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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一詞,是刑法學理專門用語,德文原文是Schuldausschliessungsgruende,又譯作阻卻責任事由。此詞以刑法理論為基礎,涵義深奧。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犯罪固然應當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除了在客觀上要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之外,行為人還要有可受歸責的主觀惡性,方能課以刑事責任。例如由於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而全然沒有辨識事理能力或欠缺自我控制能力的人,縱使作了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但是他在主觀上並無惡性,不該擔負刑責。這種情形,便是阻卻罪責事由。又如年幼的人,少不更事,現行刑法以14歲作標準,規定未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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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寵物狗貓的買賣、繁殖須申請許可領得營業證照根據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第3條第1款及第5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換言之,除了狗和貓以外,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蟲類等脊椎動物都在該法所保護的範圍內。(一)可以自行繁殖、買賣寵物狗、貓嗎?(見圖1)圖1飼養的愛犬生了小狗,可以上網賣掉嗎?資料來源:余青慧/繪圖:Yen除了一般的動物保護,...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一)事件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填寫「申請/檢舉調查書」,向行為人所屬的學校申請調查;如果學校未依法處理,或者行為人就是學校校長的話,可以填寫「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書」,直接向學校所屬的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二)其他得知事件發生的人除了被害人與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任何人得知事件發生,也都可以循上面的方式,填寫這兩份範本來檢舉。二、範本的來源(一)申請/檢舉調查書範本來自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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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誣告罪的常見QA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告訴人必須要「虛捏事實」(見圖1)刑法上的誣告罪,必須是要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公務員申告。而誣告之告訴人(就是犯罪行為人)必須要故意且虛捏事實,才能成立誣告罪。(一)「虛捏事實」的意義所謂「虛捏事實」,是指虛構無中生有的事實。例如案例中,A與B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合意發生性關係,但B卻提告說A是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對他性侵,則B的告訴內容就是無中生有。(二)虛捏部分事實,也算是虛捏事實如果提告的時候,虛構了部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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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而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購買、保險、賭博,同樣都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但是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其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立法者在刑法第266條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註腳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用書辭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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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大多是刑事法規)的「強暴」,意思是指行為人A施用物理上的強制力(如用繩子綑綁,或者用手腳壓制),用來排除被害人B已經進行,或可預期的抵抗,對被害人的生理或心理自由產生影響。而在一般的用語裡面,強暴也可能會指涉性侵害的行為(或所謂的強姦),但在法律上,指涉性犯罪的用語為「強制性交」。而法律上的「強暴」專指施用物理上強制力的行為。類型包含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強制力,使他人難以抵抗(例如C持刀抵住D的脖子);以及對物品施用強制力,間接影響他人的身心自由,例如E破壞身障者F的輪椅,讓F無法行動。註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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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犯指的是有犯罪疑慮的人,而此概念僅適用在少年、兒童。雖然是基於保護少年、兒童健全成長等目的,過去在少年或兒童有逃學、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等行為時,讓少年法院能先介入處理,但貼上虞犯的標籤,認為兒少是潛在犯罪者的方式並不妥當。因此修法後將這些在危險環境中的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由少年法院介入處理。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
專區 - 圖文包
上網搜尋需要的資訊,在今天是非常普遍的行為。然而搜尋到的結果究竟是不是值得信賴呢?尤其在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有許多訊息傳來傳去,遇到假訊息除了可能會因此被誤導之外,轉傳還可能會踩到法律紅線喔!看到訊息該如何查核?怎麼決定要不要轉發呢?箇中玄機待法科報你知!- 法律裡面其實沒有「假訊息」3個字,而在目前的研究分析中,可能會使用假新聞(fakenews)、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等詞彙,其中被認為最需要受到法律管制的,是刻意製造的「虛假訊息」,那它會有什麼特徵呢?1.假托使人信賴的外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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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在網路上賣酒會發生什麼事?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網路賣酒會受罰鍰處罰(見圖1)(一)依照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不能在網路上販賣或是轉讓酒。如果違反,會處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二)除了菸酒管理法,行政機關內部也有以行政規則統一對事實認定的標準,例如: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中,詳細規範哪些販賣酒品方式屬於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二、對限制或剝奪權利的行政處分,人民在行政處分做成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菸酒管理法第55條的罰鍰,是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處罰,行政機關做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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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賠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賠償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也就是因為故意或過失發生過錯,造成他人損害,要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舉例: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2.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補償」: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舉例:國家為了讓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公共利益而合法徵收土地時,應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給予原地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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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試圖透過超自然、人力無法控制的方式,實現一定的犯罪。例如用紮草人、下降頭、貼符咒、驅鬼作法等方式,想斷人手腳、取人性命。從科學角度看來,這樣的過程並非人力所能控制,也不會造成危險、不會發生犯罪結果,因此刑法並不處罰。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手戴白色手套持裝有6張符咒之白色信封,塞入告訴人之研究室內之行為……施放符咒之手段,既係以自然科學上無法證明之超自然手段為之,則被告所欲操縱者,從自然科學之角度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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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生活中都可能遇到加入工會的邀請,也時常看到許多職業工會辦公室的招牌。這時肯定會有的疑問是:工會要繳會費,我加入了有什麼好處呢?首先要提醒大家,此「工」會非彼「公」會,後者是由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規定的雇主或是自由職業者所組成,通常是由資方跟獨立執業者組成,而前者才是大家想像中團結勞工,跟雇主談判協商的團體,大家可別走錯棚入錯會囉!一、加入工會有什麼好處?(一)投保勞健保想到工會,大家想到的第一個功能,應該就是可以投保勞工保險(簡稱勞保)、健保;有些工會除了讓會員投保外沒有其他功能,因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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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未必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是指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未必故意。類似概念則有「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相對概念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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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確定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是指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不確定故意。類似概念則有「間接故意」、「未必故意」。相對概念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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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為何存在?國家可以透過很多方式達成政策或方針,例如:可以憑武力讓人心生畏懼怕遭遇不測;也可以憑詐騙讓人錯估局勢;甚至可以憑利誘讓人無法抗拒;但這些手段會讓國家成為恐怖的怪獸,似乎只要國家想要,就可以不擇手段,不論正當性而強行為之。因此,為了控制國家的行為,有必要設立標準讓國家遵守,而這個標準當中最重要且最主要的就是「法律」。二、「法律」究竟是什麼?可以從兩個面向予以理解:(一)形式意義的法律憲法第17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中對法律的定義,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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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曝險少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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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並非我國法律條文的用詞,而實務上有不同的解釋。圖1投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種是認為投案單純只是一種客觀的行為(也就是指「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告訴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不賦予它特別的法律評價,而是依照發生情況的不同,再去認定是屬於自首(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而投案)或自白(犯罪事實已被發覺而投案)。 圖2投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另一種解釋則認為投案是專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根據證據而對特定人產生合理懷疑時,犯罪行為人才出面說明」的行為。此種解釋使得「投案」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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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失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用法律上過失的概念來理解,例如雖然沒有想要刻意引燃建築物、交通工具或物品,但例如疏忽沒有檢查爐火、菸蒂未熄滅等情形,而進一步引發火災,就會說是失火。又或者是刻意引燃物品之後,意外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也可以說是失火。失火行為的處罰比放火行為還要輕微。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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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適格的意義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二、不同訴訟型態的當事人適格民事訴訟的型態有三種,分別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因此,當事人適格也因這三種訴訟型態而有所不同。(一)給付之訴應以主張有民事給付請求權的人為原告,根據原告主張,有民事給付義務的人為被告。例如E對F有一筆貨款債權100萬,E以自己的名義向F請求給付,因此原告E及被告F在這個給付之訴中,都具有當事人適格。(二)確認之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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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喪失的定義與原因在《票據遺失該怎麼辦?》的(上)、(下)篇系列文章中,說明支票遺失,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喪失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假處分程序處理。但如果票據不是遺失、被竊或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票據喪失」的情形,而是遭到他人侵占,或是發票人與執票人間的票據原因關係發生問題,導致發票人拒絕給付票款,就不可以依票據法的票據喪失處理程序,否則謊報遺失或被竊,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明犯人的誣告罪。二、票據喪失以外的原因,可以拒絕給付票款嗎?(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