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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大家如果某甲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例如現有被害人A、B、C、D檢察官針對被害人A、B部份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也已下判決,都無人提起上訴,目前判決確定。被告這時又收到地檢署傳票,是C、D被害人提告。針對C、D被害人這部份,檢察官是不是只能下不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下不受理判決?因為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只有一次,屬單一行為,應有一罪不二罰的適用?想請問大家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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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看到法院把具保的保證金還當事人的時候,除了會返還保證金,法院還必須把這段時間的利息也提供給當事人。請問保證金返還包括利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這樣規定的理由是什麼?這些保證金的利息,是從哪裡來的?法院業務難道還包括讓具保的保證金生利息這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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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參加調解,明明雙方已經調解談妥了,調解委員卻告訴我們,這份調解筆錄要送給法院審核。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就不成立,等於我們白白談了一個下午。調解成立不就是「雙方意思合致」嗎?請問法院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是不是就完全沒法律效力了?還是我們一開始就應該去法院調解,或在廟口直接擺一桌談和解,就沒這問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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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法官、最高法院裡的法官,做出職位內不該做的踰矩之事,該交由誰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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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因為旅遊時跟旅行社發生糾紛,進入了調處程序。調處時,旅行社承諾賠償『王品牛排餐券』6張(等值現金8,100元),調處紀錄表卻將「王品牛排餐券」記載為「西堤餐券」。之後我們收到旅行社寄送的「精選套餐乙客518元」西堤餐券6張(價值3,108元)。我們告到法院,法官說這叫「處分權主義」,只問我們要不要和解,卻不告訴我該怎麼爭取,最後還判我們敗訴。請問法官算是有「曉諭當事人」或「行使闡明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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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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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在臺灣要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不容易,必須是裁判離婚、對離婚原因無過失,贍養費金額也只是確保最低生活水準,但仍有幾個疑問:一、法院怎麼判斷金額可以達到「最低生活水準」呢?二、請求贍養費的人,是一次拿走離婚後生活所需的所有贍養費嗎?或是按年、按月領取呢?三、為什麼常看到新聞報導政商名流得到高額贍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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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法律問題,難免需要回頭看立法理由。屬於解釋法律方法中的歷史解釋。如果是最近立法或修法的法條,回去找立法院公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民國18年公布的民法總則,或是民國24年公布的刑法,當年的立法理由可以在哪裡找到?或是國民大會討論民國36年公布的憲法的過程紀錄,以及之後歷次增修的憲法增修條文的討論紀錄,可以在哪裡找到?希望有人可以指點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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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房東有糾紛,想找他當面談,對話過程可否錄音存證?未來進入法院訴訟可以當作證據嗎?在公開場合或是私人空間有不同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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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因为要查明(警察二人丙丁查获原告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时,向原告询问要怎么处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当庭勘验秘录器,勘验结果确实如上。法官同意原告声请,传讯警察丙到庭作证。警察丙在下一次庭期,到庭作证,并且具结之后,法官回放秘录器之录影给警察看。结果警察丙证称:有说那句要怎么处理的话,但其说话对象是另一位警察丁。請問:警察丙,是否?️觸犯偽證罪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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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間的約定(白紙黑字)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AB離婚,婚前無協議,按規定共有財產的部分是夫妻各半。但若離婚時,A寫下約定只要求帶走車子、10萬,即使婚後的房子原是登記A的名字,兩人共有財產還有100萬,未來若上法院,房子(A未過戶給B)及100萬都屬於B嗎?私人約定沒有公證也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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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於向債權人借錢前脫產,將其財產全部轉至配偶及其子女之名下,但債權人於借款前並不知其名下已無財產,基於信任借款。後債務人不給付借款,法院強制執行後無財產可查收,請問此等情況可主張詐害債權而行使民法244條之債權人的撤銷權嗎?另外,同法245條前段撤銷權之除斥期,是指只須知悉原因使得計算,還是必須知道可以基於此原因行使撤銷權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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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方向的三線車道,對方在中線,我在外側車道。一開始我和他並排,他突然加速從中線車道直接右轉,右後方輪胎撞擊到我車子左前側。警察來時確認雙方沒有受傷,就請我們到警局作筆錄,當時沒有交通隊來畫現場圖,筆錄做完本來想要私下和解,但後續對方態度不佳,我不想和解了,雙方都沒有行車紀錄器,警察局也不提供調閱路口監視器,警察說要有交通隊才可以調監視器。如果要上法院告他我會不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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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內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想詢問是此項是只能由聲請人請求法院改定還是亦可以透過法院主動依職權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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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許多時間限制。不知道平常日晚上可不可以送文件給法院,如果可以,那算是送件當天送到,還是會算到隔天才送到?另外可以在週六週日送件給法院嗎?那這樣送到的時間會以實際送到的日期來算,還是會被法院認為是隔天才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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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任職於一個協會擔任職員工作,秘書處有組一個line的工作群組,現在祕書長和理事有糾紛,告上法院,理事要求我截工作群和秘書長給我私line的工作交辦對話給他作為呈給法院的證據,如果我截圖給他,我有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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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告傷害(做完筆錄不到10天)社維法(我有到現場)群眾鬥毆恐嚇危安(我根本沒跟對方嗆過或對話事發前根本不認識)事後我找朋友把這件事說掉,對方也去警察局做說撤銷傷害,可是我後來被聯絡說要去做筆錄我也做筆錄說我沒有動手也沒恐嚇他對方說他有去撤銷為何我的筆錄上還有傷害?社維法是罰金多少群眾鬥毆也是罰金?金額多少?恐嚇危安我什麼都沒做這樣該怎麼辦?傷害對方撤銷我還是要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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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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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欠錢不還,還被我發現他脫產,我趕快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法院也同意下了准許假扣押的裁定。請問我接下來還要做什麼嗎?拿到假扣押裁定,法院是不是就會主動幫我把對方的房子、薪水扣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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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為欠錢沒還,被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確定。他想請我幫忙,假裝自己也有被他欠錢,讓他可以保留一點財產。如果我幫忙了,會有什麼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