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我開車在一個三線道路口,前方已經變綠燈,但我所在的內車道車龍還是不走,眼看右側的兩車道車子都消化光了,我決定一個右轉跨越「雙白實線」,從中線車道駛離現場。這時候,後方駕駛認為我違規,提供行車紀錄器提出檢舉,警局以「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開我紅單,處罰600元及記違規1點。這不公平吧?難道叫我眼睜睜的看著前面堵車右邊淨空,卻動彈不得嗎?請問這有機會跟法官打官司,請法官幫忙銷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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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世界有許多過去無法想像的事情,正在不停地發生。跟許多素未謀面的人在網路上對話、不用出門就可以直接下訂單買東西,乃至於不用埋頭於百科全書中,上網就能夠獲得許多知識,這些都是今日你我生活中的日常。然而,網路世界帶來便利、也帶來新的問題。法律百科身為網路世界的一份子,這個月,我們將與各位粉絲朋友一起來探討那些在網路上隨時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本週就讓我們來研究「網路言論與個人資料保護」吧!-個人資料(簡稱個資)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從個資法的定義來說,例示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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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獨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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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主張對被告具有私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例如交付金錢、物,或從事特定行為的民事訴訟。例如,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對被告提起侵害名譽權的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賠償金。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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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曾經加入直銷公司從事直銷工作的人會需要。一般社會常見的直銷公司,在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而直銷公司內從事直銷業務的人,稱為「傳銷商」。而參加直銷的人如果想要退出直銷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在30日之後(法律上稱為「猶豫期間」 )才想退出的話,可以用書面的方式退出直銷公司,並且將手上本來要銷售的商品退回給直銷公司;但所持有的商品如果持有時間超過6個月,則不能退貨。如果在30天猶豫期間「內」就想要解除或終止契約,可以參考「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範例」。範本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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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行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迴避,是為了避嫌而退出、躲避,不參與其事的意思。法律規定了若干情形,法官對其承辦的案件必須主動迴避,不可執行審判職務,稱為自行迴避或法定迴避。譬如法官和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地方法院原判決的法官調到高等法院後,原案提起上訴,又分配給他承辦等等情形,都應該自行迴避。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行政訴訟法第19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都有詳細的列舉規定。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在憲法訴訟法第9條也有自行迴避的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參與政府機關標案並得標,與政府機關之間需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的廠商會需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得標的廠商與政府機關間,需要有採購契約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範本的來源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20),《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1項:「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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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質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許多行為犯了許多條罪,為了簡便審理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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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隨著社群網站與社交媒體等數位服務興起,透過這些服務與他人對話、傳輸檔案,在今日極為常見,而如果與他人發生法律糾紛,例如消費爭議、財產糾紛、租屋問題,甚至網路上常見的各種言語衝突,都可能會透過常見的Facebook、Line等服務而留下痕跡。 隨著上述的情況,對話或者留言截圖作為證據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這些對話或留言其實也可能有被刪除、甚至假造的風險,出示截圖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事,才能讓自己的主張有證據來支持呢? 本次預計推出上下兩集蒐證系列,跟聽眾朋友聊聊關於蒐證的各種疑難雜症,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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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被害人」是指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而言。如果是間接受害者,只能向檢警告發犯罪,不能提起自訴。 「自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公訴」為相對的概念。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註腳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刑事判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對於縣司法處就其告發之刑事判決,不得向第二審檢察官申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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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立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法院對濫訴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原告所找的律師,可處最高12萬元罰鍰,還可能要負擔被告的律師費。「為什麼要處罰提告的民眾,憲法不是有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嗎?」、「未來遇到有冤屈想提告,法官是不是就可以輕易判我『濫訴』,然後罰我錢?」消息一出,這類迷思常出現在新聞報導底下。「哎呀~這種事告不成啦,小心變濫訴!」「都敗訴了,再上訴的話就是濫訴了喔!」這集裡,我們會聊聊到底怎麼樣會被稱為「濫訴」,以及為什麼要處罰這樣濫訴的行為,最後也會舉出3個實際被法官判定濫訴的案例,跟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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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A想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者(俗稱仲介)B找房子。B替A找到喜歡的房子,但A不滿意屋主C開出的價格,雙方對房子價格暫時還沒有共識,但是認為有討論空間,仲介B建議A拿出一筆「斡旋金」,表示A的確有購買的意願,再由B協調。「斡旋金」是什麼呢?一、斡旋金是什麼(見圖1)圖1什麼是不動產斡旋金?資料來源:林清汶/繪圖:Yen斡旋金制度在不動產交易扮演重要角色,是不動產交易市場長期運作形成的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仲介為使買賣雙方達成共識,通常會先向買方收取一定金額或開具本票、支票或簽立要約書等方式,等賣方同意買方的出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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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安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86條至99條,分別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類型。保安處分是刑罰以外的處分,可與刑罰並行(例如性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可強制治療),目的則在於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至於發動的時機,一般而言會在刑罰執行前,但針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則是在服刑期滿後為之。 註腳刑法第86條至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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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保障票據權利人及確定付款人的責任。簡單地說,我們可以將「承兌」當作是付款人的一種承諾(承諾兌現),承諾內容就是「到期支付票載金額」。當匯票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後,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會付款,因此,執票人為了在匯票到期日後可以收到票載金額,可以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做出承兌的提示,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並記載「承兌」字樣(也可以記載「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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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附隨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附隨義務是指附隨於契約發展過程而發生的義務,其可分為兩類,一為與給付具有關連,一為與給付並無關連,與給付無關連的義務是在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不因契約履行而受侵害。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區別,以得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的。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為從給付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則為附隨義務。 註腳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3版,頁32。陳聰富(2019),《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頁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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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歡跑音樂祭嗎?覺得自己是個聽團仔嗎?音樂祭上除了講座、音樂、酒以外,其實還隱含許多法律問題,例如DJ播放別人的歌,這樣可以嗎?為什麼看到新聞報導說歌手唱自己的歌,反而會被告?要舉辦一場成功的音樂祭,除了找好演出者、大力宣傳之外,還有哪些法律上的細節要注意呢? 看似簡單的「做出一首歌然後演出」,其實詞、曲就是2個不同的音樂著作,再加上製作成品會另外產生「錄音著作」。單純複製音樂電子檔是重製行為,但登台演出就會是「公開演出」。如果擔心自己的歌被別人擅自拿去利用怎麼辦?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登場的「集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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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享有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的人,想要將自己的攝影著作授權給別人行使重製、發行等權利的時候會需要。著作的種類很多,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攝影著作也是受到保護的著作,著作權財產人可以授權給別人利用。而此範本是關於將攝影著作授權給別人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供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人、被授權人參考。攝影授權契約範例的來源,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攝影授權契約範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著作權法第5條第5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攝影著作。」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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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又被稱為分保,是指保險人和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後,保險人又向其他的保險人投保這個「承保要保人危險」;而承保保險人危險的其他保險人,又被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避免同時間危險過於集中,要同時理賠太多給要保人,藉由再保險制度,讓其他保險公司一起分擔。舉例來說:A航運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然後B公司又以「承保A航運公司的貨物運輸險」向C保險公司承保,此時B和C的保險契約就是再保險、C保險公司是再保險人。註腳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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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屋主或裝修工程承包商,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我們沒有簽任何書面契約,到底可不可以互相向對方主張權利呢?(見圖1)圖1家庭裝修沒有簽書面契約有效嗎?資料來源:張菀萱/繪圖:Yen一、在沒有書面契約可以界定雙方法律關係的情況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一件事:裝修工程按照民法規定,它是什麼「契約種類」呢?二、我們的民法中規定許多「契約種類」,不同的契約種類,都有不同內容的規定,其中也包含是否一定要用書面訂立,契約才有效的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契約」,就明文要求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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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誠實信用,從字面上解釋,可以說是「誠懇實在、毫不虛假」及「信守約定、相互為用」的意思。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最早出現在民國19年5月5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第219條,其內容是:「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編列在民法第二編(債編)。相隔五十餘年後,民法第一編(總則)首度通盤修正,認為誠信原則的條文列在債編,未能涵蓋債權債務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因而把相同內容增訂在總則編的第148條第2項,以示適用於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從72年元旦開始施行。又隔十餘年後,債編首度通盤修正,由於總則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