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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使用現金付錢,最近的進展趨勢逐漸走向虛擬的方式,像是比較成熟的金融卡、信用卡,或是更新穎的行動支付方式。不知道常聽到的「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分別是什麼,以及兩者之間的有什麼不同與相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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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活在世界上,與世界發生各種關係。死亡前想安排自己的法律關係,通常應該會使用遺囑來處理。請問民法的遺囑,是什麼意思?可以在遺囑中安排哪些事情?遺囑有哪幾種?這幾種遺囑,要怎麼做成,才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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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會看到,偷接第四台訊號到自己家,不犯竊盜罪的報導。也偶爾會看到偷牽機車或是偷抓了頂安全帽,使用一陣後歸還,不犯竊盜罪的新聞。到底這些行為,不犯罪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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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的意思是什麼?什麼時候會用專法來規定事情?2018年11月舉辦的選舉中,包括公投案,其中第12案針對同性婚姻,應該使用專法或直接修改民法,引起立專法是不是就等於歧視同性結婚的人的討論。請問立專法,就代表歧視受這部專法規範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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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業的興起,使現代人們更常使用電話訂購、網絡下單。然而,有些人卻藉由這便利,訂購食物后卻任意棄單,甚至會出現訂購大量食物后棄單造成商家虧損以致便宜抛售的狀況。請問此情況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呢?或是礙於電話號碼、網絡賬號的隱秘性,如何對素不相識的棄單者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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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與三位同事一起出錢買了辦公室,擁有該辦公室1/4的財產權,拆夥後那三位同事繼續在該處工作,且仍登記在原公司名下。我該如何主張我那1/4的財產權利?是他們應該向我租賃以獲得繼續使用該處的權利?還是可以告侵占?實務上,通常有甚麼比告上法院更簡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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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朋友一起辦某付費音樂平台帳號,由一人先付所有費用,然而另一人卻遲遲不付錢給已經付款的人,卻仍在使用。想請問除了解除與該位朋友共用外,有沒有相關法律可以要求對方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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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在國外居住多年,A為協助台灣客戶B辦理國外業務需要台灣銀行帳戶,但朋友A覺得開戶麻煩因此借了朋友C的帳戶作為平日收放款做用使用。因為大量現金(美元一百萬)的交易量流入,使得朋友C收到來自國稅局的關注,請問若朋友C借給朋友B帳戶,要承擔什麼樣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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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跟房東簽定的租約為10年期,簽訂合約時房東雖有註明二年換約一次但依據此約續約,租金一年一收,雙方都有簽名只差公證,然房東總三不五時就說要調漲租金,跟房東說租約是20年期,房東就很生氣說要寫存證信函?每每收租金時不堪其擾~~"租金一漲竟然達20%?問及租金這一漲是到底?還是還有變數?房東回答這不一定,得要看他心情高興?天ㄚ因為不好意思麻煩房東,又不懂法律,幾十年來的房屋修繕費用等相關大小問題及水電牽管線等都不曾請房東處理,.一年三節也都有照裡數送禮..房子是家父50多年前建造,居住已超過50年多,家人在此已居住了三代,而老一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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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禮拜前,我向網路上的代購商購買衣物,使用貨到付款於超商取貨,而幾天前收到時,發現衣服尺寸與顏色都與訂單不符,我跟代購商說了一後,他表示他是將我原訂單直接交給另一人,請他去購買的。請問我該以什麼方式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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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去年賣了土地給他人,他也已經將錢付清給我,土地也已給他使用,但還未去登記土地權的轉移,若這時政府要徵收這塊地並將付一筆金額給土地所有者,我可以主張要獲取這筆政府給的補助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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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網拍商城為了防範奧客,都會有各自的小規定要消費者遵守,而我曾看過有賣場規定退貨後的貨款,只能轉成購物金,供下次在他們網站購物時使用,不能退現金,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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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中父母對孩子/夫妻之間長期使用極端的言語或行為造成孩子/另一半受到精神上的傷害,如何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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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下,各大網路論壇(如:ptt)上都有所謂的表特板(Beauty),供網路使用者分享照片。假設若在當事路人未發現時街拍之,並上傳至網路上分享。則分享者是否有侵害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呢?又,若文章底下有留言「想認識當事人」、「想找facebook」等,或甚至已經找到該當事人facebook連結,會不會也侵犯到權利呢?並,發文者為營利或非營利是否會影響法院判斷標準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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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網路遊戲中若程式出現BUG,但買方不知情而與賣方玩家有了一筆虛擬寶物交易。這時如果因為賣家是明知遊戲有漏洞卻故意使用,導致最後遊戲公司直接將BUG物件回溯不補償。這時買家應該向誰以及如何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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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的新聞,加上2019年4月法國巴黎聖母院屋頂燃燒的事件,會想知道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大致經過什麼程序?房子被指定為歷史古蹟之後,房子的所有人該怎麼使用、收益、處分房子?所有人對房子的所有權,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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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UberEats的送貨員騎ubike或WeMo送餐會違法嗎?這樣算直接盈利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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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先」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付款期程拉比較長。可否在契約中增加約定:如任一方提前解除,已取得所有權的買方需協同辦理移轉登記,將不動產所有權返還予賣方;而賣方返還部分價金(如:超過依使用期間折合租金的部分)。這樣的約定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強化其法律效力?土地兩次移轉登記會產生的稅務有哪些?第二次移轉登記定位如何?應該不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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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年底,於3月與房東口頭協議如果今年仍有白蟻問題將提前解約,租賃契約中也有寫明若房屋不堪居住而房東無法改善的情況下可自行解約,但房東於4月過世,房屋繼承人為其子女並未告知房子已過繼,在租賃契約名字仍為過逝房東的情況下,若發生房屋白蟻肆虐不堪使用並且房東無進一步改善的狀況下,是否仍然可以自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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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我一塊土地為自有土地(父親過世遺留),而土地上有一戶有門牌之房建物,為我與五位親戚共有(祖母過世遺留的),房建物登記三坪但此建物為約5-6坪鐵皮屋,也只有我一人在繳交房屋與地價稅,近來有三名房屋共有人未經過我同意,欲擅自將房屋出租,且欲讓租客整修改建,對外講說會給所有共有人均分房租所得,請問我是否能拒絕他們擅自租屋或改建,拆屋還地的可行性為多高?若不可讓他們拆屋還地,是否能向他們收取土地使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