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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時新派遣人員染疫依照勞動部新規定可請病假,其病假薪資應由要派公司給付或是派遣公司給付?如由要派公司給付可否向派遣公司追討病假期間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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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前妻外遇離婚事後一直有贍養費談不攏的狀況但因丈夫工作不穩定都是打零工所以常有無法按時給付的狀況前妻甚至執行命令要求丈夫每個月給付日前我的手足想贈與一棟不動產給我我礙於丈夫前段婚姻的關係遲遲未與家人完成贈與的手續因為我擔心我的手足贈與我的不動產是否因為丈夫與前妻的關係造成扣押或是任何對我單方面不利的事情我不想要我家人贈與給我的不動產莫名其妙被素未謀面的人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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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1.兩期定義?1個月為一期或兩個月為一期?(這不是要問的問問題不用回答謝謝)。。。。。。問題1:某戶...民國100年欠繳管理費一期至今民國108年1月....試問可以無限期欠下去嗎(未超過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問題2:所謂"期"應解釋為"時間"(發生當下月份),還是為一個欠繳"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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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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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交處境艱難,沒有邦交國家的數目與有邦交國家的數目比較起來,差距很大。常常聽到只因為沒有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我們的外交人員就受到了差別負面的對待,像是通知重要訊息的時候被忽略跳過,或是正式外交場合被要求離席。請問:我們外交部人員去沒有邦交的國家設立了代表處或辦事處後,這些代表處或辦事處的地位跟大使館或領事館一樣嗎?還有在代表處或辦事處裡面工作人員的職等,是跟正式外交人員一樣的標準嗎?而這些沒有邦交的國家,又怎麼去看待自己領土內出現的代表處或辦事處,以及要怎麼去對待我們的外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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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乙請求為一定之給付,經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後來甲復提起同一訴訟為何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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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該法是否可以擴張解釋,認有包含忍受義務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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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於向債權人借錢前脫產,將其財產全部轉至配偶及其子女之名下,但債權人於借款前並不知其名下已無財產,基於信任借款。後債務人不給付借款,法院強制執行後無財產可查收,請問此等情況可主張詐害債權而行使民法244條之債權人的撤銷權嗎?另外,同法245條前段撤銷權之除斥期,是指只須知悉原因使得計算,還是必須知道可以基於此原因行使撤銷權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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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現任房東(持有B簽寫的代理出租授權書)B為房屋所有權人C為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房客與擁有代理出租授權書的A簽約尚租約期間,C於屢次張貼「未授權給A出租,並命令租客們於時限內與C重新簽約,或者一個月內搬離,否則將依法究辦」並指租客為「未與所有權人簽約給付租金者,為惡意佔有人。」更搬出刑法320條意指租客為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因A是合法持有B的代理出租授權書,租客是與A進行簽約,且B主張房客與A的合約皆為合法。房客是否會因ABC之間的房屋糾紛而受到面臨被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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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平台上訂購衣服,並採超商貨到付款,賣方在網頁上承諾30天內到貨,而貨物50天後才寄出。請問我可以主張賣方給付延遲,違反了契約約定,而不履行交易嗎?也就是自己單方面地解除買賣契約,不去領貨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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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請問子女成年後可否自行與親生父母斷絕關係?(家人的對待方式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另是否也可更改姓氏為非父母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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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的薪資單中都有被扣勞保保費的記錄,實際可以領到薪水變少,但好像從來沒有機會用到勞保。不像健保,保費繳了在看病付掛號費時有感。請問繳勞保保費到底有什麼好處?什麼情形下可以領到勞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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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團、同學分工,因甲方表現較優異而被霸凌,乙方帶頭者並聽信讒言,並文字訊息傳送給甲方"你那天跟XX嗆聲哦?""有什麼事不用不好意思來針對我""我不一定要跟你社團事,你要社會事對待,我會陪你到底"甲方心生恐懼,因甲方住處、工作地點、活動範圍都是被知曉的。此以上的訊息是否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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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委任的律師若擅自認諾對我方不利的事項,有損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嗎或其他救濟方法嗎?事情是這樣委任的律師於言詞辯論庭的時候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擅自在法庭上答應對造應給付的金額可以扣除約六萬元事前沒有知會我事後也未告知我直到我要求看言詞辯論筆錄的時候才發現這件事我有問過律師但他說法含糊不清,也不太理會我的疑問且那一庭已經是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沒多久後就宣判了也因此第一審判決書出來我方應得金額平白無故減少約六萬元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主張律師的聲明無效嗎?或是在上訴的時候針對這點聲明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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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大型連鎖速食業,兼職打工不須簽契約,只需履歷表,在錄取時即可開始上班,但是領薪水時,如果沒有3個月內體檢報告就不給付報酬。公司所設條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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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理智的衝動之下對主管提出只做到明年三月底離職,我查了當初簽署的勞動契約,年終是依當年度在職月數計算的,這樣我在今年底提出明年三月才離職,公司還是必須給付年終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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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件事情中,商家必須在約定時間交貨給客人,商家是債務人,客人是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求償。詳細求償方式請參考文章:洪瑄憶(2019),《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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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子涵回答)依民法第1057條,必須是裁判離婚的情形下,對離婚沒有過失的一方因為離婚而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贍養費。法院怎麼判斷金額符合「最低生活水準」呢?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的統計數字,判斷當事人請求的贍養費金額合不合理,作出適當的判決。請求贍養費的人,是一次拿走離婚後生活所需的所有贍養費嗎?或是按年、按月領取呢?法院會依實際情況,判斷贍養費給付方法。可能是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其中,「分期給付」指贍養費總額已經確定的情形;「給付定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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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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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勞工保險且退休金已請領,年紀仍小於65歲,之後就沒有申請任何保險,是否可申請國民年金?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2項第3款以下的規定,說明如下供你參考:一、原則不能領取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的人如果有包含積欠保費、已經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是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情形,原則上不能再請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二、例外可以領取但是在國民年金法施行前,已經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的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的人,或是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