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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6F華廈,頂樓有雨遮鐵皮,四周無遮蔽屬合法建築(我買房時雨遮已為前屋主所搭設),而我住在6F,頂樓為共同所有非專用於我。說明:一、1F住戶主臥室陽台外推之房間牆壁滲水,質疑為頂樓雨遮排水管為主要進水來源,因此要求改為外管。二、經多次協調後鄰居都同意支付共同修繕費用,但現在1F住戶卻提出要求,要我們頂樓地面排水孔封起來不使用、約束各樓層陽台不得用水洗刷地板,另外1F牆面滲水修補也要大家共同支付修繕費用,原因是他認為滲水是【共管】造成,所以費用也是大家要出錢。疑問:一、我們有必要因為對方漏水而變更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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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姐姐共同繼承一房屋(有出租),出租人由逝世母親改為我們,但契約上出租人都是寫姊姊而已,實際上是我們兩個一起管,現在和承租人有爭議,主要處理的是我。承租人曾經和姐姐口頭提及,以兩個月押金抵他們未繳納的兩個月租金,姐姐未經我同意自行答應他們。現在他們退租,有清潔費歸責爭議,我方想採取支付命令方式,但想先了解1.此口頭約定押金抵租金事件是否有效?契約上出租人寫的只有姊姊,但實際上房屋所有權人我們是共同共有,在法律上是否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才算有效。2.採取支付命令方式,以我個人的名義聲請是否可行?契約上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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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可能因在論壇平台黑特賣家,故被賣家封鎖,但並非惡意捏造,皆講述事實。但官網內還有因之前退貨,無法直接退現金,只能轉為購物金,尚有新台幣1000多元的購物金,但現在被賣家IG封鎖,無法得知其新品上架資訊,亦無法參與其IG直播+1之購買行為,想請問這樣是否合法?是否有損消費者之購買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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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同事12/18結婚,並在11/19告知不克前往,我和友人合包總金額1200元請他人轉交,也只拿到一份喜餅,但在婚禮過後,12/26的時候在社群平台發文,影射我跟友人是婚禮蟑螂,原因是金額太少和跟她討要兩份喜餅,沒有訴諸事實給他人,造成我和友人一起被誤解,試問我可以怎麼提告?用甚麼罪名?可否成立?我不想要金額賠償,需要她公開道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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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違反的相關規範呢?又如果當時並未簽屬勞動契約,而只有口頭告知工作內容,這樣的話如果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也同樣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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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透過網路找到的古代藝術作品圖片(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請問可下載使用於商業用途或印刷成海報、明信片等形式進行販售嗎?2.另外能否自己從藝術書籍上將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的藝術作品使用電腦掃描或翻拍成圖檔,運用於商業用途上呢?3.請問在藝術書籍中或是網路上的藝術作品照(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是否“無論拍攝出自誰手”都是屬於公共所有了呢?4.為何在網路上有些藝術品拍賣公司,在網站上會註明類似這樣的文字:「網站上包含的元素,例如文本,圖像,圖形和視頻文件,均受版權和知識產權保護。」但那些古老的藝術作品翻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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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公務沒有依據法律規定(有規定沒執行),稱之為不作為,請教下列2個法律名詞:1.公務員宣稱報告有依據法律規定執行,但事實上只有第一頁封面依法執行,內文卻沒有依法執行(依據自己發明的方法),這種狀況法律名詞為何?2.公務員宣稱報告有依據法律規定執行,但事實上只有部分依法執行,有多處遺漏部分(沒有依法執行),這種狀況法律名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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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者簡稱(A)協助代辦護照媒介協助女子跨國賣淫!於國外被查獲並進入司法調查!犯罪事實發生時A已回國!依法,A在台灣代辦護照協助出國賣淫除須面臨台灣法律判決以外,若國外判決亦已確定,A是否能會被送往外國接受審判(犯罪地為美國)註:A於法院開庭時,全力配合如實交代並轉為證人,是否可能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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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共創作了一本繪本,內容主要是共同構思的,甲再負責將文字打出再交由乙負責美編、繪圖、試印。一開始甲對日後出版並無表示異議,後來和乙鬧翻後,乙自行找廠商溝通,甲在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授權出版。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I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想問:1.怎樣的狀況可以構成正當理由?有沒有實際範例參考?2.如果甲方在多次溝通下,仍不願意授權出版,那乙方是否只能放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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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簡要說明即可)原告告本公司未付薪資以及退休金,但事實是原告已從本公司離職且也從未進公司,而我司也覺得莫名其妙則未給與重視,但因遇到假律師變成敗訴,最高等法官也判決,後來請其他律師都說已經判決了無法改變,但可以根據別的點去突破,打了三年卻還是因為原審已判決改變不了,現在原告笑嘻嘻與同伴一同去銀行領錢。具體訴求:請協助扳回正義,誤讓司法幫助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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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50幾年前和同族宗親購買A地,然而當時未辦理過戶登記,土地遭同宗族親轉售,新地主要求若要居住在原土地,須以市價將土地買回,否則將要求返還,想請問若能舉證當初購買土地之事實,即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新地主是否能有權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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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的社區是長條形的,我們家在社區的出入口排第一間的位置,近年來住戶越來越多,開始有人會把自己的車停在我家牆外,甚至門口(如圖片紅圈處)https://i.imgur.com/7TydXfT.jpg他們主張這是公有地,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是屬於我們家的,請問事實是這樣嗎?我們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要求他們不要停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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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班為6:30~15:30,早晚班輪班這種,因為排班關係,接班人員都12點來,在此之前門市都是一個人上班,所以未能符合勞基法規定上4小時就要休息30分鐘,故同仁把休息時間挪移到12:30~13:30,此為休息時間,13:30~15:30請年假(2小時),所以12:30就打卡下班回家,請問站在員工立場,這樣有違法嗎?公司能因此開除員工嗎?(說是違反勞基法),但員工確實沒有休息到是事實,請問休息時間這樣挪移,是可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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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大樓,一層兩戶,去年隔壁搬來新住戶,前陣子發現大門有碰撞敲擊聲,感覺是有人蓄意,所以近期在家中大門內臨時裝設一攝影機向外蒐證(並無照射到隔壁家中大門,但有照到梯間),近日發現隔壁住戶又蓄意將我貼至門外的春聯,故意用鑰匙刮破造成毀損。而攝影機也有錄到確實是隔壁住戶所為,據我所知,該住戶疑似有精神相關疾病,有在固定看精神科跟吃藥,想請問:1.雖然毀損的春聯沒什麼價值,但主要不想緃容這個行為,想提告刑事毀損,目的是給對方一個警惕不要再輕舉妄動,請問流程是先至派出所報案嗎?還是建議直接委任律師諮詢商討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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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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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問題。假設目前情況是這樣:正進行勞資爭議訴訟中,先前律師提的訴之聲明主要是: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25000元。聽律師說現在已經開過幾庭了,自己查了一下庭期跟庭類,一個月後還有一庭,是言詞辯論。這時我想變更及追加訴求(其實之前就有跟律師提過,但他沒回我,我怕時間過了就來不及了,所以先請教大家)把訴之聲明變成這樣: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不變)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40000元。(從25000變為40000)三、自XX年XX月起,每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至勞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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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打到一半才聲請訴訟救助,行得通嗎?最近有跟律師提到聲請訴訟救助的問題,律師說訴訟救助一開始就要聲請,官司已經打到一半了,現在去聲請訴訟救助行不通,法院不會准的。查了一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照這樣來看沒有說官司打到一半不能申請啊!?故想請教一下大家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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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分別定義「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其中「行政規則」又可分為「組織性」、「解釋性」、「裁量基準」、「認定事實」等以下9相行政命令個別性質是否正確?1、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行政規則】-認定事實2、散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法規命令】-食安法3、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法規命令】-食安法4、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行政規則】-認定事實5、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行政規則】-認定事實6、散裝食品標示規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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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幾的某個週五,接到據說是衛生局人員的電話,告知因為足跡與COVID-19確診者重疊,需要前往驗PCR,並且詢問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與住址這幾項資訊。請問這類通知去採檢適合的做法,是打電話嗎?另外電話裡衛生局可以向民眾要求提供這麼多個人資料嗎?民眾怎麼確定對方不是詐騙集團所以可以一五一十告訴對方這些個人資料呢?事實查核這個網址的敘述,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6841,是可靠的嗎?另外也有聽到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民眾可以的話最好去採檢PCR的例子。請問手機簡訊通知有效力嗎?如果簡訊裡提到強制要去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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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前有跟別人租賃一塊土地種檳榔荖葉,租約即將在3月底到期。之前的合約是一年六萬,現在地主要漲租金。對方開價三年55萬,婆婆怕被別人租走,所以捧了二十萬現金給地主,連約都沒簽。後來又說第一年給20萬,第二年要把後兩年的金額35萬一次給齊,我們不同意,自然也未簽約。但幾次討價還價,反覆談價格都談不攏,對方也不肯還錢,說這是訂金要沒收(沒有簽約),我們寄了存證信函,對方不予理會,他說請教了律師,說我們提告也不見得會贏。後來我們查詢到了關於「要式契約」的規定,一年以上(我們是三年約)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