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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搬入一間套房,搬進來的第一天發現冷氣出風口瘋狂滴水,第二天跟房東反應後,房東表示要我去檢查外面的出水口,沒想到還是一直瘋狂滴水,找來維修師傅看之後發現是經年累月的髒污導致出風口堵塞,連出水口都出問題,不是用擦的就可以解決,需要專業清洗,但房東聽完報價之後說要考慮再維修。租約中有寫到維修費是房東負責,而經年累月的髒污也不可能是我搬進來一個禮拜造成的,如果房東考慮後決定不維修是否有違法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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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經過是這樣的!今天早上坐公車我看到有乘客吃有味道的飯糰和飲料(2瓶生活綠茶)因為現在是疫情高峰他也不顧他人眼光繼續享用美食;我就照相po到林口社團上但因為相片沒有把臉p掉讓社團的人看,我並沒有把文章刪除應該是管理員刪除了(因為評價兩極)!現在當事人的家人說他吃東西因為人不舒服(我不清楚是什麼樣的不舒服但我看起來他就很餓)有保留截圖要到派出所告我,我想請問能提告我除了肖像權還有什麼?那對方是否也有違法的行為?我將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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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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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月公公去世也些房產和1分多的農地三個兄弟無法達成共識、婆婆也很煩、老大不聽婆婆的安排、最來老公想想乾脆都先繼承給婆婆老二也ok但老大還是不要ㄧ定要分、這樣的話是不是ㄧ個兄弟不同意、婆婆還是無法直接繼承還是ㄧ樣要三個簽名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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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紙本簽核,申請請假需求,需附上戶籍謄本,近期老闆不在辦公室,故發mail通知,想詢問可不經員工本人同意,除申請單外也將個人戶籍謄本直接掃描附上,並發送給其他同仁(不同階級主管與人事部同仁)嗎?因戶籍謄本上有諸多家裡的隱私,故想詢問公司這樣的行為可行嗎?有可保障員工隱私的相關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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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遺囑中如果有交代喪葬方式,有法律效力嗎?有看到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只有寫到家屬要尊重死者意願舉辦殯葬,不知道是否有強制力。我該如何做,才能讓繼承人落實我希望的喪葬方式呢?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I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II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40&flno=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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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理解不真正義務(當事人應一定行為而不為時,法律課以某種不利益)的意義及以下例題甲寄託花瓶在乙處,但未妥善包裝,也未告知乙此為易碎的名貴花瓶,致花瓶因乙的疏失而滅失。為何此種情況下,甲僅發生減免賠償金額的不利益,不生損害賠償的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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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今年82歲因椎間盤突出又害怕開刀治療所以只吃止痛藥近3-4年因壓迫神經越來越嚴重走路都會痛以至於長期臥床不想起身只有想上廁所吃飯才會走到飯廳廁所或者只是坐在床邊吃飯排尿在一天只吃一餐的情況下體重約莫從90公斤下降到60公斤近10天父親進食明顯變少甚至連常喝的牛奶都沒喝幾口母親餵食他也都拒絕詢問身體有無不舒服要不要看醫生父親表示只是不想吃沒有病痛不想看醫生若父親持續拒食導致營養不良致死請問母親或子女會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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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甲故意將乙之機車移開遂而造成警員丙誤認而開罰乙,就此是否可以依照學理上之三角詐欺關係,但乙丙之間並不具備法律上、事實上之貼近關係,據以認為甲客觀上是以欺罔丙之手段作為隱匿和平而破壞他人持有之犯罪行為,而主觀上具有未必故意之容任意思,次依我國法人之認定採法人實在說而認為甲意圖將乙財產為公法人(第三人)所有,而認為甲應屬刑法320條之竊盜未遂呢?其二;如甲僅是單純將車移開,但乙尚未受有開罰之情事,然依刑法第25條及學理上之主客觀混合理論,甲著手於構成要件之實行且引起法益上之危險時,縱然乙未受到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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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姊是同父異母的姐姐,爸爸在她五歲的時候離婚之後與我媽媽結婚,所以從小沒有一起生活也不熟識。如今我的媽媽在去年去世,爸爸在今年也去世了,媽媽的房屋留了一半給我,另一半由爸爸繼承,但今年爸爸去世了,我姊姊有2/1的房屋繼承權,也就是房屋的4/1,她要我去銀行貸款出4/1的房屋成交價金給她,但我還是學生未工作,貸款必是還不出來,房屋因為是父母留下的也不好做出售的動作,想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房屋若是共同持有,持有3/2以上房產的人是否有絕對的權力能主張出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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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條-第4款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前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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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可否從事無擔保品之放貸?若是不行,其行為是否涉及違反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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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今天身上配戴的飾物、配件、配備被別人當面搶走又或趁我不注意時拿走以及行車記錄器、攝影器材、錄音設備被對方搶走或趁我不注意時拿走,想做滅證或其他不當行為請問該算搶奪還是竊盜?
辭典
指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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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公司交付工作任務不慎觸犯外國商業詐欺走私(逃稅)在國外服刑完畢案發後公司總經理告知因為是公司事情而導致官司纏身公司會承擔所有責任聘請律師支付費用請我不要擔心出獄後回公司上班公司卻用該案件尚有其他員工被告未結案為由拖延不支付高額的律師費可否有法律條文明確認定可以跟公司提出請求支付律師費的要求另外可否一併提出坐牢期間的精神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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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要規定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條件才能定罪?過高的利息(例如年利率13104.63%)不能算是違反善良風俗嗎?例如刑法第266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法律限制賭博行為,為何不能也全面的限制高利息借貸,如此不是能給人民更好的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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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益,如在學校、補習班之課堂環境上持續被言語騷擾及關係霸凌,並被誣陷誣賴,加害人(行為人)人皆為滿18歲,請問該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不受他人(同學)不法侵害及預防,感恩。
辭典
係指一般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未依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聘僱許可,即容留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
辭典
行為人的生理反應受到影響而欠缺正常駕駛所需要的注意力,需要具體事實證明,例如語無倫次、闖紅燈、蛇行、忽快忽慢、撞傷人、撞到電線桿或安全島。
辭典
指破壞或消滅物證,讓警方無法取得或辨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