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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第三人陳報法院每月扣薪約一萬元(舉例),然實際收到的款項遠低於陳報金額,請問有何救濟方式?若要起訴,依據的法條又是何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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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認,是指「於訴訟上承認他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例如,A起訴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30萬元並請求B還錢,B如果於訴訟中以口頭或書狀方式承認有借錢這件事,B的行為就是自認。一旦經過他方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撤銷的,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這個事實作為裁判基礎,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在訴訟上應特別注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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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應訴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原告在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被告沒有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且已經做出本案的言詞辯論,則這個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會取得管轄權,這種情況稱為「應訴管轄」,也稱為「擬制合意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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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之前的新聞報導,有Youtuber稱自己誤信網路資料,而認為被列為文化資產的療養院為廢棄醫院、廢墟,因此未經過院方同意便進入拍攝影片和玩遊戲。假如這位Youtuber是真的誤信傳言把療養院當成廢棄醫院,才進入院內拍攝影片,請問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新聞連結:樂生療養院當鬼屋闖4名Youtuber起訴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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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網路買一個產品,有領貨,領完之後與人員做了解,覺得沒啥用就把產品丟掉了,並且封鎖其聯絡資訊,但現在寄一封簡訊說我導致其名譽受損使其失去競勝機會???,起訴狀態寫待起訴那我要處理他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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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包括土地管轄和職務管轄。例如依照事件發生的地點,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設有營業所的人,因營業所業務所衍生的訴訟,可以由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契約而衍生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有約定契約債務的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因登記而衍生的訴訟,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離婚登記,可以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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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司法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司法事務官,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在地方法院設置的人員,屬於薦任或簡任職等的公務員,辦理第17條之2所規定的各種事務,例如返還擔保金、調解、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執、非訟等,法官也可以命令司法事務官彙整、分析卷證資料,提出報告書。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I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II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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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25條之規定驗尿,其中觀察勒戒後法院給予不起訴已經評價,而後續又得列管兩年定期驗尿,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況且觀察勒戒程序已有醫師評估,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才能釋放,並獲得法院不起訴處分,而列管兩年定期尿液檢測限制部分人民自由,且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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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舉輕明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輕明重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1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輕明重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輕的尚且成罪,情節較重的就更應該論罪了。該條的註解,是說謀劃殺害尊長尚且要判斬刑,已然着手殺害尊長致生傷亡結果者,更應當判處斬刑。以上所述,本來只是針對刑事罪責而言,如今舉輕明重原則已經成為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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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出席一場一定不會起訴的官司,不起訴之後能否要求提告人支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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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起訴的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還是跟慰撫金一樣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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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侵害,依法在一定時間內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對於行政機關做成的申復決定不服,民眾原則上還可以再向司法機關請求審理。例如民眾(負責人)認為主管機關對於集會遊行的申請所作成的決定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時,集會遊行法第16條規定負責人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由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使主管機關及其上級警察機關能夠先行自我審查所作成處分的合法性,藉此讓民眾能夠簡便且迅速地獲得救濟機會。註腳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第7版,頁1249-1251。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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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原則是採「三級三審制」,也就是有三種層級的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進行三次審理的意思。但其中也有些特殊情況是「一級二審」(在同一層級的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例如:民事訴訟中的簡易訴訟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都是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獨任庭)審理,上訴的第二審則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並且裁判後就確定,不能再往上到最高法院(除非有特殊情形)。另外在刑事訴訟中,也有部分案件是採三級二審制。至於「行政訴訟」原則採「三級二審制」,也就是一樣有三種層級的法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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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組織設立在臺灣的網站,受到同樣來自臺灣IP短時間大量來訪,造成網站癱瘓停擺,對方會要負起什麼法律責任呢?如果造成停擺的時間是30分鐘,或是長達1天,對方要負起的法律責任會有什麼不一樣嗎?怎麼去證明或找出這個臺灣IP來自特定人士呢?如果要提起訴訟,會需要自己蒐證或是可以報警請警察協助調查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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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反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反訴是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提起訴訟,由法院一起審理。反訴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反訴必須和原本的訴訟(即「本訴」)之間,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共通性、牽連性(法律上稱為「相牽連」),也就是被告不能提起完全無關的反訴。例如發生車禍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他受傷、住院的損害,被告也在同一個訴訟中反訴請求原告賠償他受傷、車壞掉的損害;反訴和本訴的請求都是因為同一場車禍,也就是兩者間有事實上的共通性,那這兩個就可以算是相牽連的案子。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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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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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預售屋,要交屋時候建商不交屋,提起訴訟請求履約,建商敗訴後不移轉所有權給我,買賣移轉善意第3人,這麼惡劣故意不履行契約,未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除了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繳價金,損害賠償與第三人買賣價差,還可以提起什麼賠償?有消保法可以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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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很奇耙但還是得解釋...當天會被逮是被朋友約去該場所找友人,警察也不聽解釋(當時被說找位置坐,我恰巧坐在無人的麻將桌上)就被當賭客。已收到起訴書[看罪罰是1000內罰金一項],但不知法官會不會有其他判條。問題拉回..請問大大們,我因工作關係需前往國外一段時間1.出國期間若開庭,我該怎麼處理?2.出國前可以有什麼方法請法官提前審判或開庭?3.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盡快或怎樣的處理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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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訊軟體line有開匿名群組的功能,加入後每個人可以替自己取匿名並設定頭像圖片,在群組裡的人都不知道跟自己談話的人實際上的身分。請問在這樣匿名群組發言,發生言語糾紛的話,對方有可能藉著截圖後提起訴訟程序,知道我是誰,向我提告嗎?對方去找警察的話,警察可以要求line提供我上網的IP,藉此確定是我本人嗎?line或Facebook這類通訊軟體的公司,有義務要提供警調這類公務人員我的資料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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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常常有人會有輕生的念頭標題大約是"我不想活了",或者"活著好累喔"通常的內容就是要求網友幫忙想自殺的方法見刑法第275條----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那最後如果沒人死亡難道就會罰網友嗎?愚見認為要不要自殺也是要對方所實行另外也會有自殺沒成俗稱未遂的情況所以今天某某留言用繩子用放血這樣子,或者"他"只用了其中一種方法自殺難道都要起訴所有人?不如說,那些直接說"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