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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民事法官能夠自行聲請閱卷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書嗎?有無違反公正中立的原則?2.我提出諸多高等法院的判決,民事法官不採信也不在裁判書中明確說為何不採信高等法院的看法,有違經驗法則嗎?3.法官採信偵查階段證人的證詞,卻沒在辯論庭提出予當事人辯論,就用這未經具結的虛偽證詞的下判決,這符合程序嗎?4.而因為證人虛構的證詞已毀謗我名聲,對於這種失職的法官法律上能夠有什麼方式救濟嗎?5.能夠要求撤銷一審裁判書的公佈嗎,證人偽造的證詞已經嚴重影響我名譽。(但因為是警詢作證的,所以連偽證、毀謗罪都不能告,警詢是不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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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請問憲法第74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8項,內容差在哪?又為何增修條文稱其74條不適用?問題2:有關4名立委貪污續押問題釋字435號:「……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4名現任立委涉嫌收賄案被北檢聲押獲准,未來立法院會期中面臨續押時是否徵詢立法院許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依據審判獨立,法官會妥當適用憲法規定。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8075司法機關於本案中,是否能依釋字435號解釋「為維護社會秩序」,「必要時」得直接行使「偵審權限」,毋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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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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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20年8月12日總統正式公布國民法官法,從2023年1月1日起,人民有機會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可以跟職業法官一起審判。請問誰會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可以參與哪些案件?沒有法律專業的人民怎麼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有沒有哪些要注意的權利義務?司法院國民法官法公布記者會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65601-43f9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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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程序」將有什麼變革?其「第一審」是否包含行政訴訟庭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等案件?二、成為國民法官其一條件之連續居住「地方法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如何判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是指「整個台中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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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71條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本條文「由司法院解釋」,但108年已修法為「憲法訴訟法」,故目前已改為「憲法法庭」,並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問憲法是否需要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又或是本條文亦可說明為「由憲法法庭解釋法律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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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先查詢網站辭典:鑑定人是受到法院或檢察官選......因為法官跟檢察官雖然具有法律專業,但在法律程序當中,法官或檢察官也可能會遭遇到某些法律專業所不能解答的問題,需要鑑定人的協助。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1317想請問刑事訴訟中,精神鑑定會由誰擔任鑑定人?法院一定要採取鑑定書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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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與大法官會議或是大法官會議解釋。這些用語表示一樣的意思,或是有什麼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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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有立委在Facebook貼出判決書,判決書上有揭露全名。法官認為,當事人有表達拒絕立委引用判決的意思,立委未依個資法刪除貼文,應負賠償責任。但是,判決書在司法院網站上都查得到,這樣為什麼需要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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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高中生遭學校記過,應如何提起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見解?(二)其教育部不受理訴願遭法院判撤銷,該高中生後續行政爭訟如何進行?(三)假設有大學生遭同樣處分,關於釋字684號和784號應如何主張,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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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甲參加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之「入學考試」,在考試期間違規,監考人員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簡章規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予扣分。請問:(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法律地位」為何?又是否為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人(團體)?(二)考生甲若不服該考試規則,是否能進行「行政爭訟」?我國司法實務(釋字、判例、聯席會議)有何見解?(三)承上題,假若可進行爭訟,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者?又「訴願管轄機關」變更或撤銷該處分時,考生甲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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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生過酒店客人贈送高額禮物給酒店公關,或是花許多錢在公關身上,事後反悔提告公關詐欺,不知道法院實務判決怎麼看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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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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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與三位同事一起出錢買了辦公室,擁有該辦公室1/4的財產權,拆夥後那三位同事繼續在該處工作,且仍登記在原公司名下。我該如何主張我那1/4的財產權利?是他們應該向我租賃以獲得繼續使用該處的權利?還是可以告侵占?實務上,通常有甚麼比告上法院更簡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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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在2019.7.4開始實施,判例、決議制度廢除。同樣都是為了統一見解,請問「大法庭制度」比「判例、決議制度」更好的原因?大法庭是否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邀請當事人律師、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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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之見解,法院排除或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時,可認為係裁判違背法令。似有學者認為訴願係準司法程序,而訴願決定對於採認及不採認證據均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亦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有參酌提出之證據與否時,能否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十款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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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講關於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的行政爭訟----“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最初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的回覆是認為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於是受刑人便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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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女子對法律涉獵不深,懇請各位先進解答疑問,一定感激不盡。家父今年申請退休,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勞保局回文表示,我父親勞保年資及年齡皆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惟其曾經擔任企業社負責人(自營,後續已解散),企業社早期有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納,期間為91年4月份至99年3月份間,共計40多萬。當年度99年5月20日亦有送行政執行署。故勞保局表示依規定拒絕給付老年給付,俟欠費繳清,才能重新審查老年給付。就小女淺薄的法律知識,知道有公法請求權一事。父親99年欠款迄今,已達13年。勞保局之請求權是否已消滅?用早年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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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好,看到新聞,關於不服NCC不予換照決議,當事者律師方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最後被駁回。疑問在於:不予換照決議既然應為行政處分,當此不利益行政處分已作成,為何後續爭訟不是走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停止執行、再打撤銷訴訟?而是走同法第298條的假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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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台,於106年1月2日,駕駛該車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甲於下山途中,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將該車扣押,經法院判決,被告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就扣案之自用小貨車,法院是否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不予宣告沒收?如果照特別法,則第三人之財產權會被侵害,照普通法則不會,那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