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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台,於106年1月2日,駕駛該車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甲於下山途中,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將該車扣押,經法院判決,被告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就扣案之自用小貨車,法院是否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不予宣告沒收?如果照特別法,則第三人之財產權會被侵害,照普通法則不會,那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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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台東某造紙廠(幸福企業)公司徵人廣告打的是輪班制度誰知道進來後發現三班制度休假必須自己找人排休早0800~1600夜1600~0000朝0000~0800(畢竟機器是24小時,休息時間幾乎是看現場狀況,有時候一站就是上班忙到下班能吃飯已經是偷笑了)輪班是這樣的例如你當日朝班0000~0800但是隔日要換夜班1600~0000就是當日上兩個班。又假設你今日是夜班但是有特殊例如強制加班(早/夜)的時候0800~0000,隔日是換早班0800。三天輪班一次中間並無休假(也沒有達到輪班休息11小時的規定)試問這樣合理嗎?該怎麼舉報?本人只是想安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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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學校被通報體罰、髮禁違法的新聞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443515所以有法律是規定學校不能有體罰、髮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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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新聞裡常常聽到的「收押『禁見」」的「禁見」是什麼意思?如果被收押的話,是不是就一定會被「禁見」?相關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呢?附上前幾天提到收押禁見的新聞:王柔婷、孟昭權,2021-06-18,屏東資深巡山員涉暗助山老鼠盜取國有地林木,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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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超過100年藝術家所創作的作品應該不是著作財產權保護範圍,作品已經變成公共財,人人都能自由使用。我看到有人複製藝作家作品,我可以將複製畫購入,再以它為底稿,複製出更多技法精美的複製畫嗎?這樣的行為是否會侵害製版權?想知道製版權相關規定,像是:是否要申請登記、是否有公開資料可供大眾查詢,避免民眾侵害他人製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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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經本人同意任意在facebook公開消費者,手機號碼(塗掉2~3碼)加姓氏及名0~1個字,算違反個資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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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騎腳踏車沒戴安全帽。但聽說法律要求騎腳踏車就一定要戴安全帽。想知道到底實際法律規定的狀況是什麼?還有沒有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警察會對沒戴安全帽的人開罰單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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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最近我小孩剛上高中,上課時間玩手機被老師抓到,我兒子把手機拿給老師,老師拿去沒收後送去教官室,聽我兒子的說法,老師收完手機後,在教室內罵全班是「混帳」。這個是否有算是公然侮辱呢??手機送到教官室後,教官跟我兒子說校規有規定上課玩手機,沒收一個禮拜,累犯再加,一個禮拜後再請你父母來學校領回,這個是否有算是沒收?我從我朋友那裡聽來,學校不能將手機沒收,應於再無影響課堂秩序時在歸還給我兒子,或者請家長在放學時來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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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97年到一家醫院擔任科室單位主任。在醫院都有一個不成文規定,擔任科室主管為責任制。如果上班時數超過原本之工時,工作時數會累積,讓主管擇日進行補休假為所謂條補休制度。但是,因為工作忙碌,本人自97年~110年之間總共累積了1000多個小時。而今年,因為某些因素,轉調到本醫院其他部們單位,不再擔任主管職務。但是,人資中心在職務異動時卻將之前個人累計時數1000多小時,全部扣除,改為累積時數為"0"小時。也都沒有告知本人簽屬同意或是折換薪資。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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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例如:A直接把別人的圖搬到自己的網站;B則是加了幾個字再搬到自己網站上)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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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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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婦產科醫師驚訝未成年少女裝避孕器的新聞。想知道法律上幾歲可以裝避孕器呢?相關規定是什麼呢?一定要經過父母共同同意,未成年女性才可以裝避孕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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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名稱預查、營業項目、外資或特許行業特別規定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公司稅籍登記及員工勞健保應如何辦理?公司是否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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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及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究竟是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還是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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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件發生在台灣,被告說自己喝酒後不知道自己的犯行,這樣可以減少處罰嗎,是依據哪些規定?那原因自由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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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政府舉辦南迴藝術季於上週六傍晚開幕會,進行戶外大會餐,採自助餐卻任人自夾,座位也零距離無隔板,民眾痛批縣府帶頭違反中央防疫規定。縣府衛生局表示,將對主辦單位文化處開罰最高的30萬元。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2015請問縣府衛生局開罰縣府文化處,有沒有左手打右手的問題呢?另外這和當年國防大學與衛福部之行政爭訟(國防大學學生因校方涉歧視愛滋患者,而將學生退學一事)又有哪些不同和相同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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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專心工作是員工應該做的事情。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禁止員工上班時間逛網站、使用手機嗎?如果有這樣的禁止規定並且訂定罰則,是否合法?雇主可以在工作場合加裝監視器管理員工行為,或是遠端監看員工的電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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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某補習班打工,工作內容就是負責招生。主管需要績效,而訂定「工讀生所得薪資應招多少學生來班報名」的相關規定,若無法達到應有的績效,補習班將依照缺多少業績對應薪資進行扣錢;這是在開始工作之前沒有在合約中的約定(時薪160,若未達標準,最少會扣200元)。另外,遲到10分鐘內扣50元,10分鐘後扣半小時薪資,若超過半小時,將以曠職論(這是有在合約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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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安法第14條及第50條,雇主應對公務車進行每日出車前及三個月的定期檢查。請問這如果是一般的小客車也是一樣嗎?是否有規定要檢查到什麼程度?因為看網路上的每日車輛檢查表,包含很多窒礙難行的項目,例如檢查煞車總泵及分泵、發電機皮帶及發電量等。這些一般小公司其實很難在每次出車前都檢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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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甲故意將乙之機車移開遂而造成警員丙誤認而開罰乙,就此是否可以依照學理上之三角詐欺關係,但乙丙之間並不具備法律上、事實上之貼近關係,據以認為甲客觀上是以欺罔丙之手段作為隱匿和平而破壞他人持有之犯罪行為,而主觀上具有未必故意之容任意思,次依我國法人之認定採法人實在說而認為甲意圖將乙財產為公法人(第三人)所有,而認為甲應屬刑法320條之竊盜未遂呢?其二;如甲僅是單純將車移開,但乙尚未受有開罰之情事,然依刑法第25條及學理上之主客觀混合理論,甲著手於構成要件之實行且引起法益上之危險時,縱然乙未受到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