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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員工不想參加平日舉辦的員工旅遊,想工作,但公司強迫員工要休假,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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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響,導致公司旗下超市,商品滯銷,都快過期,公司分配每個員工要購買的金額,然後要求員工購買,而且已經把商品包裝好,拿給員工,請問大家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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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一下.目前從事保全業.公司上班時間是0800-2000每天上班為12小時.一個月正常班上班天數為20天.但公司要求須早班07:35.晚班19:35前到達公司.而公司每個月會多補貼4小時加班費.另外若沒照上述時間到達公司猜家勤前教育.會以該原因對的考核做一個評價的依據.也就是會影響到員工的考核.請問這樣有什麼辦法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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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面試時,公司表示試用期三個月,並且因為還不是正式員工,所以工資會略低於勞基法,而且不適用公司內部獎金規定,請問這樣沒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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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行號(非醫療機構)有多位員工陸續確診COVID-19,這樣員工確診是否算是職業災害?員工需要居家隔離且無法工作,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有看到勞動部勞保局的「確診COVID-19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中,保險事故有一項是「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不知道勞保局是否以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https://www.bli.gov.tw/0106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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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員工的工作表現很差勁,而且常常曠職不來上班,我可以直接開除他嗎?一定要付資遣費嗎?如果因為其他原因的話,需要經過什麼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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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請教一下,休息日,例假日出勤.我們公司是屬於平日上班,六日休假(見紅就休),白天工作8點到17點的上班制度,沒有彈性工時.所以,我們一般會認為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假設公司要現場人員6/28(日)出勤的話,公司會視為休息日,以1.67倍加班費,而不是2倍給予員工,而把6/27(六)當作是例假日,提供給勞動局.因勞基法規定,似乎很合理,而且例假日也不能隨意出勤.但是這樣不是跟勞工認知(2倍加班費)有落差,而且感覺公司可以視方便,任意調整休息日和例假日.或許這樣沒有違法,但基於提升勞工福利來看,感覺是一例一休制度下,還可以改善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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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標準的正職員工,有勞保(每周工作五天,一天八小時),因為負債不堪負荷,經過公司同意,所以另外去找了兼職的工作.另外兼職工作也有提供勞保(每周工作八天,一天兩小時),不知道這樣是否已經超過基本工時,因為兼職的公司最近被投訴說有違反工時的情況,怕被罰錢七十萬,我也不希望因為兼差問題而讓兩邊公司都陷入兩難,所以是否能夠幫忙查詢本人是否有超過工時工作,是否需要刪減自身工時,(當然能不刪減最好,因為收入會受引響)麻煩大大告知!!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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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為某商品銷售不好,主管強迫員工購買該商品衝銷售量、營業額,請問這樣違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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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代理人。有人拿公司名片或是穿制服,表示是員工,可以代表公司與我交易,就是代理了嗎?法律上的代理,是什麼意思?需要有什麼特徵,才會是一般所謂的代理?如果有人讓我成為代理人,我自己覺得這交易不錯,決定不另去找別人交易,直接與我自己交易就好,在法律上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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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廣告上寫:「任何員工未事先經過公司書面同意,不可以於下班時間在其他公司兼職。」下班時間應該是員工私人時間,請問這樣的工作規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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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沒有上下班打卡,員工經常性於早上起床頭暈頭痛無法上班必須於中下午過後才能到公司上班以致工作時間難以與他人配合已經影響工作進度及損失,需要另聘員工分擔工作,已告知請員工就醫調整好自身狀況,卻回覆這是老毛病無藥可醫。員工已任職近10年,近兩年請假情況越是經常。如公司希望以不適任解雇,能以不付資遣費或是扣除工資以平衡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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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選舉日,依法算是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得雙倍薪資或補假,但,員工若是晚班時段,是否也需比照辦理(已過投票時間才上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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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午餐休息時間傳簡訊告知主管想要離職並自行離開工作崗位並拒絕溝通與聯絡這樣的話對資方有什麼保障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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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公司為母公司,兩年前成立子公司,位於別的縣市,公司當初以人員不足為由(口頭上),請母公司各部門支援子公司工作,並承諾會給予支援津貼(薪資單有呈現),但112年年底,召集員工開會,以子公司未來的投資型態改變為原由,指支援津貼會變成是不合理的存在,告知員工將於113年1月1日開始取消支援津貼,並說會以大家的工作表現,將支援津貼的部分直接加薪至母公司的薪水,後會議結束後,並讓員工簽署同意從113年開始放棄支援津貼。但近日詢問主管,主管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不調薪,最後並未被調升薪水,反而沒了支援津貼,但我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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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舉辦平日員工旅遊,公告說明告知旅遊採自願參加制已確認有相關法條依據說明,不參加旅遊且不願出勤者,需請假但若有部分員工不願參加旅遊,但願意出勤上班,公司卻仍要求不參加者需請特休或事假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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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員工遲到以半小時計算。即使只遲到5分鐘,也是要算成半小時,並扣半小時的薪水。公司有說可以滿半小時後再進來,可是這樣做不太合乎成本,我都已經抵達公司了,當然希望可以開始工作。請問公司這樣的工作規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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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名稱預查、營業項目、外資或特許行業特別規定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公司稅籍登記及員工勞健保應如何辦理?公司是否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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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於2月底向公司提出4/10離職申請,同時申請於3/20開始特休14天(加上原有的月休,等同於3/20一路休息到離職日4/10),因目前公司人力極度缺乏,故公司以影響公司營運為由拒決了我的特休申請,並派員和我協商,並強調,在我4/10離職後,會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現金(依薪水底薪計算)給我,但我個人是因家庭因素(照顧家人及職涯規劃)無法亦不願配合公司的協商,然,公司目前告知,若我執意申請特休從而造成公司營運損失,公司會考慮付諸法律行動,我有些擔心,所以想請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人給予我建議,謝謝。附註:①公司在勞動契約上並未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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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出國遊玩的時間可以久一點,決定在放農曆年假前三天開始向公司申請特休假或是事假。請問公司可以不准許員工的事假或特休假嗎?一併詢問,那如果請的假別是喪假或是生理假等其他事由,對於公司的決定會有影響嗎?公司有准駁員工請假的權限嗎?如果有,怎麼判斷?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