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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將A壓制在地並造成A窒息死亡,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以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但A這樣的情況是因為B現正面臨A對其居住安全及財產權產生危害此「防衛情狀」當中,而B所為的「防衛行為」不僅是為了防衛自己,也是在防衛C的權利,可是因為造成A死亡的結果,所以可以主張「防衛過當」而減輕或免除其刑。二、如何判斷「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見圖1)圖1正當防衛也有錯?什麼是「防衛過當」?資料來源:洪偉修/繪圖:Yen「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分別規定在刑法第23條本文及但書中:「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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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多次連續的「有權占有」,就構成占有連鎖。占有連鎖在我國實務上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主張:一、中間人對所有權人有占有權利,例如買賣、租賃等契約關係;二、占有人對中間人有占有權利,例如買賣、轉租等契約關係;三、中間人將直接占有移轉給占有人不違法(也就是說「合法」轉租、「合法」轉借的情形)。 註腳這邊怕大家搞混,說明一下前期與後期的實務見解,早期實務見解認為:違法轉租產生的效果是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所以在終止租約前,都還是能主張占有連鎖;之後的判決認為:違法轉租不成立占有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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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註腳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9條:「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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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表現了一定的意思內容,不一定有想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催告就是一種意思通知。例如如果房客沒有繳房租超過2個月,房東向房客催告在一定時限內繳房租,房客還是沒有繳的話,房東就可以依照民法規定終止租賃契約。「意思通知」和「觀念通知」、「感情表示」都是一種準法律行為。註腳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按支付租金之催告,係意思通知之一種,而意思通知在學理上屬準法律行為之一種,……。」民法第440條:「I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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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輔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以私人的法律地位取得所需要的物資或勞務上的支援,行政輔助行為並不是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間接輔助行政目的達成,例如:行政機關採購原子筆、立可帶等辦公所需要的文具。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96號判決:「蓋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常以私法行為之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物質或勞務上之支援,學理上稱之為『行政輔助行為』,屬於行政私法(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範疇,……,亦即對於因行政私法行為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決定應循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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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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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有人說案件的判決與法官心證有關,到底什麼是自由心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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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適用民法何類型的契約,是處理法律問題的必須步驟。一旦知道當事人之間可以適用民法的有名契約,就會知道遇到個案契約沒有約定的爭議,可以依照民法哪些規定處理。隨著時代進步,許多契約內容逐漸超越最初民法制定者的想像,形成無名契約或者是混合契約,也就是在一個契約內包括多個典型民法規定的契約特徵(例如本篇消費者與發卡機構之間的契約關係,見圖1);或者甚至形成民法未曾處理過的契約特徵。圖1信用卡交易的當事人,以及各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定性資料來源:作者自製。一、消費者與發卡機構間(A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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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車禍(有稱二次事故)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誌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B駕駛發生車禍後,C又駕車從後方再次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C撞A、B的車就是二次車禍。簡單來說,就是原本發生車禍的當事人車又發生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註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至『維護交通安全』,為本罪列入公共危險罪章之最終理想,自不宜於『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之主要目的外為過度擴張之解釋,例如,因駕駛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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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成員彼此之間建立起信賴互助關係,所從事的活動必須有相當的風險,例如組成極地、高山、遠洋探險隊,就屬於「危險共同體」。而這是一種建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地位的事由,因為成員彼此緊密相連,若例如其中一名成員遇到危險,其他人在應該伸出援手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導致死傷結果發生時,其他成員就可能會承擔不作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楊舒婷(2022),《什麼是保證人地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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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緊急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緊急搜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情況急迫,不迅速搜索,證據可能會在24小時內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所以例外賦予檢察官在沒有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搜索,以便保全證據,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與逕行搜索不同的是,緊急搜索的目標是「物」,且只有檢察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才有緊急搜索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是只有在檢察官指揮下才可以執行緊急搜索,不能自行發動。而與逕行搜索相同的地方則是,這兩種搜索都是因爲當下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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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同共有遺產的情況下,遺產的處分需要經全部繼承人同意,屬於一致決,要達成共識會有一定困難。分割遺產可消滅公同共有的關係,讓繼承人各自處理所分得遺產。一般分割遺產的方式是由遺囑指定,或是各繼承人協議討論,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即產生本篇文章的問題,走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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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第一次銷售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第一次銷售原則(thefirstsaledoctrine)是在智慧財產權法上的原則。以商標法為例,當商標權人第一次同意商品流入市場上銷售之後,既已經獲得利潤,也表示商標權人有要授權給消費者,這時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就已經耗盡了,之後買到商品的人再另外轉讓、使用、進行第二次銷售,商標權人無法就此進一步主張商標權。這也稱為權利耗盡原則(theexhaustiondoctrine)。註腳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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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權利耗盡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權利耗盡原則(theexhaustiondoctrine)是在智慧財產權法上的原則。以商標法為例,當商標權人第一次同意商品流入市場上銷售之後,既已經獲得利潤,也表示商標權人有要授權給消費者,這時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就已經耗盡了,之後買到商品的人再另外轉讓、使用、進行第二次銷售,商標權人無法就此進一步主張商標權。這也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thefirstsaledoctrine)。註腳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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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恰,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註解,是指「協調、融洽」而言。如果用在法律文章或者法院判決書中,或許可以說是「平允、恰當」的意思。因此,所謂「自欠允恰」,直白地說,便是:「自然就不夠平允恰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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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災害補償性質職業災害補償是針對受到與其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即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護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扶養家屬不至於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並不是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是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協助勞工恢復生產力後回歸社會。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在性質上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擔補償之責任。二、職業災害補償種類(見圖1)圖1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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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投保保險(例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等),車禍發生時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填補你因車禍所受到的損害。一旦保險公司付了保險金給你,保險公司就可以代替你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這個叫做保險公司的「代位行使請求權」。圖1車子被人撞壞,可同時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肇事者賠償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受領保險金後,受害者原則上不能再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見圖1)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如果事故中被保險人(受害者)依法有權向第三人(肇事者)請求賠償,保險人(保險公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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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助於證據評價的事實,又稱為「補助事實」。認定主要事實除了利用直接證據,也可以利用輔助事實和間接事實這些間接證據,再透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推論主要事實是否存在。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此時A主張C有陪他去銀行領錢要交給B,作為證人的C精神狀態如何,就是證據(人證)是否可信、如何評價的輔助事實。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按主要事實之認定,除依直接證據證明外,亦得由間接事實、輔助事實等,依經驗法則推認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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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怎麼樣才能合法販賣從國外來的藥品呢?資料來源:張靜如/繪圖:Yen一、什麼是「藥品」(見圖1)凡是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的藥品,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品,依藥事法第6條,均屬藥事法所定義下的藥品。既然屬於藥事法所稱的藥品,輸入、製造、販售皆受到藥事法規範。二、外國藥品輸入臺灣,需要事先經過查驗登記許可程序如果想要製造、輸入藥品,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1項,必須要申請查驗登記,並且取得藥品許可證,如未取得製造或輸入許可就擅自製造或輸入的話,除攜帶合於限量之自用藥品外,依藥事法第...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想要親自到警局申請解除的民眾會需要。原則上警示帳戶只能在案件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後解除,例如涉案的犯罪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官判決終結且執行完畢,才能檢附處分書、執行完畢證明等文件,申請解除。因此,是否能在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前就提前解除警示帳戶,原通報機關有決定權限,即便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一定能解除。通報機關可以要求帳戶所有人提出一定的說明或證據(例如交易糾紛涉及詐欺,可能會被要求提出匯款證明、出貨證明、對話紀錄、和解書等),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