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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月22日肋骨斷裂受傷休息兩個月,本身金濟狀況就很吃緊,好不容易借了些錢買機具,貸款部代步車,來做事,卻在4月10日下班回家被攔檢及酒測,但當然因為沒喝水吃飯,下班時已有抽筋狀況,路上沒水可以買,車上唯一的就是前天朋友遺留的一口保力達,沒多想就喝下了,從停車場到攔檢位置大約2分鐘,導航可搜索,沒違規,沒危險駕駛停紅燈被警察示意下車,測出值為0.21,但測試時未告知漱口,15分鐘的差別,也沒有合理理由攔查,苦苦哀求也沒用,難道一口的保力達就要毀了一個人嗎?會醉嗎?員警不是也有自我判斷的權利嗎?績效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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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主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張三」是主語。把這個敘事句和竊盜罪聯結,「偷」是犯罪行為,「張三」是行為人,他便是犯罪主體。刑法分則裏的各種犯罪,其犯罪主體以自然人(個人)為限。但是在特別法中,法人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人(譬如出版公司)也要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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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鐵公司成立後,原本依「鐵路特考」之錄取人員,是否還具備「公務員」身份?《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範是否有受到影響?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為何?是否限於經國家考試「人事行政」合格者?又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政務官,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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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弟我有車禍賠償問題向您請教;我本身有兼職一份工作(工作時間13:00~20:30/1天7小時/時薪176元)今年2月1日開始去兼職公司工作,次日下班就發生車禍事故後住院10日及,診斷書上寫宜休養3個月,事後,有領到2/1及2/2的工資共2464元先要和肇事者談調解,想請教您如何依據計算住院及休養3個月的工作損失?(因為只工作2天就發生車禍了,就不會有過去半年的薪轉資料)懇請撥空協助解答困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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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4月連假在3/25號有補上班一天,但我提離職是在四月一號,所以等於是4月3號的那天的事放假與否已經沒關係,那這樣子四月領的薪水會有多一天嗎?ps:我是領基本薪26400請問這部分和變形工時有關係嗎?另外契約書上是說工作時間依丙方規定為原則,如有變動雙方以誠信原則調整之(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8日招開變形工時勞資協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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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在6/27日因生理期不適而請了生理假,吃完止痛藥確認主管有已讀回覆後昏睡了一天,起床就收到主管發送訊息說妳乾脆直接來簽離職單,我當下就回覆我會去簽離職單,後面也交接完曾在我手頭上的客戶資料和公司文件,但28號已提出離職,27、28、29、30、31主管卻又說是已曠職做辦理,但28號後有確實跟主管說本人因私事無法回工作地簽署離職單,現在想詢問一下不簽署離職單會被告嗎?提出離職後的幾天還要被算曠工合法嗎?再麻煩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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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工作性質為輪班制.作四休二.因公司農歷過年期間停機不開工.要求員工請特休假.這樣是可以的嗎?有無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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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令(指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前)對於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等行為的保障不夠充足針對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的行為,可以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不過這樣的規定屬於行政裁罰,是否能夠確實有效嚇阻他人不法行為,令人存疑。雖然我國刑法也設有妨害自由罪、強制罪以及恐嚇危安罪等規定,不過在刑事責任的要件以及認定上較為嚴格,除非達到一定妨害自由之程度,否則很難透過刑事程序給予行為人懲罰。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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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無照駕駛行經路口時因被違停車輛擋住視線,因此發生車禍,並在觀察一個月後發現顱內有出血狀況因此而住院開刀。事後雙方雖已和解完成(雙方當事人,非違停車主),但近日對方強制險保險公司傳訊息,要我們去申請相關理賠手續,請問:1.我們雙方都可以向違停車主申請賠償嗎?2.因家中長輩為無照駕駛,這樣對方的強制險是不是就不會賠償了?以上感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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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期間因為車禍心情不好生活受影響也因此沒辦法從事之前的工作車禍經過是這樣對方全責但對方是開公司的車而我方有受傷現在已經有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在走訴訟流程主要是因為我們不明白法律相關資訊包括寫訴狀、提告求償等等所以有聘請律師只是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跟律師貌似有些誤會導致律師想解約但後來律師又改口說不解約一樣照辦但心態上很明顯就不一樣了如果律師要抱持這樣我寧可談妥解約可是後來律師又堅持繼續受任想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有沒有辦法成立律師所提的解約呢?因為案件有點麻煩很多自身資料都不是很齊或者是說不知道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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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網路平臺原價轉賣國外買的眼藥水、防蚊液,為什麼會被罰?資料來源:鍾秀瑋/繪圖:Yen一、什麼是法律上的「藥品」(見圖1)藥品的種類非常廣泛,除了藥事法第6條所規定供人體使用者以外,另外還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供環境衛生、防治污染等使用的環境用藥。二、攜帶藥品入境需要經過核准,且要有藥商執照或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才能進行販售除非是要自行使用,否則只要人體用藥或環境用藥是沒有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1項,或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核發輸入許可證就自行攜帶入境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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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核發監聽票(法律上稱為「通訊監察書」)的條件是什麼?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一、聲請監聽票的要件(見圖1)(一)程序要件1.什麼時候可以聲請(1)偵查中只要在犯罪偵查期間,無論案件是偵字案或他字案,要監聽就應聲請監聽票。(2)審判中由法官職權核發。2.由誰聲請只有檢察官可為聲請,檢察官聲請的理由,可能是依照自己的職權來決定;或者依照司法警察機關的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監聽票。3.被監聽的對象(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司法警察調查的對象,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官偵查的對象、法官審判的對象,就稱為被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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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任職某高科技著名電子公司擔任工程師乙職,上禮拜我工作期間,突然接到醫院電話,醫院告知我爸爸病危是否能來醫院一趟,我那時立即跟同單位的工程師學長說要臨時請假一事。老工程師回我說:「單位目前沒有多餘的人可以補你的位子誒」。我回說:「那我可以晚兩個小時下班嗎」?他回說「。。。。」隨後沒多久我打給副理他立馬放我回家處理事情。雖然父親現在依然還在,但是這個老工程師最近又在挑我工作的毛病,他上上禮拜教了我一樣新的機台要清潔,並覺得我應該學一次就應該完全記得,上禮拜他獨自讓我操作,事後兩天他line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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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常遇到雇主在工作當日完成,收取勞報單與簽單,但都要3個月後才給款,有時匯款還會扣除手續費?這個有法可管嗎?勞工局是否會介入這樣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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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倘雇主與離職員工間已簽署競業禁止契約,並約定離職內兩年不得轉職到競爭同業,則:一、雇主可否以離職員工已找到新工作為由,認定離職員工未因此發生損失,不發放自離職員工找到新工作起的月份的競業禁止補償金。二、倘雇主依前段,停止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給員工,如離職員工爾後收到來自競爭同業的就職邀請,公司是否仍得依競業禁止契約要求離職員工不得跳槽到競爭同業。其他有關子問題:1.勞基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損失之定義?機會成本是否為損失?2.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第1款之每月補償金額,得否按勞工之個別損失月份計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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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訊軟體line有開匿名群組的功能,加入後每個人可以替自己取匿名並設定頭像圖片,在群組裡的人都不知道跟自己談話的人實際上的身分。請問在這樣匿名群組發言,發生言語糾紛的話,對方有可能藉著截圖後提起訴訟程序,知道我是誰,向我提告嗎?對方去找警察的話,警察可以要求line提供我上網的IP,藉此確定是我本人嗎?line或Facebook這類通訊軟體的公司,有義務要提供警調這類公務人員我的資料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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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一樓住戶,有一半騎樓產權,想請問騎樓常常有鄰居停機車,但是最近要搬進去常常進出貨物有機車擋路,如果將騎樓機車移至旁邊停車格停放,是否有觸發?我只有騎樓一半產權,因為1樓我是要開公司,如果機車這樣亂停,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做生意,但目前還沒進去,還在裝潢中,我是否有權利要求鄰居騎樓禁止停放機車?還有騎樓到底在法律上有沒有強制規定禁止停機車?還有我在騎樓放置椅子貼寫貨物進出,請勿停車,椅子被鄰居砸爛,是否鄰居有觸法,構成毀損罪?如果沒有監視器是否有辦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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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室內設計師離職後公開行銷任職期間的設計作品,會違反著作權法嗎?或者需要標註著作權人(前公司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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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司居家作業只針對我個人進行全程8小時開啟視訊上班且視訊時是只有我開啟鏡頭4主管對1員工進行查看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參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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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指若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則行為人應對受害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此規定下,若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造成,受害人可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且有意讓侵權行為發生,而過失是指行為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同時,侵權的行為與損害間也需具備因果關係。套到住戶施工造成其他住戶房屋、人身或其他財產受損的案例,若施工住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水電施工時,不應造成其他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