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或者當被害人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情況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會需要這個聲請通常保護令的範本。受到家庭暴力時,前面所提到的人,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向法院請求發保護令,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如果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如果有聲請暫時保護令的需求,可以參考「家事聲請狀(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如果通常保護令到期前,有延長的需要,也可以另外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二...
問答
網購防疫透明面罩(非醫療用品),收到後因多買一個,所以申請退掉一個(商品未拆封),賣家拒絕退貨,拒絕理由:1.商品屬個人衛生用品不能退貨2.一但拆箱就不能退貨。向賣家抗議購買當時商品網頁上既沒說不能退貨也沒標註是個人衛生用品,況且就算是個人衛生用品,沒拆封就可以退貨,所以不能拒絕退貨,賣家回覆無論原本網頁有沒有說,都不能退貨。請問:1.未先告知的情況下,賣家可以拒絕退貨嗎?2.開箱真的不能退貨嗎?3.個人衛生用品的定義是什麼?
辭典
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問答
家屬不願將長者送醫,機構是否應該自行將年長者送醫?如送醫之後,可以向誰請求醫療費用?
文章
在當代商業活動中,進行徵信調查是企業風險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環。無論是尋找合作夥伴、評估潛在客戶,還是進行投資決策,或是了解競爭對手的背景,準確的徵信資訊都是做出明智選擇的基礎。隨著資訊技術的發展,個人和企業現在可以透過多種線上工具自行完成初步的徵信調查,而不必完全依賴專業的徵信服務。以下是一些搜尋引擎以外的實用查詢系統,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查詢時搭配以下說明,可以幫助你掌握一家公司的基本資訊、財務狀況、有無違規記錄等,有效地收集和分析公司的各類資訊。一、取得公司的基本資訊(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文章
一、為什麼我們需要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指藉由研究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資料、立法機關審議情況、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來說明立法當時,立法者準備賦予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是什麼。那回顧以前的立法資料有什麼作用呢?(一)法律訂出來一定有原因任何法律規範都是立法者在某一個歷史背景下制定和付諸實施的,因此法律解釋不應脫離法律規範產生時的立法環境、政策、動機。透過研究法律規範制定時的有關紀錄,如有關機關提出的法律草案、立法機關對草案所做的說明與討論、審議過程中各方面的發言,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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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中的其中一方想要離婚,對方卻不願意時,法律提供了另一種管道——「裁判離婚」,也就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情況如下:一、重婚配偶還沒跟自己離婚又跟他人結婚。但必須在知道後6個月內或配偶重婚後2年內請求離婚,另外如果有事先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配偶的行為就不能請求。二、通姦配偶自願跟異性發生性關係。三、被虐待包含自己被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是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虐待的情況。虐待指身體及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到了無法繼續同住的程度,例如繼父虐待兒...
文章
一、A的地址及手機號碼為法律所規範的個人資料本案例中,A因為參加B協會,而提供自己的家裡地址及手機號碼,該資料應該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的個人資料。二、對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行為A因為參加B協會、供協會會務聯絡之用,而提供自己的個資,B協會雖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A的個資,但蒐集不限方式,由本人A主動告知,或C自行翻拍通訊錄的方式,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至於C使用A的地址發送拉票禮盒的行為,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利用行為。蒐集、利用會員的個人資料都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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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當代,臺灣作為全球科技創新的關鍵樞紐,屢次展示出令人自豪的突破與成就。而在這些令人矚目的進步背後,專利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支柱,它為創新的火花提供了保護的屏障以及運作的燃料,確保發明得以實現並推向市場,同時社會大眾也能接觸到新知,促進知識傳播,進一步推動科技的發展和進步。「專利師」在這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他們憑藉專業知識和技能,將發明人的創意轉化為具有排他法律效力的專利權。更重要的是,當專利權遭遇挑戰或爭議時,專利師所提供的專業諮詢和鑑定意見,往往成為解決紛爭、判斷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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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拘役?拘役的期間為何?拘役是刑法主刑的一種,因為會剝奪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所以其性質屬於「自由刑」。而期間計算的方式,原則上是「1日以上,60日未滿」(但如果遇到「加重」時,最多可以加到120日),所以相較於徒刑(也就是無期徒刑和2月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言,拘役是屬於「短期」的自由刑。換句話說,被告的人身自由雖然一樣會受到限制,但與其他自由刑相比,受拘束的時間最短,因此,拘役可說是程度最輕微的一種自由刑。二、拘役可以易科罰金?檢察官不同意怎麼辦?因為拘役是屬於短期自由刑,有時被告可能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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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一)卡債、信貸風暴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誕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是在2007年6月8日三讀通過,並於2008年4月11日施行。制訂這部法律的原因,是當時臺灣各大銀行為求增進績效及營業利息收入,短時間內大量推出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產品,且審核資力階段異常寬鬆。而初次辦卡的人,很多並不知道動用循環利息下的債務累積是很可怕的: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利息平均都接近當時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信用貸款年利率也差不多8%到10%之間。如此日復一日後,很多持卡人於消費時忽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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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殺者沒有刑事責任自殺是依照個人意願而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雖然在部分人情倫理的狀況下,自殺在道德上會被譴責,但自殺者本身並不會受到法律責難,因為處罰一個一心求死的人,並沒有意義,都不怕死了,有什麼好怕?而自殺者如果死亡,更沒有處罰的對象,就算去處罰自殺不成的人,也於心不忍,更讓他堅定再次自我了結的決心,完全無濟於事,火上加油。二、旁人協助自殺會有刑責嗎?(一)幫助自殺罪在臺灣自殺牽涉到的刑事責任,僅有「加工自殺罪」和「幫助/教唆自殺罪」兩種狀況,這都是在追究協助自殺者的刑事責任。而我國對於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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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若有精神疾患,在法律規定與人民感情間的拉鋸是受到關注的議題,較受矚目的,是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探討被告在「犯案當時」是否真的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以及在「犯案當下」是否有辨識的能力,法官會依該規定,來評估是否應對被告減刑或不罰。本文探討的重點則是被告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且確定」,卻分別在服刑時的三個階段,分別是收監、執行處遇、釋放階段發生了精神方面的疾病,監獄行刑法對於這類受刑人(收容人)的處置有何規定?一、如何判斷受刑人是否有精神障礙?有無辨識能力?雖然刑法第19條是在處理行為人「犯案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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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列文章(上)篇先說明了保險的概念、種類,本篇將繼續說明怎麼樣才能投保,以及保單上所指的各種「人」倒底是誰。一、怎麼樣才能有效投保?(一)什麼是「保險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舉例來說,X買了一台新車,如果新車被偷,有損失的人是X,所以X對新車有投保竊盜險的保險利益,但新車被偷不會對隔壁鄰居Y產生損失,所以Y對新車沒有保險利益。(二)沒有「保險利益」就不能投保,就算投保也會無效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要「有」保險利益才能進行投保;而不論是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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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針對勞保高薪低報的話,會有什麼問題?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雇主的投保義務(見圖1)(一)雇主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4條規定,雇主依法要為他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且若有薪資調整,亦應通知勞保局,此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除了勞保,還有勞退和健保: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撥至少工資6%作為退休金;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也應該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二)雇主必須依照勞工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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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規定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但「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的是什麼?和所得稅法中的免稅額或扣除額有什麼關聯?大家在每年5月報稅時,又該如何扣除呢?一、量能課稅原則為我國稅法的指導原則在討論納保法規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前,應該要先知道我國稅法上的指導原則,即量能課稅原則(或稱「量能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具有雙重意義,一是國家必須依照人民的負擔能力平等課稅,二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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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關於「民意代表收錢,替選民施壓公務員做合法行為」是否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一個曾有爭議的法律問題。該罪是處罰公務員針對自己所職掌的公務加以收賄、傷害公務員職務廉潔的行為,而什麼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就是判斷是否成立本罪相當重要的要件。過去實務見解對於收賄罪「職務上行為」有相當的分歧。有採「法定職務權限說」與採「實質影響力說」的不同見解,直到2023年經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後,目前統一實務見解。關於不同見解的內容與爭議,說明如下:(一)法定職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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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診法定傳染病的病患姓名等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的姓名、病歷及病史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例如近年傳出疫情的登革熱、猴痘等傳染病的確診者,他們的資料就應該被保密。而如新冠肺炎於案例發生當時已是政府公告的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所以新冠肺炎確診者的姓名等資料是不可以任意洩漏的,只有例外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而有必要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才可依照當時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布確診者的姓名等個人資料。二、洩漏確診者姓名的法律責任洩漏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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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二、為什麼選擇提審制度?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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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優惠性差別待遇?資料來源:黃蓮瑛、徐品軒/繪圖:Yen一、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意義、目的與功能(見圖1)「優惠性差別待遇」(又稱為「積極平權措施」,英文名稱為“affirmativeaction”)一詞起源於美國,第一次正式出現於1961年美國甘迺迪(JohnF.Kennedy)總統所簽署的第10925號行政命令中,並於1960年代的美國民權法案中被確立。我國也有採用這個概念,主要指國家積極賦予在歷史上及社會上長期處於結構性弱勢的族群(例如原住民、婦女、身心障礙者等)較多權利及優惠的具體措施,用來消除長久以來對他們的歧視與壓迫,希望能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