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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物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讓物權以外的財產權發生取得、喪失、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讓與債權、轉讓著作財產權等。準物權行為也是處分行為的一種,處分行為有2種,除了準物權行為以外,另外一個是「物權行為」。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著作財產權主體變更的準物權契約,為處分行為之一種,著作權讓與契約,應與其原因行為之債權契約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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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顧名思義,是指沒有訴訟爭執(或爭議)性質的事件而言。例如: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信託財產委託人聲請變更其財產管理方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而由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這些沒有訟爭性的民事或商事非訟事件,按照「法院組織法」第9條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歸由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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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的適用場合當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部分發生問題時,法院依法不需要再去實際判斷案情,而可以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為案件作結。刑事訴訟法基本規定起訴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檢察官原本要做不起訴處分,卻還是起訴。或起訴書的內容不完備。同一個案件再次起訴如果該案件已經先起訴了、還在審理,那就不能在同一間法院再次起訴。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後又撤回告訴。檢察官處分後再不當起訴例如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確定後,卻又反過來起訴被告;或做出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起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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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判決的適用場合如果刑事案件遇到國家已經不能處罰的狀況,法院就不能實際去審理這個案件,而是用「免訴判決」為這個案件作結。那什麼是國家已經不能對案件中的被告加以處罰的狀況呢?1.這個案件已經被判決確定過了,所以不需要再處理一次。2.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超過了,考量到追訴權時效背後的法律安定性、追訴成本等考量,法院不會再審理。3.被告涉嫌的特定罪名,若經過總統依照赦免法做出大赦後,犯這個罪的人不會因此被處罰,就不用再追訴、審理。不過目前我國並沒有總統行使過大赦權力。4.被告犯罪之後、法院判決之前,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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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一個人可以合理的期待,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被他人監控、注視、蒐集資料的自由,就會說這個人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關在自己的房間裡小聲的唱歌、把自己的日記放在上鎖的抽屜裡,可以期待沒有人會知道唱了什麼歌或是日記寫了什麼。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法院見解認為私人住家內絕對享有隱私,不容許其他人用工具窺探或側錄裡面的活動,即使門窗有打開或者沒拉上窗簾也一樣。而如果是在人來人往的街上大聲說話,或是在臉書的社群網站發布公開的內容,就沒有辦法說是有合理隱私期待。但公共場合並不表示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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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續造一詞,譯自德文Rechtsforbildung。所稱續造,可說是持續補充或持續成長的意思。與英文livinglaw的概念相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設民、刑事大法庭的立法理由,兩度出現法律續造的用詞:首先指明終審裁判具有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其次又認爲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應當賦予最高法院在涉及該問題的第一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的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的功能。法律是刻板的條文,經公布施行後,由於社會發展及民眾生活環境的變化,產生了新的事物,有時會超出了原先設想規範的範圍,在實際適用上遇到困惑,而法條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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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事件中,法院開庭進行辯論時,原告提出其請求所主張的法律關係(例如借貸),被告當庭表示承認的意思,這就稱為認諾。於是,法院便可以不再調查而准許原告的請求(例如清償債款),判決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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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這個職稱,來自憲法第7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是司法院的人員,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及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都有「法官」的職稱。大法官多了一個「大」字,其任命要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並且有固定的任期,與「法官」很不一樣。然而現行《法官法》第2條卻把大法官納入「法官」的範圍,與憲法的相關條文對照,顯得很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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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相互間來往公文的名稱是「函」(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行政機關本於主管權責,為了協助下級機關執行法律,用公函向下級機關提出必要的「釋示」,供作處理事務的依據,稱之為「函釋」。這種解釋性的行政規則(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對於沒有隸屬或業務監督關係的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舉例來說,財政部函釋某種所得要課稅,稅捐機關發出繳稅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有不同意見,提起訴願失敗,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法院認定依法不該課稅,當然有權撤銷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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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更改真正內容的人,在未經同意或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動內容。例如,行為人竄改沒中獎發票的數字,讓發票號碼跟頭獎號碼一致,其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例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改造成符合當期中獎號碼的發票,究竟屬偽造行為或變造行為?向來有所爭議,不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2000/11)提出統一見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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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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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幸在職場遇到性騷擾,而想鼓起勇氣說出的人,法律設有性騷擾申訴機制,希望能給予被害人更多支持。包括要求雇主接獲申訴知悉性騷擾時,要開始調查,並採取調整職場空間、工作內容等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以避免被害人再度被性騷擾。然而,被害人必須留意的是,除了在公司內部提起申訴,如果想進一步向外部的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申訴的話,會有期限限制。一、公司的內部申訴沒有期限限制首先,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利益交換式性騷擾或權勢性騷擾,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法律沒有限制申訴的期限,公司也不可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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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及第136條的規定,締結行政契約有二種情形(一)用契約來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但如其性質或法規不容許者,就不可以締約。(二)行政機關需要作出行政處分,由於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為了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起見,與人民和解而締結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實例)民間機構按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與建設工程主辦機關所締結的契約,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635號判決意旨,認為這是一種行政契約。又如行政機關約僱人員接受其所服務機關的定期僱用,參照「行政院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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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或自訴的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追訴被告犯罪行為的權利。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自訴之犯罪被害人,對於被告之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有無存在及其範圍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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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免責權,是為了使得各級民意代表能夠積極問政、監督施政、反映民意起見,所提供的一項特權。中央級民意代表:依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闡明如果是逾越範圍而且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便不受保障。地方級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定: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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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縮,是法律解釋方法的專門用語,從德文teleologische Reduction翻譯而成。對於法律規範產生疑義時,便需要加以解釋。解釋的方法不止一種。如果是按照法律規範之目的來解釋其含意、澄清其疑義,這種方法叫作「目的解釋」。基於規範目的而作解釋時,或許會採取擴張(從寬)方式,或許會採取限縮(從嚴)方式,後者稱之為目的性限縮。假設法條文義可包含的甲、乙兩個事項,應否把其中「乙」項排除在外?產生疑義時,尋繹立法目的而作成踢除「乙」項的結論,這就是採用了目的性限縮解釋方法。《實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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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說明如下:一、檢察官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檢察官的職權是: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執行刑事裁判,以及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二、檢察官與法官,雖然統稱為司法官,但是檢察官畢竟不是法官。他不受憲法第81條終身職的保障,按照「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執行職務必須受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長的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的命令。與屬於司法院體系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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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醫療險的一種理賠方式。依據「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才需填補,填補不可超過損害),在符合保險契約約定及理賠額度內,保險受益人以健保身分就醫,因治療為目的的所有實際支出,都可以獲得理賠的保險給付方式。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所謂住院醫療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同意於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之發生(如傷害、疾病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為。其給付方式復可分為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等3種類型,……。而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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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通知對方一件事實,這時候行為人並不用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是一種準法律行為。例如債權讓與的通知就是一種觀念通知。民法規定當債權人要把債權讓與給其他人的時候,讓出債權的人或受讓債權的人,要通知債務人有債權讓與的事實,雖然不用經過債務人同意,但讓他知道債權已經移轉了,改向新的債權人清償。註腳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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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上為了解決相鄰或附近的不動產利用衝突,而在一定程度擴張或限縮不動產利用人對於不動產的權利。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在第774條到第800條之之1。舉例來說:甲是A地的所有人,而乙為B地的所有人,兩人的土地是相鄰的關係。今天甲想要在A地興建C工廠,但C工廠若想要將廢水排入溝渠一定得通過B地,此時為了解決問題,限縮了乙對B地的所有權,讓C工廠所排的廢水可以通過B地;但如果因此會對B地造成損害,甲要用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並且要支付償金給乙。 註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民事判決:「惟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