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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客觀上與法律爭議無關的事實,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時無資力、生重病等。因為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還是會繼續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中斷。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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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抵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二人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債務均屆期的時候,可以各自用自己的債權與他方的債務互為抵銷。註腳民法第334條第1項:「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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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債,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就會成立,不論當事人有沒有想要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依照民法的規定,法定之債主要有以下3種: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除此之外,也有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發生法定之債,例如撿到遺失物的拾得人,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可以對遺失人請求10%的報酬,這個報酬請求權也是一種法定之債。註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且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定之債,只須合於法律所規定之要件,即可成立,與契約之債,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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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之關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方當事人具有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做出一定行為(包含作為和不做為)權利的關係。債之關係具有相對性,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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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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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是「失去依據」、「失去所依附的基礎」的意思,在判決書和法律專業論著經常使用,是用來指某個主張失去所根據的法律關係或者基礎的意思。常見的使用情境,例如民事紛爭當中原告除了主張請求被告返還或賠償一定金額之外,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可以實現(也就是「要得到錢」),會聲請「假執行」,但如果原告的主張被法官判定為沒有理由,那麼立基於原告主張之上的假執行也會因此就失去根據,這時就會說假執行「失所附麗」。或者如繼承人依據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遺產分配,但如果遺囑本身後來被認定為無效,那麼根據無效遺囑所進行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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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侵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時,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通常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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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以及「決定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對誰揭露、如何揭露的權利」(資訊隱私權)。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大法官明確指出隱私權也屬於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隱私權的具體保障內容,規定在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法律中。例如,民法第195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註腳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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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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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物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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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判決暫緩執行刑罰。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法官認為以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就可宣告2年到5年的緩刑期間,也像緩起訴一樣,可要求履行如對被害人賠償、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等。而緩刑期間,亦得為保護管束。經過法院宣告的緩刑期間,沒被撤銷緩刑宣告的話,那麼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不會再執行刑罰(例如有期徒刑、罰金等)了。延伸閱讀:曾友俞(2022),《緩刑是什麼?》。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2項:「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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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刑事補償法,如果想找法院決定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詢關鍵字「刑事決定書」。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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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簽制度,是指公開發行公司(例如上櫃、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的查核簽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證券交易法第37條:「I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II會計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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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是指當被告涉嫌觸犯法定的非重罪,不追訴被告也不會影響到公共利益的時候,檢察官可以在1年到3年的時間內,暫緩起訴被告,同時可以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些條件(例如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接受治療)。當這個暫緩起訴被告的處分期滿沒有被撤銷,檢察官原則上就不能再起訴被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I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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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保險是指政府基於實踐政策目的,用法令強制特定範圍的人民投保,並且規定保險公司在一定條件下不可以拒保。而且保險經營採取「無盈無虧」的原則,跟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同。但政策性保險還是透過民間保險公司承接,而不是由政府當保險人,保險費率的計算,也跟商業保險相同,會依照被保險人的風險計算,這些特色都跟社會保險不同。因此,政策性保險是介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的特殊形態,例如汽車責任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學保),都屬於政策性保險。註腳相較之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就是政府,所以健保是社會保險,不是政策性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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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包含特定多數人、不特定多數人,法院實務曾有見解,三個人以上的場合,就可以算是多數人;但也有法律直接規定多數人是指超過10人。刑法上,多數人是「公然」的要件之一,最常見的就是公然侮辱。法律立法的例子還有: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被害之多數人。延伸閱讀:1.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2.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3.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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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有可能是照片、繪畫、雕塑等。也就是說,其他人可以藉由照片、繪畫、雕塑認出這是哪一個人。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肖像權讓人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是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之一,也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說的其他人格法益。每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製作、公開及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談到公開肖像,每個人可以決定什麼時間點、用什麼方式、向哪些人公開。註腳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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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任意、隨便的做判斷,而是指法官不會受到硬性規則拘束,可以「自由」地依照所蒐集到的證據跟當事人的主張,去推理出一個事實,再根據這個事實作判決。所以法律上所說的自由心證,跟一般人可能會有的「法官看心情隨便亂判」的意涵並不相同。為了避免案件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法官的判決必須要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也就是要符合一般人的常識跟邏輯。而且法官推導出結果的過程也必須詳細的交代在判決書裡面。延伸閱讀:徐一夫(2019),《何謂「自由心證」?》。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22條:「I法院為判決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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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財產係指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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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保險法第4條,保險事故是指發生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事件。例如人壽保險的保險事故,就是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約定年限內的死亡或屆期生存。註腳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01條:「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