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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中間商從淘寶訂製衣服之後發生商品不如預期進而開始退款程序(要求退回1/2的商品金額)但中間商只願意退款不到商品10%並說「淘寶方只有退不到10%所以不願意自貼剩餘款項覺得自己不用負責」請問能申訴他並追討回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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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我們在探視權訴訟中,我們離婚12年了,當時沒有寫清楚探視時間,12年來前夫也是愛來不來的,一年不到五次基本出現兩次(小孩生日、除夕夜),之前還小都是我用哄的或是用禮物他才肯跟爸爸出門,現在小孩13歲了,有自己的想法,前年開始小孩拒絕跟爸爸出門,前夫認為是我在阻止他們見面,就上告法院,目前法官讓我們在兒福聯盟調節小孩跟爸爸的關係,小孩很堅決反抗的拒絕不跟爸爸見面,而現在的法律又很重視友善父母跟小孩權利,我夾在中間很難做人,我從來沒有拒絕前夫的探視,我完全以小孩的意願為主,現在小孩很抗拒,要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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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結婚後如果沒有特別申請,一般都是法定財產制,此時如果購買房子名字為妻子的,這樣財產應該怎樣算,妻子可以有權不讓老公住這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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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起訴的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還是跟慰撫金一樣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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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過世,我向法院提報遺產清冊,也已通過。家父的財產清冊中只有二台二十多年的老車,一台已經不能開駛,而且他因負債(有銀行。私人的不確定),在其中一輛燒炭身亡,而他的汽車稅金都沒繳,而且車都停在別人的私有地上,如果延誤太久,我必須花更多停車費及拖吊車的費用,所以我把二輛汽車報廢,讓報廢車商拖走收購,以繳清稅金以及喪葬費用,其實根本也不夠支付。問題是,1.我該登報幾日嗎?報紙需要寄回法院嗎?【裁定書只有提到《公示催告》,沒有提及新聞報以及日期。】2.我是不是太早處理他的車子?會不會影響我的限定繼承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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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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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離婚,他們的協議書上對於我居住的地方有一些特殊的規定,當時我才十歲,所以我並沒有什麼意見,但是現在我要上高中了,那些規定造成我一些困擾,請問我可不可以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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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夫妻已離婚,其中沒有親權的爸爸,主張為孩子妥善醫療計畫,故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孩子早療補助的全部資料~但孩子早療補助的申請人是媽媽,請問沒有親權的爸爸還可以知道媽媽的郵局帳戶(姓名和帳號)?請問個資法有對金融帳號限制?另孩子的治療地方,如不提供給爸爸,請問有什麼法,政府機關可以拒絕提供給爸爸!因為目前只有看到法院有規定爸爸與孩子會面的地點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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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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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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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保險理賠以及賠償的相關問題有些問題一直沒辦法溝通和處理,和前妻協議離婚後,我們有一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在男方這邊,當下她沒帶戶口名簿,所以戶籍沒有遷回去,說下次要看小孩帶過來辦理遷移,當日離婚之後她和她的家就都沒有在聯繫,也沒來探視過小孩,前段時間她的家人聯絡我,說前妻車禍身故死亡,要我帶小孩過去參與後事的部分,過去的時候前妻她的姊姊在和我吵說我們男方不給她們看小孩,詢問過後知道是在說離婚前那時候的事情?我回應離婚前的事也沒辦法說誰對誰錯,說的事情那天我人也不在沒辦法說什麼,當下這時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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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因為離婚的關係,清楚有些事情就和我沒有關係,前妻車禍死亡她的家人很多事情都不說清楚只有做什麼事做什麼,就像是給指令,要求要配合她們做需要的動作,車禍的身故理賠保險賠償是有關於子女的繼承權利部分,要求我要把小孩存摺和印章給她們,需要做什麼事才要告訴我要做什麼提問事情都轉換話題避開不回答,一直要求要配合她們詢問辦理了什麼,傳給我一個網址,跟打了價格多少,是保險公會得申請表格,我詢問是要我去申請還是?說才知道有沒有加保什麼,查詢投保紀錄,還有她們上次申請勞資協進會的事情要調解,調解日期時間到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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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繼承,第一順位所有權人、各自所有的繼承權益,是否屬互不干涉,互不影響,為維護自身是否能夠主張提出申請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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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經離婚蠻久了,親權和監護權屬於母親這邊,當初父母有去法院打官司(我的監護權),但是之後的贍養費只給了幾個月就沒給了。請問如果之後父親要我給扶養費,可以用什麼方式拒絕或是切斷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