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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在法律上是指有僧、道住持的宗教建築物,雖然並沒有登記為法人而不具權利能力,但寺廟具有一定的辦事處跟財產,所以屬於非法人團體,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能力,也就是能夠以寺廟作為原告或被告。   註腳監督寺廟條例第1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民事判例:「被上訴人係某某兩村人民所組織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與乎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原審依其管理章程記載內容,逕列其機構名稱為當事人,而以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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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指的是3人以上,以從事暴力、詐欺或者法定重罪為主要目的,而且有持續性或者牟取不法利益的組織。而且只要不是臨時湊成的團體都算,不論實際上組織是否嚴謹、有沒有名稱。例如黑道幫派、詐騙集團、人蛇集團都可能被認定成法律上的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的人,會因為「發起、主持、操縱」的行為本身而被處罰,如果有做出具體的犯罪行為,則另外會依據具體的如傷害、詐欺等犯罪行為而被處罰。另外參與犯罪組織的人也會因為參與行為本身而被處罰。延伸閱讀:王綱(2022),《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會觸犯什麼罪?首腦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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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被告並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選任的人通常是律師。但也有可能不是律師,在審判階段若經過審判長許可,被告也可以選任被告所信任的人來當辯護人。 補充如下:嫌犯在司法警察機關調查階段,案件還沒有移送檢察官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他(她)同樣有權聘請辯護人,但是必須是律師才可以擔任偵查階段的辯護人。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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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必須以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為對象,這是一個前提要件,簡稱「拘捕前置」。直白來說,如果被告不是被捉來的,或者是非法捉來的,法院就要以程序不合法為理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立刻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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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一詞,是刑法學理專門用語,德文原文是Schuldausschliessungsgruende,又譯作阻卻責任事由。此詞以刑法理論為基礎,涵義深奧。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犯罪固然應當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除了在客觀上要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之外,行為人還要有可受歸責的主觀惡性,方能課以刑事責任。例如由於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而全然沒有辨識事理能力或欠缺自我控制能力的人,縱使作了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但是他在主觀上並無惡性,不該擔負刑責。這種情形,便是阻卻罪責事由。又如年幼的人,少不更事,現行刑法以14歲作標準,規定未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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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第80條第1項的規定。這個原則是說立法機關如果要用委任立法的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來作法律的補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當具體明確。民國82年2月的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最早援用了此一原則,針對當時的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關於載客罰則部分,認為法律授權有欠明確,與憲法第23條意旨不符,限期ㄧ年予以修正。從此以後,陸續作出多號解釋,審查法規命令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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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說明如下:一、檢察官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檢察官的職權是: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執行刑事裁判,以及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二、檢察官與法官,雖然統稱為司法官,但是檢察官畢竟不是法官。他不受憲法第81條終身職的保障,按照「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執行職務必須受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長的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的命令。與屬於司法院體系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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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在事前申請許可(見圖1)圖1申請集會遊行需要提供的資料?資料來源:李兆麒/繪圖:Yen集會遊行法針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採取事前許可制,因此,民眾原則上必須在舉行集會遊行的6天前就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過,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文化發展或民眾生活上的需求,如果民眾所舉行的室外集會遊行是依照法令規定所舉行,或者是具有「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的性質時,就不需要在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室內集會的舉行,如果沒有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來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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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或自訴的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追訴被告犯罪行為的權利。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自訴之犯罪被害人,對於被告之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有無存在及其範圍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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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可能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例如買東西付錢給老闆、員工去公司上班(提供勞務)。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為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又分成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本文討論的給付不能,是指債成立後,因為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無法給付而違反主給付義務。其中,給付不能又可以依照契約成立的時點,區分成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見圖1)圖1債務人(賣方)不給付,債權人(買方)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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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是跟犯罪組織有關的犯罪。而犯罪組織在法律上指的是3人以上,以從事暴力、詐欺或者法定重罪為主要目的,而且有持續性或者牟取不法利益的組織。而且只要不是臨時湊成的團體都算,不論實際上組織是否嚴謹、有沒有名稱。例如黑道幫派、詐騙集團、人蛇集團都可能被認定成法律上的犯罪組織。相關犯罪,例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乃至於資助犯罪組織,都是組織犯罪條例中明文規定需要處以刑罰的行為。而公務員刻意包庇犯罪組織的行為,也同樣屬於組織犯罪。延伸閱讀:王綱(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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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犯罪行為所製造、產生出來的東西,例如偽造出來的鈔票或文書,或者加工製成的毒品、含有猥褻內容的光碟。這些東西本身若不是法律上本來就該沒收的違禁物,依法還是會由法院決定是不是要沒收。之所以要沒收犯罪產物,是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再次利用這些東西犯罪,或者是讓犯罪的被害結果持續擴大。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又為預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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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通常會被理解成「一個人曾受到法院判決有罪所留下的紀錄」。但在主要的刑事法規(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前科」二個字。關於前科的意思,可以從其他法規與實務上的做法來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或許會有人認為「有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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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申請集會遊行的條件?資料來源:李兆麒/繪圖:Yen一、集會遊行的申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會被「許可」呢?(見圖1)依照集會遊行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民眾(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所遞交的申請沒有具備以下其中一種情形時,主管機關就必須「許可」民眾所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以禁制區作為集會遊行的預定場地。(二)具有不適合擔任負責人及集會遊行的代理人、集會遊行的糾察員的情形。(三)明顯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事實。(四)明顯具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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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監護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人,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此時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不能自己為「法律行為」(例如處分財產),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民法第1111條)。(詳情請參《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註腳民法第14條:「I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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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想像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符合不同法條中的數個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而言,這時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只就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來處罰。註腳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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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天然孳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孳息的一種,是按照物的天然使用方法而額外產生的產物,例如果實、雞蛋、牛奶、羊毛等不需要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會自然產生的東西。相對概念是法定孳息。註腳民法第69條第1項:「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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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詢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訊問」。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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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除了被告,審判長可以訊問的對象也包括證人、鑑定人。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詢問」。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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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所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透過犯罪行為所直接獲得的利益,又可以分為:因為犯罪所獲得的報酬,例如收錢買命的殺手所取得的酬金、販賣猥褻物品或毒品獲得的財物。由犯罪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例如詐騙集團騙到的財物、搶銀行得到的財物。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可以保有因為犯罪行為而取得的利益,犯罪所得依法會被沒收,稱為「利得沒收」。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又『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乃與犯罪有直接關連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