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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離婚官司中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什麼?資料來源:杜昀浩/繪圖:Yen一、哪些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如果想去法院打離婚官司,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的情形,包括第1項規定的重婚、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對方虐待自己已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惡意遺棄等10種離婚事由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請求離婚。然而,實務上當事人更常用來請求法院判離的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這條規定,要先注意以下重點:(一)沒有錯的人可以請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取「消極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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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註腳民法第8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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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留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將民法第1144條所規定的法定應繼分乘以一定比例所計算而得的部分: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應繼分的1/2。2.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的1/3。 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特留分》。註腳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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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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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沒有付出相應勞力所獲得的財產,例如他人贈送現金、房屋、土地、年節收到的壓歲錢等都是。就特有財產未成年人雖然有所有權,但可能還不具備妥善管理財產的能力,所以由父母管理、使用、收益。註腳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I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II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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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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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先介紹了路權的內涵與相關法院見解,本文則說明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關係。一、什麼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見圖1)圖1什麼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要討論責任歸屬,首先必須認識「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一般來說,在車禍事(案)件中,不管民事求償或者刑事追訴(有人死傷的場合),因為肇事者大多不是故意造成的,所以需要經過一個判斷「是否有過失」的流程,而這就需要進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稱車鑑、事故鑑定)。事故鑑定可以由事故當事人、車輛所有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也可能由事故現場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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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買保險可以避掉遺產稅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陳璽仲/繪圖:Yen一、「人壽保險」原則上不用課徵遺產稅(見圖1)(一)法律規定依照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給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須計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二)為什麼人壽保險可以不課徵遺產稅?「保險」的目的是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立法者考量到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的目的,是要藉由保險金保障家人避免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頓失經濟來源,導致家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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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小父母離異並與父親和胞姊同住生活,父親已歿,從小與母親未同住也鮮少往來,我目前也無配偶和子女。1.天有不測風雲,如按照法定繼承人順位,本人名下的財產是否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為母親?2.若本人先行自書遺囑並於內容中囑咐全數財產指定由胞姐第一順位繼承,未來如真的需要是否第一繼承順位為本人之胞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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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六等親(不同性別)可以到日本登記結婚嗎?這問題應該等同於日本的同性伴侶能不能到台灣登記結婚,因為如果必須要符合結婚者(之一)的國籍的法律,而日本又會讓任何國家的人的三等外表親登記結婚,不管該國家是否承認表親婚姻(就跟台灣會讓任何國家的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一樣,不管該國家是否承認同性婚姻),這樣法律似乎會打架。另外如果到日本登記了結婚而回台灣生下了孩子,那台灣會承認這個婚姻嗎?孩子會算作是雙方的小孩嗎?有辦法報戶口而能正常就讀幼稚園和小學嗎?孩子身份證的父母親的名字怎麼辦?另外這孩子以後能不能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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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重要的條文––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時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之後新法也在2021月1月20日公布施行。新修正的民法第1030條之1主要新增第3項,其餘部分則無更動。新增的部分,是說明法院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要綜合判斷雙方對家裡的貢獻付出、對小孩的照顧、分居多久等等,不能一律平均分配。很多人想了解的是,這次修法條文,對於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件時,會有何影響?一、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前的暖身題要了解這次修法造成的影響,我們要先知道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婚後剩餘財產?(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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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再婚後,其配偶收養a先生與前任的小孩b,並且與a先生育有一子c,請問a先生過世後,其遺產b跟c都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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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道民法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去提供繼承人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繼承人希望自己所有財產都不給繼承人,因此把目前所有財產都捐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其他組織,讓自己沒有遺產好給繼承人,是合法的嗎?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謝謝
問答
請問:被繼承人往生前已出租房子及土地給上市公司多年,其契約每二年會重訂,繼承人共有4人目前已辦竣公同共有,共有人中因其中1人重病住院短時間內無法協議分割,之前承租人每季會將租金匯入往生者帳戶,但因往生者去世後帳戶已被凍結所以無法匯款,承租人已將其中一季的租金在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下,逕開立往生者姓名並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交由其中1位繼承人之配偶領取,領取人未有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及授權,而承租人明知房東已過世却改開立支票交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如何主張?民法只有提及承租人去世可以終止合約,但未有規範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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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要看夫妻間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來決定(例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見圖1)圖1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的三種方式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夫妻採用「約定財產制」時,離婚分配財產方式「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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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是一人一半,但若受分配的一方,對於家庭財產累積毫無貢獻、花用無度,甚或不務正業、鋃鐺入獄,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毫無貢獻,此時再強求雙方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顯然失去了公平)。所以民法第1030條之1允許法院有調整權限:不只可以酌減其分配額度,甚至可以免除分配。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是為了公平,例如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可能是: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
問答
您好,我跟我母親住一起,我父親已過世,後面我母親有跟另一個男友一起生下一個兒子為我的弟弟,後來二方鬧翻後,弟弟與父親一起離去問過母親她說未跟男友結婚,我去看了戶口名簿配偶是沒有但我的父親是寫第二任父親名字,因為現在母親生重病住院居住房子是她名下,我想請問如果未立遺囑,我的弟弟是否有繼承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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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後,請問:1.我可以選擇只繼承一部分的遺產嗎?還是說不能選擇?2.留下來的債務很多,我是不是別無選擇,只能全部還完?3.我與兄弟姊妹一起繼承遺產,債權人可以向誰要求還錢?
問答
父親生前有不動產四戶,依公證遺屬兩兄弟各繼承兩戶,兄長繭居族長年不出門拒絕出門,即便弟弟部份完稅繼承,兄長部份若一直未出面法院會如何處理?又如果兄長因不出門繼承財產無收入生活拮据法院是否還會要求弟弟撫養?
問答
1.請問從小就被過給養父,生母並未與養父結婚,所以法律上我與生母並無法律關係對嗎?2.若日後萬一我發生意外先離開想請問勞保或其他財產的部分要(全部)留給生母的話除了現在辦理終止收養回母性外是不是剩下立遺囑的方式呢?(相反的生母那邊也是立遺遺囑?)3.我會有繼承人的特留分的問題嗎?養父那邊的親屬?*養父已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