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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新人出資請婚紗公司拍婚紗,成品可能會分為「選定要洗出來的照片」、「要放棄的照片」,兩類作品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一樣嗎?著作權法、行政院核定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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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A懷疑B遛狗時未將狗屎清除,而向管委會提出申訴,此時B能否以不自證己罪主張不需提出狗屎並非為B蹓狗時造成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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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私有停車位設此類公告,是否於他人將車停入該停車位時,即認為停車者與車位所有權人成立類似租賃或其他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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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近期在準備攝影合約的時候看到lightbox在網路公開的人像攝影契約書,受益良多,經lightbox介紹若有疑問可諮詢貴單位,想請教若模特兒不願意簽署合約,拍攝後我若使用對方影像是否會有法律問題,或是只要有對方在對話中同意我方能使用於創作的截圖或口頭答應即可,謝謝撥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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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政府申訴/更新會提問有關都更前置階段費用收取問題,更新會委辦廠商於LINE都更群組張貼一份由更新會律師出具之"法律顧問意見書",請問(1)"法律顧問意見書"與"法律意見書"有何不同?(2)若未來有都更費用爭議,更新會理監事可以該律師之"法律顧問意見書"做為免責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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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不知道靠什麼方式,能聽到我們在家裡的對話.白天才剛通完電話,晚上就聽到外面有人談論通話內容.不知道怎麼處理?怎麼蒐集證據?因為已經持續一段時間(幾個月),對生活和精神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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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如果我發現我遭遇偷竊我接下來的行為應該怎麼做?用手機能否拍成證據?那該怎麼拍?如果確定是被A偷後來跟他發生衝突有肢體衝突那這算是我的問題嗎?還是都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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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用有牌機車佔用國有地(無劃紅線之停車位置),該如何附上舉證責任?本人已經用連續七天的照片舉證,仍然已證據不足駁回,請問照片是要把連續七天的佔用機車牌照清楚的舉證,需要每天都停放同台機車才能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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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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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目前在國外,與室友相處不來,在租期還沒到的時候搬了出來,但我的名字是沒有在跟房東租房契約上的,意思是我沒有簽訂任何的租房合約,只有在通訊軟體上跟室友有答應要一起租房,這樣我會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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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營造業,常先用Email同時寄給業主、監造、同事們一些討論、澄清結果,然後再盡快發正式紙本函文,不然真的忙不過來,但就在執行好幾個月後,資深同事告訴我,Email是沒有簽名(簽認)效力的,故無效。大家都認識,也都有收到,真的是這麼沒有證據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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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舊有臉書帳號被盜用,被冒充身份作高風險商業活動,而且懷疑是某熟人做的(掌握了一定證據),我只想臉書及該人停止有關行為,前去報案警察要求我提告該某熟人及提告內容,但我不懂法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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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民法425條的買賣不破租賃,萬一賣方已跟承租人完成租賃契約公證,但未詳實告知買方,買方在買房之前是否能從土地謄本或其他管道查詢房屋目前實際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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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生父不聞不問直接到我生產的那天通知生父的家人要求驗DNA才肯報戶口我也答應法律是講求證據他們的行為舉止讓我感到憤怒甚至是對我污辱懷孕這段時間加上疫情使得我無法工作無收入的我更是雪上加霜搞得挺個肚子出門也被指指點點身心靈受創可以請您們幫我如何申訴!您好:請問~我是未婚生子,孩子的生父已得知小孩已出生,小孩出生時有稍微盡到該有的責任,例如小孩出院的費用....當天出院生父抱回去晚上又把小孩帶回醫院寄養,寄養的原因因小孩早產生父家人怕小孩太小照顧會有問題。然而寄養在醫院的費用生父有盡到責任付費。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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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簽訂合約,直接將公司大小章電子檔插入合約簽名頁,算是合法的簽約方式嗎?這樣的合約,可以當作證據提給法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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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為上周3/8租屋不察,租到消防安檢有問題的大樓(限期改善中),是否有辦法解除契約並領回房租與押金(兩個月),謝謝大家!8日簽約,15日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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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近學校要報考證照所以要購買證照簡章,但由於我和對方是分開買的,且購買時候也會在現場進行簽名,但由於時間不同所以對方在類似LINE軟體上在班級質疑我偷他的簡章,我試圖用現場簽名作為證據解釋時似乎不信,又試圖在群組上侮罵我乞丐、垃圾、吃屎之類言語,再次想問金額不大東西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如果提告公然侮辱有追溯期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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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車禍事故一事,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臨時通知當事人要到庭,到庭後向檢察官說明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被檢察官怒斥是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不知行政程序所造成,檢察官直接讓相關關係人陳述後,便讓相關關係人先行離開,當事人無法與相關關係人在偵查庭上當面對質外,並直接要當事人認罪,不給當事人說明事故當下情況也拒絕辯護律師調閱證據。開偵察庭通知紙本在開完庭後3個工作天才收到,而上面載明印製的日期是開庭前7天。對此檢察官之作為,請問有何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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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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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