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圖1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證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司法警察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警局、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舉例:路人A目睹幫派打群架,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商店與消費者買賣糾紛,店員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性騷擾事件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原則上都可以使用這個範本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解,但如果加害人因為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而監督、照護或指導被害人,也就是加害人具有權勢關係,此時就不可以申請調解。二、範本的來源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範本,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4),《性騷擾05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I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辭典
圖1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例如:媽媽在岸邊看著自己的兒子在河中溺斃卻見死不救(正因為沒有救人,所以構成殺人罪。不過前提是限於該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並不是所有見死不救的路人都會成罪哦!);兩批人馬群聚互毆,警察到場制止並命解散,但大家都繼續逗留不離開(正因為都不離開,所以構成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註腳刑法第15條: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Ⅱ.因自己行...
辭典
圖1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簡單來說,「不解散」本身就是一種不作為,所以只有當不解散的時候,才能構成本罪;一旦解散了(也就是一旦作為了),就不會成立本罪。註腳 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辭典
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辭典
圖1告訴乃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在法定期間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需告訴乃論之法條: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
辭典
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作的「協商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9規定,可以由書記官把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在宣示判決筆錄內,替代判決書。這種可以替代判決書的筆錄,稱為「宣示筆錄」。但是,當事人如果在宣判日起十天內聲請交付判決書時,法院仍須製作判決書依法送達當事人收受。
辭典
圖1未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開始進行犯罪行為且已達著手的程度,但未發生犯罪結果。規定於刑法第25條。例如:開槍殺人後,被害人經搶救而生還,此時因犯罪結果(也就是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沒有發生,所以屬「殺人未遂」。至於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是否已達著手的程度,必須要依據個案進行判斷。刑法上以有明文規定須處罰未遂犯的犯罪,才會對未遂犯進行處罰,而未遂犯的刑度可以按既遂犯的刑度減輕。未遂的類型可細分為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一般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I 已著手於...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受到性騷擾的被害人,可以填寫這份申訴書,向行為人所屬的政府機關、部隊或學校提出。但如果行為人是單位的最高負責人,要向他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如果不清楚行為人的身分、所屬單位,或他不隸屬政府機關、部隊或學校,則向警察局提出申訴。性騷擾申訴的提起要注意以下時效:(一)一般性騷擾(沒有權勢關係)被害人要在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最長從性騷擾事件發生日起超過5年就不能提起。(二)權勢性騷擾如果行為人因為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而監督、照護或...
問答
之前晚上在學校操場跑步。突然有位女生說我意圖故意擋她。說我轉頭一直看她要害她摔倒,說想報警說我騷擾她,可是我只是單純想轉換跑道,注意一下後面而已。事後叫人轉貼到學校臉書版指我是操場怪人:https://cdntwrunning.biji.co/813a6931d7e894163df34a2736863d4e5fd0b37cd7dbbb00f97ba6ce92bf5add.jpg我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我操場蛇行擋到人跑步有犯罪嗎?會被起訴性騷擾或強制罪或傷害罪嗎?若那位女同學打算對我提告會成立什麼犯罪呢?
辭典
一個人即使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確定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文保障被告的權利。 既然推定被告無罪,怎能將被告羈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但是並未禁止「依法」拘禁。(公約第14條第2項及公約第9條)可見兩者互不牴觸。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辭典
圖1共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
辭典
圖1不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意思是指某個案件中的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追訴,所以由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讓程序結束的意思,又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檢察官一定要依法作不起訴處分。例如時效已過、告訴乃論罪欠缺合法的告訴、被告已經死亡等情形。相對不起訴檢察官可以衡量具體狀況,決定要不要作不起訴處分,包含被告的犯行輕微,沒有特別追訴的必要性(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 );或對於被告應受的刑罰沒有太多影響;以及對俗稱的「污點...
辭典
罪名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是指「根據違法或所犯罪惡的事實,所判定的犯罪名稱」而言。刑法第二編(分則)有36個章次,每一章的章名,列出了各種罪名。至於各章以內各個條文所規定的個別犯罪,坊間《六法全書》所加註的罪名名稱,也可供參考之用。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所犯的「罪名」,這是必須遵守的程序。
辭典
圖1狀態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只要犯罪既遂,犯罪結果馬上就會產生。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只要一刀將人砍死,犯罪結果馬上就發生,且此犯罪結果不會無止盡的延續。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則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幾乎相同。註腳刑法第271條:「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辭典
圖1追訴權時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對於犯罪進行追訴的時間限制,一旦經過了時間限制,國家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犯罪。檢察官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法官則必須作出免訴判決。追訴權時效的期間30年最重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製造第一級毒品。如果犯這類重罪時發生死亡結果,就沒有30年的限制,終身可追訴犯罪人,如殺人既遂。20年最重本刑是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犯罪,如強盜罪。10年最重本刑是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犯罪,如傷害罪。5年最重本刑是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犯罪,如...
辭典
偵查法定原則的內涵:(對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一、現行制度的檢察官,是「偵查之主體」。(見司法院釋字392號解釋理由書)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分成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起始的偵查程序,由檢察官負責主導,案件是否起訴,由檢察官決定取捨。司法警察人員,接受檢察官的調度指揮。二、檢察官從:有人提出告訴、有人提出告發、有犯罪行為人出來自首、或者從其他方面,知悉有犯罪嫌疑者,依法應該立即開始偵查。
辭典
圖1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
辭典
圖1單獨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
辭典
圖1共同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意義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