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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規劃並負責申請、指揮集會遊行,擔負在場主持、維持現場秩序和後續相關法律責任的人。註腳集會遊行法第18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集會遊行法第27條:「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集會遊行法第28條:「I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II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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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例如借貸契約),如果因為「清償」、「提存」、「免除」或「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也會一起消失不見。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未全部消滅前,抵押人還不能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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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瑕疵」的意義,如民法第351條以下,係指契約的標的物與當事人當初意思所合致者有異,且不利於一方當事人而言。例如,A與向書局B購買一書,A取走該書後發現,該書有部分缺角與破損,該有缺角且破損的書,與當初A想要購買的完好無缺的書不同,且該不同之處對於A來說,係一種不利益。故該不同之處便係一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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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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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公路法第67條規定,由各區監理站或直轄市政府所設立的機關(詳細規定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機關功能在鑑定發生於轄區內之交通道路的車禍事故責任歸屬,鑑定方式以決議制,實務上通常聘任法律、交通等相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鑑定結果通常為檢察署或法院的判斷依據,是臺灣最主要判斷交通事故責任的鑑定單位。註腳公路法第67條:「I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II前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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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涉及國家或公共事務範圍外私人領域的法律關係,應由私人自行形成、變更或結束,法律只在最低秩序維持的必要範圍內介入,最大程度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及過失責任原則為貫徹私法自治的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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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證人針對請求人關於法律行為或有關於私權的事實,經由公證程序作成的公文書,用來證明法律行為作成或事實存在。如關於租賃、承攬或買賣等契約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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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房屋所有權並不會同時移轉。依民法規定,需要向地政機關移轉所有權登記,所有權才會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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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代碼表可參考經濟部的檢索系統。 註腳公司法第18條第3項前段:「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n.d.),《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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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賣方應該擔保在商品、服務交給買方的時候,商品、服務沒有足以減少價值或效用,或賣方保證品質的瑕疵。 註腳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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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贈與契約中,負擔的意思是要求受贈人負擔某個責任,才願意贈與物品的一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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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許可制(又稱為許可制、核准制)。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等因素,預先將人民原本享有的某些基本權利(例如集會遊行自由)暫時列為禁止行為,要求人民須事先申請,並經過行政機關審核而取得同意之後,才能從事相關行為。另外,如果法律針對某種行為採取許可制的管制模式,通常也會設有一定的處罰規定(罰則),以確保相關的禁止規定被有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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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用來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依據。例如發生車禍時,要求肇事者賠償,它的請求權基礎即是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如房客簽了租約住屋卻不付租金,房東要求房客給付租金,它的請求權基礎即是租賃契約上的「租金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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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註腳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或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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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果對於清償債務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幫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就可以代位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就是「代位清償」。例如A向B借錢,請好友C提供房子設定抵押權給B作為擔保;後來C幫A清償借款後,可以代位B行使權利,請求A還錢給他。註腳民法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796號民事判例:「物上保證人及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均屬民法第三百十二條所指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抵押權言,所謂物上保證人,乃非債務人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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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是指作成決定的自由。如果事實符合法律要件,而且法律有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就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法律效果,並且可以選擇發生哪一種法律效果。舉例:2021年COVID-19疫情警戒3級期間,民眾外出沒有配戴口罩,地方政府可以處罰3000元~15,000元罰鍰,每個違規案件情節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就有裁量權,可以針對具體個案選擇處罰3000元~15,000元。註腳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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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章揭示人民受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第16條請願權,是其中之一。依《請願法》規定,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者自身利益的維護,可以作成請願書,說明事實、理由和願望,按照權責歸屬,向各級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請願。受理機關應當把處理結果通知請願人。但是請願內容不可牴觸憲法、不可干預審判;並且不許採取非法手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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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當事人為了避免適用法律的強制規定,用迂迴、規避、鑽漏洞的方式,來達成法律禁止的效果。例如民法規定利率的上限是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如果這時候債主用預扣、重新約定契約等方式,讓實際超過16%利率的借據,看起來沒有超過,這就是脫法行為;為了保護經濟上的弱者,實務仍會認為實際超過16%的部分無效。註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62號民事判決:「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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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權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契約,有「請求特定人給付物品(包括金錢),或做、不做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例如:A答應送B文具,A有給付文具的義務,A就是債務人,而B就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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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政簽結,並非法律用語。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往往是無告訴人或證據尚未明顯,就先列為他字案,若查完證據明確,就會列為偵字案。若查無不法,則以簽結為終。不過,簽結因沒有法律明文,隨時可重新偵查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只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重偵查起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