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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行為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等進行攻擊或貶低而不屬於性騷擾的行為。例如用影射性字眼暗指某人性傾向,以達到羞辱目的,或像是生理男學生因為氣質較陰柔而受到同學欺負、辱罵,都是性霸凌的一種。 註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3目:「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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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騷擾是指性騷擾的行為人,基於與被害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性騷擾。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會因為適用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權勢性騷擾,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的關係,負責指揮或監督的一方,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指揮或監督的另一方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權勢性騷擾,則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類似的關係,負責監督、照護或指導的一方,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監督、照護、指導的另一方性騷擾。無論適用何種法律,「權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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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網路媒體《報導者》推出的「無體溫關係」專題,探討在當代社會中興起的寂寞經濟,以及期間的親密關係,主持人延續上一集的討論(因為不小心錄太長🥹),要繼續探究相關行為的法律爭議。找人陪聊到入眠的「掛睡」行為居然有市場?有收錢還不能先睡著?直播主業績不夠求幫買,到底有沒有犯詐欺罪?照片其實是「照騙」,可以提告來彌補受傷的心靈嗎?在今日,追求情感寄託的方式非常多樣,也發展出不同的經濟活動,既然是經濟活動,就常有各種爭議,需要法律常識來幫忙。法律難斷感情事,尤其在某些情感糾紛發生後,雙方會對於交往或曖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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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先前與某乙發生口角而懷恨在心。一日,某甲為發洩怒氣,遂前往某乙住家並丟擲石頭砸毀某乙住家的窗戶,隨後離去。數小時後,某甲又感到不妥,再次前往某乙住家,自行清理現場並找工人安裝新玻璃,將窗戶恢復原狀。某乙當時在外地旅遊,並不知道自家窗戶被毀。數日後某乙返家。因玻璃已被復原,某乙起初並未發現任何異狀,但在查看先前的監視器畫面時發現了某甲曾砸毀玻璃一事,欲對某甲提出毀損告訴。請問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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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工作的地方常被熟人偷錢、最近打算安裝監視器。想請教、若是之後有拍到偷竊行為、我們能提告嗎?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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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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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甲雙手穿戴手指虎,向路旁經過之行人乙出拳後逃逸,乙左臉瘀青,送醫後並無大礙。 爭點︰本案中,甲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並得依照同法第22條第三項之規定,沒入其手指虎。甲亦違反刑法第277條之規定,司法機關得依照同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手指虎。因此,本案爭點為,當行為人底行為同時違犯了行政法之規定而被課予行政罰,以及違反刑法規定而被課予刑罰時,兩法規範究竟如何處理,此即「競合」所要討論的問題。所謂的競合,即案例事實滿足多數法規範的要件,該法規之間應該要如何適用,有無優先次序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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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是一片擁有多元信仰的土地,許多宗教活動不僅凝聚在地情感,更躍上國際版面,如Discovery探索頻道將媽祖遶境和梵蒂岡耶誕彌撒、回教徒麥加朝聖列為世界三大宗教盛事,成為臺灣的特色。然而宗教儀式對於居民而言,可能也會造成困擾,空氣中瀰漫爆竹煙火引爆後、紙錢燃燒後的氣味,其實並不好受;而三更半夜或清晨的鑼鼓聲,也有擾人清夢的問題。居住安寧與宗教活動之間的緊張關係該如何調節?法律又怎麼看待這件事呢?本集節目中,Yt與Henry將從小時候的回憶出發,聊聊對於各種宗教活動的體驗與見聞,也會用法律的眼光來看這些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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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1歲女17歲,雙方在你情我願的狀況下發生合意性行為,若女方不願提告,但女方父母堅持替告,這樣男生會需要負什麼相關的法律責任嗎,不管是在刑事上還是民事上,另外,如果想要進行墮胎手術,是否還會有墮胎罪的相關問題,還麻煩懇請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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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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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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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FB直播」、「電台廣播」公開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在直播或電台廣播時播放音樂,如果那首歌曲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論那首歌是否從YouTube播放,都屬於利用著作的行為。利用的著作種類及利用行為整理如下表:直播、廣播時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及著作利用行為 利用著作可能涉及的利用行為FB直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重製(直播錄製並同時透過網路傳送內容部分)、公開傳輸(直播結束後可供觀眾自行點選重播部分)、公開演出(直播時即時播出部分)電台廣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註:1. 音樂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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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駕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但肇事車輛駕駛不願賠償,故提起民事訴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時被告未到場(肇責已確認但對方不服提鑑定)。而後律師告知我,因行照上車主是公司抬頭,應該將原告改為公司,才不會日後造成瑕疵。但詢問法院服務中心,只是請我多詢問幾位律師,並告知若要更改可寫陳報狀,但不一定可更改成功。1.因已有案號,有需要將原告更改為公司嗎?2.若不更改,原告仍為駕駛人會有什麼影響呢?希望有人可以協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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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此附帶訴訟僅限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並不包含少年事件程序,所以若是被告是12歲以上而未滿18歲之人,就不能附帶民事賠償,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能不能向家長(法定代理人)求償,必須先確認那名未成年人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如果已經構成,還必須確認家長有沒有好好負監督責任:如果家長沒有善盡監督責任,他就必須為未成年人的行為負責,可以向他單獨求償,或者要求負起連帶責任。反過來說,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就無法向他求償了。但法律為了保障公平,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而不用負責,您仍可以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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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時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個人基本資料、受益人姓名、保險內容、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等。註腳例如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有說明要保書裡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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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為責任︰(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負無過失責任。(三)本案中,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二、國家賠償(一)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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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本質上並非財產犯罪,只是乍看之下像是財產犯罪。白話來說,常見的金錢、債務糾紛,其實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明明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卻容易出現「以刑逼民」的情況,也就是債權人利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來達成威嚇對方出面處理民事糾紛的目的,這種刑事案件就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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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網路文章寫說「酒駕」,說他這是違法違規行為,他卻反而爭論酒駕沒超過酒測值就不是違法違規。但我查詢結果,酒駕通常都跟已經超過酒測值的行為聯貫再一起,所以在法律上,酒駕這兩個詞應該就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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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9&flno=8請問中風或失智的長輩可以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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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