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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的孩子遭逢校園霸凌事件,經過調查判定霸凌成立。但是班導師在調查報告中自承曾以手機拍攝我的孩子與行為人間的相處情況,班導師因為未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知悉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私自拍攝想對個人對此事件認定非屬霸凌做辯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未經家長同意而在教室內裝設錄影設備並側錄教室內上課情形,是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以及事後是否善盡保管資料的義務,都不影響侵害結果。因此該師針對學校考核會懲處申誡一次之救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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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同儕在背地製造謠言,指稱我與主管私下關係匪淺,也不知道是否有散發出去(1/27才得知),導致我因此上班上的很痛苦,且也不知道離開此工作,我的名聲是不是已經受損,會不會找不到相關領域的工作了,隔天我就告知主管此事,我因而申請調點,必須重新找房子搬家,重新適應一個陌生的城市生活,但對於我的申請,及心理所承受的痛苦挫折和壓力產生的影響,公司並沒有特別的動作,主管也只是開小會,叫大家不要無中生有,至於我的申請,2/22日總經理只給我不到她抽一根菸的時間來關切原因,甚至連面談都不算,就趕高鐵走了,請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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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租屋處隔音很差,租客間常會因噪音互相干擾,只要我在房間有任何聲音,鄰居就會一直播放噪音(有鞭炮聲、狗叫聲、A片、青蛙叫聲)騷擾我,讓我害怕在房間內活動,請問鄰居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去年浴室內燈泡不明被熄滅,後來就再也無法恢復,連房間內的大燈泡也打不開了,房門口和摩托車也被潑鳥屎,我後來在隔壁多租了一個房間,並且在房門口裝監視器(因預算不足且為房東房屋,因此只能買簡易陽春型),結果監視器莫名其妙被破壞擊落,最近我的第二個房間的浴室電燈又莫名其妙被熄滅又突然打開,我懷疑為鄰居所為,因為我們社區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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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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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同儕在背地造謠,指稱我與主管私下關係匪淺,也不知道是否有散發出去(1/28才得知,同時也吿知主管),導致我因此上班上的很痛苦,因為我不知道她們,有沒有再說什麼或討論什麼,對我所講的話的真實度有多少,我變的要時時刻刻提醒自己,不要再多說話,也不要再相信這些人,必須對這裡的同儕有所戒心,進而影響去上班的心態,情緒變的很焦慮,根本沒辦法把重心放在工作上,而且我非常害怕如果離開此工作,我的名聲是不是已經受損了?會不會因此找不到相關領域的工作,或是嚴重影響到,我在相關領域的工作,能被聘用的機率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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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求有相關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請教以下該狀況是否可提出刑事或民事求償。我們住在透天厝,是由兩棟連在一起的類型,中間以一道牆做區分。最近自從新鄰居遷入一段時間後,屢次未經我方同意,擅自移動我們家原先的水管管線、以障礙物擋住日照、在女兒牆以及我方頂樓塗上防水油漆以及裝設鐵柵欄造成牆壁外觀出現龜裂。已多次打電話向鄰居反應不要再破壞我們家原先的管線及擺設,但接電話的人員不僅不是本人,也經常說知道了、會處理等語句敷衍,之後仍然照常施工,造成我方不小的困擾,因而想請教是否有可防範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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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極盡所能的找麻煩,又口口聲聲的說為了公司。相同的事情別人做都沒問題,換成我做便開始挑毛病,找麻煩然後指責咆哮。也會將小事無限放大,甚至會在會議上公開檢討本人,而不是事情。還會私下告訴同事不要和我走太近,企圖挑撥離間與同事之間的關係。並且在客戶端造謠中傷(客戶親口告訴我),但事情的源頭便是她自己搞出來的,卻將所以過錯推到承接的我身上。現在甚至口出穢言,說我對另一位主管不一樣,其主要目的都是為了讓我自動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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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前陣子大地震花蓮慈雲山納骨塔的骨灰因此碎成一團,這種情形下家屬是否得依侵權行為向納骨塔請求身分法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納骨塔是否有固定骨灰罈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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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在診所上班,掛名院長常觸碰肩膀,捏肩拍背,摸頭髮,有2次是摸手長達3秒有,經院方查實確實有摸髮,碰觸身體行為,最關鍵摸手卻被加害人擋住,意圖明顯。院方提私下和解,我開的條件,1.寫悔過書,2並告知加害者老婆,3精神賠償,事過已5個月。依上描述,精神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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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之前我媽申請保護令後來辦理撤銷,法院在112年2月1日開庭審理,法院判被告緩起訴一年(被告已立悔過書),但事後行為變本加厲沒有任何悔改,每天把家裹鬧得雞犬不寧,80多歲的父母及我們已經達到忍耐極限,請問現在我們可以在2月1號之前用緩起訴處分書再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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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理之商品為全台只有我司有進口的商品(獨家代理權)我司也有自己經營的購物網站但蝦皮上陸續出現我司代理之商品的上架販售行為且價格都已破壞行情價的方式出售我司已在內部嚴正宣導不得將商品上架至非授權之網路平台在出貨也有嚴格控管但還是出現很多不同的賣家都在販售我司之商品客人都會上網比價後選擇至蝦皮上購買,而非我們直營的官網平台下單想問問這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款可以跟賣家提出聲明稿,請對方下架或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喝止個人賣家上架的行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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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描述或記錄BDSM行為(不觸犯刑法282條且當事人皆合意)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算不算在釋字671號解釋文內所提及之"暴力"以及"性虐待"的範疇?是否能在有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的情況下放在網站上而不違反刑法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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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夥人接手別人公司,他在網站中宣稱原公司讓給我們,他自己出去創業,但事實是他放棄跟我們合夥關係,去接手別人要頂讓的公司(該公司算是同行)。他傳真給客戶說我原公司停業,地址搬遷到他那邊,還是客戶拿那份傳真給我看才知道他做這種事。他持續打著我們公司名稱跟廠商客戶接洽,搞得客戶和廠商頻頻跟我們做確認。我也有在自己網站張貼澄清聲名,但他的行為還是不改。請問我該如何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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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YouTube有一個"複製嵌入程式碼"功能,可以在自己的網頁上嵌入yt影片。網紅谷阿莫因為未經授權就使用電影片段重製,就被告了。請問這種嵌入yt影片的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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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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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同自B2進入電梯行至1F丙進梯2F乙出梯甲閉目養神中忽聞言丙:妳沒有按電梯甲睜眼看看電梯面板不知道丙在說啥我有按我要去的樓層呀?滿臉問號?丙:妳比較近妳怎麼不按電梯關門?甲:(一下反應不過來)啥???我該替你按嗎?丙:有你這樣懶惰阿~你不要臉!!!怎抹就這樣我就不要臉了,這破事我實在是過不去,活過半百半生清明,第一次竟是在這種情況下被人家罵不要臉!好痛苦~因為我有罵回去所以這事請問我還能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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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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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私人設置斜坡道於公有道路側溝上,導致他人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的損壞。雖然政府亦認定該處私人斜坡道是固定式障礙物已經拆除,現階段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爭取賠償。倘若對方堅稱是前屋主所為,購入房產的現任屋主有何責任?關於違建跟障礙物在司法上是否同樣認定處分權讓與呢?還請法律的專業人士給予解答?倘若現任屋主稱是前任屋主所為(水泥斜坡道供透天建築物出入使用),刑、民事訴訟可以援用的法條來捍衛被害者的權益?發律用語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指正。如蒙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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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透過研究,我設計出了一個全新的、有商業價值的在組織行為學模型。它屬於資訊揭示中有技術思想及特徵者。也有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但它算是法律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中的「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實施之方法或計畫」嗎?究竟有沒有辦法以此OB模型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