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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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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認,是指「於訴訟上承認他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例如,A起訴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30萬元並請求B還錢,B如果於訴訟中以口頭或書狀方式承認有借錢這件事,B的行為就是自認。一旦經過他方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撤銷的,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這個事實作為裁判基礎,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在訴訟上應特別注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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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誹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為事實陳述。而侮辱則無所謂事實之真偽屬意見表達。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並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 註腳參刑法第309條立法理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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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密封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密封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訂立遺囑的人不一定要親自書寫內容,但必須親自在遺囑上,以及密封後的封縫處簽名。並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向公證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以及書寫內容的人姓名、住所為何。接著公證人會把這些陳述與日期記在遺囑封面,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在同行簽名。(也就是遺囑人前後至少會簽名3次)另外,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多數學者認為「密封」這個動作,也必須由遺囑人親自來執行。如果想訂立密封遺囑,所在地卻沒有公證人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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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其中的「未發覺」是指「完全還不知道犯罪事實及犯嫌是誰」,或是「已經知道犯罪(只需要知道大概的犯罪內容即可,不用到鉅細靡遺)但還不知道犯嫌是誰」的情況。例如某A持刀砍殺友人B,在此等犯罪尚未被發覺前,A旋即向警察陳述此犯罪事實,並表示願受法律制裁,此即是自首。特別的是,自首不用親自為之,所以即便A於事後逃匿C家中,委託C代為向偵查機關傳達自首之意,也就是「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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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刑法第310條,指有散布於公眾的目的,而陳述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 註腳刑法第310條:「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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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刑事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時候,若行為時已經滿14歲,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法官就可能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相對概念是觸犯較輕微的刑罰規定,或者是尚未違反刑法的曝險少年,這樣的情形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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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侮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侮辱指和「事實」敘述沒有關聯的表達內容。例如:宣傳他人曾經犯罪被判刑,是陳述事實,所以不是侮辱,反而會構成誹謗罪。而常見的「王八蛋」和「神經病」等等,就是侮辱。註腳刑法第310條:「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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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請參閱本辭典該詞目)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認為有可能偏頗的疑慮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交由所屬法院裁定。在尚未作出裁定前,案件以停止訴訟程序為原則。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的迴避,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此外,憲法訴訟法第10條也有聲請大法官迴避的規定。軍事審判法同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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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整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從公司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的專家中,選派重整人,處理各種重整程序中的相關事宜,例如擬定重整計劃、執行經過法院認可的重整計劃、在法院審查重整債權時到場備詢。重整人受「重整監督人」的監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303條第1項:「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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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誘導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誘導詰問是指,交互詰問時,問題就有包含答案,有暗示、引誘證人、鑑定人依照問題內容回答。原則上,在主詰問時不可以,在反詰問時可以。例如檢察官問證人:1.「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就將「被告案發當天到被害人住處」放在問題中。2.「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將「被告說要揍被害人」放在問題中。註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刑事判決:「誘導詰問,乃詰問者對受詰問之供述者暗示其所希望之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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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訴訟的當事人一方明明有收到法院的合法開庭通知,卻沒有在法官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另一方就可以向法官聲請由到場的自己這一方進行辯論後判決。但即使一方當事人沒有到,如果他之前有提出書狀,或之前的開庭有來說明過,法官還是要斟酌這些內容,綜合全部的資料證據作出判決,並不是只聽到場一方的說明。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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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理最重要的兩件事,首先要確認事實的經過,其次就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相關法律,做成裁判;同時必須做這兩件事的就是事實審法院。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的第二審是事實審;相對來說,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民事事實審法院,應就當事人所主張之要件事實加以調查及認定,再就其所認定之事實涵攝於其所適用之法律,以獲得一定之結論。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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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准予提起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或簡稱「聲請准提自訴」,是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需要經過再議與再議不同的是,再議為檢察機關自行檢視處分的適當性,聲請准予提起自訴則是交由法院審查處分的適當性。所以順序上是先讓檢察機關審查,再由法院審查。聲請時間需在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請結果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聲請人主張不合法或者無理由,就會駁回准提自訴的聲請,若聲請有理由,則法院會做出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聲請人就應該要接著對被告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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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鑑定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鑑定人是受到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或檢察官選任(刑事案件),具有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任務是協助判斷個案中需要專業知識才能判斷的事實。因為法官跟檢察官雖然具有法律專業,但在法律程序當中,法官或檢察官也可能會遭遇到某些法律專業所不能解答的問題,需要鑑定人的協助。例如,醫療案件中需要具備醫療知識的專業人員,鑑定涉及訴訟的醫療人員是否有醫療疏失。車禍案件中,需要由中央警察大學偵查與鑑識研究中心的專業人員鑑定煞車痕跡、車輛結構等因素,判斷車禍的責任歸屬。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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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准提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全稱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是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需要經過再議與再議不同的是,再議為檢察機關自行檢視處分的適當性,聲請准予提起自訴則是交由法院審查處分的適當性。所以順序上是先讓檢察機關審查,再由法院審查。聲請時間需在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請結果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聲請人主張不合法或者無理由,就會駁回准提自訴的聲請,若聲請有理由,則法院會做出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聲請人就應該要接著對被告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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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判了五個月,有寫如易科罰金字眼,但是執行命令上檢察官決定不可易科罰金,另外陳述書提出後檢察官拒絕,維持原執行命令,我還可以做什麼事避免入監?麻煩各位了解程序的大大給個解答,或者是還可以提什麼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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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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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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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