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故其效力、公證費用收取或是執行公證職務所需遵守之規定,與法院公證人並無不同。延伸閱讀:李琬鈴(2023),《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有什麼不同?我想進行公證、認證該找誰好呢?》。註腳公證法第1條、第24條、第30條、第108條等。(建議可以閱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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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經過會議討論後,會作成一份解釋文。當中包含爭議案件合憲或是違憲的結論,以及理由。如果個別大法官不同意解釋文的結論,提出不同意見書。如果同意解釋文的結論,但對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可以提出協同意見書。聲請書、解釋文、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文件,都會同步公開讓大家知道。延伸閱讀: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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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失」不一定等同於有「醫療過失」。目前實務見解認為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但還要確認此項疏失與病人死傷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能認定為有醫療過失。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法第82條:「I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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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以及「決定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對誰揭露、如何揭露的權利」(資訊隱私權)。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大法官明確指出隱私權也屬於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隱私權的具體保障內容,規定在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法律中。例如,民法第195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註腳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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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兩種,列舉如下:性交犯罪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與少年或兒童性交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等。猥褻犯罪「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猥褻罪等。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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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是「失去依據」、「失去所依附的基礎」的意思,在判決書和法律專業論著經常使用,是用來指某個主張失去所根據的法律關係或者基礎的意思。常見的使用情境,例如民事紛爭當中原告除了主張請求被告返還或賠償一定金額之外,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可以實現(也就是「要得到錢」),會聲請「假執行」,但如果原告的主張被法官判定為沒有理由,那麼立基於原告主張之上的假執行也會因此就失去根據,這時就會說假執行「失所附麗」。或者如繼承人依據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遺產分配,但如果遺囑本身後來被認定為無效,那麼根據無效遺囑所進行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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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就是親手創作著作的人。可能是有創作能力的自然人,例如:攝影著作的著作人就是拍攝的攝影師。此外,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以及實務見解,公司、機關或財團法人等沒有辦法親手創作著作的法人,也可以經由契約約定成為著作的著作人。例如:出資或聘用攝影師的公司,可經由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約定,成為該名攝影師所拍攝照片的著作人。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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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人團體有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是指多數人為了達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但沒有依法律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實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或是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未經登記的公司及寺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等。組成依據大多數是依照參與者彼此間的合意所組成;少數則是依據個別法規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是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狹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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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賽克理論(mosaictheory)是關於判斷是否侵犯隱私權的理論,認為一個人被持續長期追蹤,個人資訊被一點一滴地蒐集起來,就像拼一片一片的馬賽克一樣,最後會拼湊出對這個人的完整圖像,仍然會侵害這個人的隱私權。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而此亦為美國法院近年來針對類似案件所採取之『馬賽克理論(mosaictheory)』(或譯為『鑲嵌理論』),即如馬賽克拼圖一般,乍看之下微不足道、瑣碎的圖案,但拼聚在一起後就會呈現一個寬廣、全面的圖像。個人對於零碎的資訊或許主觀上並沒有隱私權遭受侵害之感受,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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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必須以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為對象,這是一個前提要件,簡稱「拘捕前置」。直白來說,如果被告不是被捉來的,或者是非法捉來的,法院就要以程序不合法為理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立刻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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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不過在修法之後,目前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稱為「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許更為精確。註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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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間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法上的「間接故意」(dolus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得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與間接故意類似的概念有「未必故意」(dolus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indeterminatus)。而相對概念則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