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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形成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以法律所賦予的形成權,提起訴訟,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喪失、變更的民事訴訟。例如,曾多次結婚、離婚的A,在前一段婚姻存在的時候,向B謊稱自己單身,讓B與A交往、進一步結婚(結婚時A已正式結束前一段婚姻),按照民法第997條的規定,B可以提起訴訟,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註腳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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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確認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當事人針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的事實是否存在有疑問,因此請求法院對此等事件加以確認的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須會因為確認這個事實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確認之訴依判決的結果,可以區分為積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存在)及消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不存在)。例如,子女可以向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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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主張對被告具有私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例如交付金錢、物,或從事特定行為的民事訴訟。例如,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對被告提起侵害名譽權的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賠償金。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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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向證人、鑑定人問話。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不可以提出問題中本身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讓證人或鑑定人依照提問者的暗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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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略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略誘行為,是採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的方式,讓被誘人受到行為人的支配,而脫離家庭。跟略誘有關的條文,包含略誘未成年人罪、略誘婦女罪。如果是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註腳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611。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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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契約,不屬於民法所規定的典型契約(如買賣、承攬、保證等民法有明確定義與法律效果的契約)。它的內容是由不同典型契約的要素混合,所組成的一個債權契約。遇到混合契約法律關係的紛爭時,必須要具體的去看爭議所牽涉到的契約條款,是哪一種典型契約的要素,然後依據該種典型契約的法律規定來處理。舉例來說,A研究機構與B校之間因為學術合作需要,簽訂了學術合作契約。但契約裡也約定,A機構可以使用B校的建築物。這時,一份契約書同時談到了學術合作、還有對於建築物的使用權,對於建築物使用權有爭議時,則使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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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契約中,不可或缺的條件稱為「必要之點」,想要訂定契約的雙方只要針對「必要之點」達成協議,就可以成立契約。舉例來說,要訂立買賣東西的買賣契約,最重要的就是「要買什麼」跟「賣多少錢」,只要針對這兩件事達成共識,原則上契約就會成立。假設A向B買一台PS5遊戲機,只要確認要買賣的是「一台PS5遊戲機跟週邊配備」、「買賣金額是1萬元」這兩件事,契約就會成立,不管A跟B約定要超商取貨或者當面交付、要匯款或者是當面付清,都不影響A、B之間訂立以1萬元購買PS5遊戲機的買賣契約。註腳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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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是指有價證券(例如股票、支票、本票等)因為遺失、被盜或滅失,當事人為避免他人持有價證券而行使權利,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無人申報權利,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除去該有價證券權利的判決,使利害關係人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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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判決確定後,判決主文確定得內容,對當事人、法院產生拘束效力。原則上,當事人對主文已經確定的內容,不能在其它案件中提出不同主張,法院也不能作出不同的決定;例外是,如果提起再審程序,並且最後廢棄原本的確定判決,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才能在其它案件中提出不同主張,法院也才能做出不同決定。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既判力擴張及再審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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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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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業務指的是業者用不實際運送現金,而是用類似記帳的方式,隔空與另一個地方的業者或是特定人互相聯繫、對帳,然後經常性的提供客戶,在不同的地方隔空移轉資金、償還債務、討得債權等服務的行為。為了避免有違法吸金而捲款潛逃的業者,銀行業都必須經過政府層層嚴格把關才能成立,因此在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嚴格禁止私底下從事匯兌業務,只有合法經營的銀行或其他業者才能辦理匯兌業務。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的違法行為,則俗稱「地下匯兌」。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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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可能依照契約約定、法律規定。契約當事人根據契約約定,一方將房屋清空後交付給另一方。例如:買賣房屋,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租賃房屋,承租人在租約到期後,把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給出租人。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時,接解除債務人占有,將拍定的房屋交付給得標人,也是點交。 延伸閱讀:張博洋(2019),《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註腳強制執行法第99條1項:「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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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是指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實施拍賣的房屋。發生原因通常是債務人欠債但沒有能力償還,債權人對債務人名下的房屋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拍賣所得到的金錢用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延伸閱讀:1.張博洋(2020),《法拍屋(一)──什麼是法拍屋?通常拍賣流程有哪些?》。2.張博洋(2019),《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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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偵查或審理程序中,檢察署或法院為確認被告或證人之人別,亦即為避免被告或證人可能有同名同姓狀況無法區分時,而請被告或證人所提供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即為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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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經濟有困難,沒有能力支出訴訟費用,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訴訟救助。獲得訴訟救助後,提起訴訟的人可以暫免繳納裁判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等,但是如果最後敗訴,就必須補繳。延伸閱讀:1.蘇國欽(2021),《沒錢打官司怎麼辦?淺談民事訴訟救助制度》。2.法律百科問答(2021),《訴訟救助可以一次用在家事跟民事案件嗎?》。3.法律百科範本(2020),《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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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是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提到的同性伴侶永久結合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同婚」。因為規定在這部法令的第2條,所以在其它規定中提到同性伴侶永久結合關係時,就會說「第二條關係」。例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共出現46次「第二條關係」,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6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第95條共出現5次「第二條關係」。延伸閱讀:1.陳重仁(2019),《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2.法律百科問答(2020),《兩個同性別的人依法結婚,也有去戶政登記,一方先死亡,另一方也可以繼承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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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有相當證據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時,就要起訴交由法院審判,無協商空間,此即為起訴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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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有可能是照片、繪畫、雕塑等。也就是說,其他人可以藉由照片、繪畫、雕塑認出這是哪一個人。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肖像權讓人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是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之一,也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說的其他人格法益。每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製作、公開及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談到公開肖像,每個人可以決定什麼時間點、用什麼方式、向哪些人公開。註腳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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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註腳所謂債權不存在,係指前開消滅債權請求事由之發生以及自始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契約之不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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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為一定期間的存在,所享有暫時不須負清償責任的利益。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前,不需要履行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把剩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給付給債權人。常見的例子像是分期付款(按月給付購物款或依照和解契約按期清償債務)、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其中一期款項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給付給債權人(分期購物需要累積到總金額的1/5),就必須把後面尚未清償的所有款項(扶養費則是之後6期)一次付給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分期給付。註腳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