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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因為離婚的關係,清楚有些事情就和我沒有關係,前妻車禍死亡她的家人很多事情都不說清楚只有做什麼事做什麼,就像是給指令,要求要配合她們做需要的動作,車禍的身故理賠保險賠償是有關於子女的繼承權利部分,要求我要把小孩存摺和印章給她們,需要做什麼事才要告訴我要做什麼提問事情都轉換話題避開不回答,一直要求要配合她們詢問辦理了什麼,傳給我一個網址,跟打了價格多少,是保險公會得申請表格,我詢問是要我去申請還是?說才知道有沒有加保什麼,查詢投保紀錄,還有她們上次申請勞資協進會的事情要調解,調解日期時間到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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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前我的FB帳號被盜,報案後在最近開了偵查庭,檢察官在最後有詢問我是否要對對方提出告訴,當下我的回答是只要他能把帳號還我,我願意進行調解,對方表示他有一段時間沒有使用我的帳號了,所以需要兩天的時間找一下,接著檢察官就宣布會將案件轉到調節委員會以下有兩個問題想詢問1.偵查庭結束後,我回到家仔細思考,發覺對方的證詞存在矛盾跟不合理,但是檢察官已經將案件轉到調解委員會(目前處於偵查庭結束、還沒進行調解),想問目前這樣我可以有什麼後續動作?2.關於我被盜用的帳號,原先我的FB好友還能看得到帳號裡的公開資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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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被檢察官羈押日比法官判決日還久,可以申請刑事賠償嗎?羈押期間檢察官都沒有對我開庭就起訴,還羈押我2個月,最後這個案子由法官接手也審理了1年多才結案,最後是判我拘役30天,請問我申訴刑事賠償可以嗎?成功機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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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車禍事故一事,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臨時通知當事人要到庭,到庭後向檢察官說明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被檢察官怒斥是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不知行政程序所造成,檢察官直接讓相關關係人陳述後,便讓相關關係人先行離開,當事人無法與相關關係人在偵查庭上當面對質外,並直接要當事人認罪,不給當事人說明事故當下情況也拒絕辯護律師調閱證據。開偵察庭通知紙本在開完庭後3個工作天才收到,而上面載明印製的日期是開庭前7天。對此檢察官之作為,請問有何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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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賴姓外送員,去年10月15日送餐結束後,行經淡水中正東路二段往三芝方向,因超車不慎,撞上騎單車的陳女,導致陳女顱內出血,經急救仍因傷重不幸過世。賴男偵查中,聲稱時速只有20公里,但說詞不被採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賴男在案發後隨即自首,出庭也坦承肇事,法官認定賴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貿然前行肇事導致陳柔縉死亡,使陳柔縉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應「嚴予非難」,但考量賴男坦承犯行、願意賠償,只是無力負擔陳柔縉子女提出的500萬餘元賠償,【未續行調解程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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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提告人已經收過第一次刑事傳票在1/21開過偵查庭,但當天被告並未到場,現在又收到第二次偵查庭通知書(2/23日出席),想請問:若這段期間我們雙方私下有協調,對方如果表明了有意願賠償將金額歸還,是否可以私下簽和解?然後在23日出庭的時候當場遞交和解書跟遞交撤告狀呢?因詐欺是非告訴乃論,這樣有機會讓檢察官判被告不起訴嗎?提告內容:詐欺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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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使用暱稱發言造成自己名譽受損,要怎麼找到對方提告?請問程序上,是先跟警察說,再透過警察或檢察官查出對方是誰嗎?還是說需要自己找徵信社,請徵信社找出對方的IP位址,確認對方的真實身分,才可以找警察跟檢察官開始辦案呢?或是需要自己向line或是FB調閱資料呢?一般民眾要怎麼向line或是FB調到資料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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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室內設計行業,用前公司任職時所設計的作品當作作品集,寄e-mail給面試的公司,不知道為何前公司得知此郵件內容,將我提告妨害秘密、侵害著作權。我也告知檢察官我只是拿來面試的用途,並非散佈或賺取利益。但檢察官說,只要將公司的資料給別人就是不行,且應徵會反映應利益在你的身上。這樣我該如何應徵我的工作?他也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辭典
圖1職權裁定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或院長(其實是法官兼任院長)認為某案的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的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時,可以不必等待有人提出聲請,就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4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軍事審判法也有類似規定。又於行政法領域,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均有職權核定迴避的規定。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條第1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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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如驗尿驗出有二級安非他命後收到裁定書:按犯毒品危害第10條,檢察官應聲法院裁定入勒戒所勒戒…有辦法變在外戒癮治療嗎?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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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可以合法限制被告閱卷權,檢察官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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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刑事案件被告,案件目前檢察官偵辦程序,不知道為什麼臨時更換檢察官,新檢察官沒有經歷之前的程序,對這起案件情況不了解,這樣突然換人偵辦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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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第27條提到,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但是27條第3項又提到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想請問,若犯罪時未滿14歲,但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還是由少年法院審理嗎?或是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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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有在私人臉書社團+1代購圖外的多肉植物,賣家約2週回覆結帳金額,我以不想購買了,有回覆給賣家希望取消訂單,把商品留給下一位+1的買家,但賣家傳訊息為以下,兩期已經結帳了!結單後我們不接受任何理由取消也有清楚標示結帳時間入社購買都有板規說明的很清楚您主動購買了幾次本來就一切遵照社團規定都有公開這次您直接封鎖了我惡意棄單我幫您代購到台灣的植株不付錢侵害到我的商品與權益下訂到台灣了可以說不要就不要嗎?我都有截圖你的購買也很明顯你的簡訊內容也是惡意棄單行為如果您不打算做匯款動作其餘直接跟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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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因街頭暴力、家暴案件為敏感性案件,警方必須謹慎處理。但倘若案件案情為警方不處理、則無法保障被害人(或無法讓社群媒體知悉警方已依照規定流程受理),警方是否仍可強制被害人製作筆錄、表明不需提出任何刑事告訴?(會有此疑慮是因為有學長說起訴與否為檢察官決定,我們警方只要受理、把案件送出去證明我們有處理就好,被害人不提告那是他的決定,但警方發現有犯罪事實就必須要偵辦)此問題的嚴重性在於:若真依此程序辦理,那嫌疑人是否可依現行犯移送?不好意思,麻煩各位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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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能力」的基本概念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說到了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定的嚴格證明法則。條文指明「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反面來說,必須是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可以提供法院調查審認,進而對案件作成判斷。過去大法官也在釋字第582號解釋中闡述了證據能力的意義,也就是證據可以被提出於法庭調查,用來認定犯罪事實,所應具備的資格。這項資格,必須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與形式,且沒有受到法律的禁止或排除。因此,欠缺證據能力的證據,是不適格的證據,不許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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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或檢察官、法官抓去偵訊,我怕筆錄最後與我說的不一樣,我可以主張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嗎?如果沒有全程錄音的話,法官會相信這樣的筆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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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各位想想:你帶著一家老小出了門,開著愛車還唱著歌,忽然就被警察攔了!這時警察要求你們下車,並且開始在車上到處翻找,甚至打開所有的收納箱、拆開夾層,面對這樣的陣仗,你該怎麼辦?(見圖1)圖1警察要來搜車廂或包包時可以拒絕嗎?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二、「檢查」與「搜索」性質大不同警察攔停車輛之後,可以隨便在車輛裡翻箱倒櫃查找可疑物品嗎?可以對人搜身嗎?要釐清這些問題,就要先了解「檢查」和「搜索」的區別。(一)什麼是「檢查」?所謂「檢查」,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規定,警察在合理懷疑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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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有許多的行為模式,包括: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轉讓、栽種等,不同行為所帶來的危害程度不同,例如,讓毒品流通的行為,因為會促成毒品向外散布,對社會的危害最大,所以刑責非常重,但如果是自用而單純持有或施用毒品的行為,因為沒有影響到別人,所以刑責會相對輕一點;再配合毒品分級制度(一級毒品最重、四級最輕)進行排列組合後,就會產生數種輕重不同的刑責。本文以下介紹幾種毒品罪常見的行為模式。一、讓毒品流通的行為(一):製造和運輸製毒、運毒是相當重的罪,尤其是製造、運輸「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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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司法院釋字第454號及558號解釋指明包含旅行及出入國境的權利在內。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起見,可以用法律對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作必要的限制。刑事訴訟法上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就是用法律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的對象是刑案被告,目的是要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範被告逃跑,以免妨礙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這些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牴觸憲法。一、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見圖1)圖1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