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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使用網站,以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年費,之後想要終止合約,但不知道怎麼申辦終止,也找不到客服電話,聯絡email寫信後沒有收到回應。網站資訊不清楚,網域是.tw、營運者應該是「be2S.à.r.l」,依盧森堡法綠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https://www.singles50.com.tw/請問這樣的消費糾紛,可以向台灣哪一個政府機關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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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表示,最新統計共查出101件導遊領隊重複申請案,其中已核撥出11件。由於導遊領隊補助款每人每月一萬,共補貼三個月,因此核撥出去33萬元,「已發文追討」。公路總局則表示,根據統計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共有504件「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以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已核發504萬元,上周監理站已經陸續發文通知,請重複申請者擇一請領。(一)交通部觀光局「已發文追討」,是否為行政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二)交通部應當如何追繳「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民眾?(三)若民眾不服追繳補助金,應如何進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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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第一項全文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問題如下:第一款,向學校申訴,向中央機關(還是中央二級機關?)再申訴。第二款,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機關?)申訴,向中央機關(還是中央二級機關?)再申訴。第二款但書所指的中央一級學校,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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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或議員質詢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舉例:隸屬直轄市的博物美術館)是否應考量與人民間的保密義務(博物美術館與藝術家合約條件可能保密),拒絕全部提供?或是原則不提供,例外有事證說明本案對公共造成不利益才依法提供?此時「依法提供」的法源為何呢?行政機關在議會中提出的資料均需被公開?有沒有「保密等級」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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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原住民農業產銷班有訴訟需求欲申請法律扶助,但依法律扶助法及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地2條規定,法人或機關團體,本會不予扶助。請問農業產銷班的法律地位為何?是法人或機關團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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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土地為政府機關出入所使用,且無其他鄰居通過。該政府機關還有一條道路可用,我們可以收回不給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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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調查局進行刑事偵查時,以通知書傳喚證人,這個通知書的性質是甚麼?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無故未到會被處以「罰鍰」或「拘提」,如果不服的話又該怎麼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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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三個狀況的「切結書」是不是有效?一、野生動物園要求來賓簽『切結書』,來賓保證遵守園方規定,若不守規定而受到動物咬傷,園方不負責任。二、客戶到銀行辦理貸款,因為資格有疑問應予退件,但銀行特准客戶以簽『切結書』方式准予貸款,客戶保證資格沒問題,否則願負一切責任。三、旅行社要求旅客簽『切結書』,願意參加較危險之行程,萬一有意外,旅客願意承擔所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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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如果被霸凌的學生有提起刑事、民事訴訟,學校調查處理時需要參考法院的決定嗎?如果最後學校處理結果跟法院判決有差異,會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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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提離職後遇到下述三個問題:1.員工告知主管請假用補休方式請,主管卻自己用該同仁特休幫忙請假,且未告知。2.公司事假規定請假最小基數為10分鐘,告知主管後主管未經同意又隨意用特休方式幫忙請了一個小時。3.提離職後,主管卻告知公司強制要我休完所剩的補休。請問以上三點是合法的嗎?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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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還是有規定賭博罪的情況下,請問為什麼還是會收到博弈產業的面試邀請呢?請問求職者要怎麼判斷博弈產業的公司的經營面以及執行任務面是合法還是違法的?如果去這樣的公司擔任工程師或是行政人員,會被法律認為違法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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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公部門服務,前陣子被單位主管指責我時常假借長官名義傳達不實訊息,但我極力辯駁並沒做這樣的事情,之後人評會也決議不處分,想請問單位主管未經查證就撰擬處分簽,所造成個人的名譽損害,能否針對單位主管提告毀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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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為某商品銷售不好,主管強迫員工購買該商品衝銷售量、營業額,請問這樣違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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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補習班擔任電訪人員,主管口頭承諾若拉到一個學生報名,我可以得到獎金,但到最後都沒有給,請問我有辦法要回那筆獎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