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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例如機械),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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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混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註腳民法第344條:「債權與其債務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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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例如A的財產要被強制執行,A就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知情的B,也就是A和B通謀虛偽做了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設定行為依法無效。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74)廳民一字第377號(1985/5/20):「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將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知情之第三人,債權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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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註腳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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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遲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務人原本應依與債權人所約定的清償期,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例如雙方約定債務人應在2019年3月1日把一個蛋糕交付予債權人,2019年3月1日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拿不出蛋糕,而遲至2019年3月7日債務人才把蛋糕交付予債權人,則債務人即屬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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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私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遺囑、工資發放明細表等。私文書和公文書一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例:「……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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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押,包含署名(也就是簽名)、畫押(讓不識字的人按指印或畫記號,可代替簽名)。如果偽造或者盜用他人的署押,將會觸犯刑法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因為簽名或代替簽名的畫押,根據民法的規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例如簽訂契約、簽收法律文件時,都需要簽名或畫押,一旦遭到偽造或盜用,可能會使讓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例如A偽造B的簽名,向C借500萬元,B就莫名的背了500萬的債務。若有人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通常是用來製作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所以如果成功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也會一併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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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督促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透過這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未在法定20日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不用附任何理由)的話,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註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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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資遣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契約依照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常見的情況如雇主歇業、勞工不適任被解僱,或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經勞工終止契約等。資遣費依適用勞工退休制度而有舊制、新制2種不同的發給標準:舊制(2005/7/1前到職,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適用勞退舊制的資遣費是工作1年發給1個基數(即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新制(2005/7/1後到職)適用勞退新制者則以工作一年發給0.5個基數,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算到「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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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債權人請法院所先為暫時的執行,用來實現該判決內容的程序,這種制度,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債務人假藉上訴為由,拖延實現債權而蒙受損害。假執行判決一旦取得,不待假執行判決確定,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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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說明自己」法則(resipsaloquitur)起源於英國,後為美國所繼受。在民事案件,原告能證明符合以下三項要件,就推定被告有過失,且被告的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一)若無過失存在,原告損害通常不會發生。(二)被告對於損害發生的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原告對於損害的發生,必須無故意行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因醫療事故經常涉及複雜的醫師診療、判斷、醫治等行為,非一般人所能瞭解;且在許多手術過程中,病患經常因麻醉而處於無知覺狀態,因而在法律上要求病患對於被告醫療行為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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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受讓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讓與中的第三人,接受讓與人原有債權,並成為新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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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離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工所發動的勞動契約終止權,可分為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工「被迫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4條)以及可歸責於勞工的「自請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5條)。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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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要向債務人請求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產(例如請求給付手機100支),擔心債務人日後可能沒辦法給付或給付有困難,為了保全債權,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間處分財產,避免債務人脫產。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22條:「I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II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3條:「I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II應在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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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請求,擔心日後要請求的現狀被改變,可能沒辦法強制執行,為了保全債權在未來可以被實現,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一定期間內暫時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做一定的行為。例如A主張B製造、販賣的X產品已經侵害A的專利、著作權,要求銷毀產品,但擔心訴訟進行中B就把X產品賣掉或轉讓給其他人,所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B不可以轉讓、處分X產品。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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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保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可以依照原因分為擔保提存和清償提存。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II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III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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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迫離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勞工因為雇主的違法行為,例如遭雇主施暴、違反法令、未依契約給付工資等等理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因為勞工在這種情況下的離職可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不需要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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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裡面的公文書,指的是「公務員」在從事公務的時候,就「公務員的職務事項」所製作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文書,才會是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交通罰單、工程採購契約的契約書等等。同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只牽涉到私人之間關係的文書,即使是公務員製作的,也不會是公文書。例如市政府的公務員在午休時間向餐廳叫外送便當,所寫的訂單只涉及到買賣便當的關係,跟公務事項無關,就不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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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不過在修法之後,目前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稱為「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許更為精確。註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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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免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法上的意義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讓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例如A欠B新臺幣10萬元,B對A說10萬元不用還了、免除A的債務,而讓債之關係消滅。除了「免除」之外,其他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還有「清償」、「提存」、「抵銷」及「混同」。註腳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2編第1章第6節「債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