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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債,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就會成立,不論當事人有沒有想要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依照民法的規定,法定之債主要有以下3種: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除此之外,也有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發生法定之債,例如撿到遺失物的拾得人,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可以對遺失人請求10%的報酬,這個報酬請求權也是一種法定之債。註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且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定之債,只須合於法律所規定之要件,即可成立,與契約之債,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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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外或中國港澳的樂團或個人來臺灣表演,要經過哪些程序?如果沒有照著法令申請簽證或是符合其他要求,表演者或是引介他們來的經紀人或表演公司,會有什麼問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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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常提到總統如何賣國.也常常提到戒嚴時期.我不太明白,總統如何宣布當下就是戰爭時期或者叛亂時期.以達到戒嚴.目前比較粗淺的理解,戒嚴是指將全力交由軍隊來管理而總統又是三軍統帥.因此,是否有辦法達成戒嚴來收集權利爾後剷除異己,最後就達成賣國?即便我們想要罷免總統,根據選罷法1年內不得罷免.那時否選出來的總統一上任就可以這樣做...反而人民沒有任何辦法阻止?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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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為社區型透天型,未完工該面背牆未開窗且無公用空間可進出,以致住戶無法以正常程序驗收該問題發現於颱風天,未完工牆面滲水,與正後方住戶協調進入他家,從他家窗戶外才了解背牆外完工經瞭解,因與後面住戶棟距僅為80公分,且當時房屋建造時鷹架是搭在後方住戶土地上,在房屋施工後期,後方住戶強烈要求拆除鷹架,建商與營造皆知曉此事,房屋驗收也未通知房屋所有人有此瑕疵在房屋所有人歷經漏水並追蹤來源後,建商才開始處理,不過已經5個月,建商尚未確認施工方法,仍無明確可完成時間若建商持續拖延,日後走法律程序,目前法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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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飄,很難不挨刀,在職場上有時會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比如遭到同事、上司或部屬對工作能力、表現、業績的品頭論足,或者在背後說各種閒話,甚至是用不禮貌的方式或言語對待他人,或者集體排擠、孤立特定夥伴的行為。以上這些問題,都可能構成令人聞之色變的「職場霸凌」。然而,面對職場霸凌,除了法律上的主張之外,更困難的可能是現實的條件,包含蒐證困難、心理壓力等因素,都會有所影響。像是2023年,就有人力銀行針對職場霸凌的議題進行問卷調查,發現超過6成受訪者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想鬧大,除了害怕權力不對等之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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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條款(threestrikeslaw),或稱三振法案,是一個源於美國法的概念,正式名稱為美國聯邦政府在1991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暨執法法案」(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主旨是針對觸犯暴力犯罪的犯罪者,若已犯下暴力或毒品重罪,則應判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就如同棒球比賽的規則中,打者遭遇到3個好球就會被判「三振出局」一樣,故又稱為三振法案。而在臺灣,相類似的概念則是於2005年的修法中,基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方針,針對屢次犯罪者的假釋規定進行修正,使得假釋期間內再犯重罪的累犯不得假釋。這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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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住約30年五層樓公寓附有地下室停車場,近期發現鄰居於自家停車位內停放三輛摩托車及一輛汽車,其三輛摩托車橫向併排於汽車後方,故汽車停放完成後使其車頭突出車格並阻礙車道,因該公寓無正式管理委員會,是由多名熱心住戶自願執行維護和管理,想請問此車輛停放方式是否可先告知住戶,若不改善則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處理呢?若要請主管機關處理該如何走程序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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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對意見。書面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我們社區開完區權會並沒有進行上述的步驟,僅公告會議紀錄,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區權會的決議是不是就不具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召開一次臨時區權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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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債務人賠償但債務人至始即未依判決主文匯款給債權人,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現以打零工日領薪水為職業,試問;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出示債務人的老闆代為收取日薪資1/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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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基隆市長謝國樑的罷免案受到了各界的關注,除此之外,近年已經發生數件值得關注的罷免案,讓「罷免」是否為政治報復的爭議浮上檯面。但其實選舉、罷免本質上就是一種政治活動,也難免會成為不同政治勢力之間角力的議題。可能會出人意料的是,罷免制度對於民主國家來說並非常態,也有國家考量到選舉結果的安定性、避免民意代表因為選區利益的考量而遭到罷免,在法律上並未賦予人民提出罷免的權利。而在臺灣,罷免制度雖然存在,但也歷經了不同階段的修法、調整門檻,並在近年來引起相當的關注。對於罷免程序,大家或許會看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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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的孩子遭逢校園霸凌事件,經過調查判定霸凌成立。但是班導師在調查報告中自承曾以手機拍攝我的孩子與行為人間的相處情況,班導師因為未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知悉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私自拍攝想對個人對此事件認定非屬霸凌做辯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未經家長同意而在教室內裝設錄影設備並側錄教室內上課情形,是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以及事後是否善盡保管資料的義務,都不影響侵害結果。因此該師針對學校考核會懲處申誡一次之救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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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還是要進去嗎?能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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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詐騙集團,收到判決書如下,請問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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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網紅「晚安小雞」因為在柬埔寨拍攝爭議影片,而遭到柬埔寨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也引起了國內相當多的討論。除了爭議言行本身的問題以外,也不乏有「晚安小雞是哪位啊」、「這樣也算網紅喔?」、「網紅是社會亂源」的批評。但在這個自媒體興起,每個人都有機會在網路世界引起關注的時候,網路紅人的影響力其實不容忽視。然而,在流量、聲量等考量之下,許多網紅可能會以較為極端的言行或節目企劃,企圖捕捉群眾的目光。而這些行為有時不只會產生道德上的爭議,更可能會踩到法律紅線。有些行為不只會成為在粉絲與黑粉之間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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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一定公共行政上的目的,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所設置的組織體,該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的利用關係。例如:動物園、圖書館、港口、機場、公有公營的停車場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公有市場之設置,係行政機關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性質上應為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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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請原告當連帶保證人,貸款約莫40萬的汽車,被告過程沒有使用詐術,原告本身有輕度身心障礙:自閉症患者社交障礙,證人供述皆是原告動作比一般人慢,原告成為連帶保證人後,被告繳四期車貸便沒再繳,原告對被告提告準詐欺後,原告也另外對車貸公司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法扶律師,再民事判決撤銷連帶保證人(主要原因是因為原告薪資不足以負擔)問題一、那麼請問各位專業律師上述被告是否構成準詐欺?問題二、原告沒因為這件事繳到車貸,連帶保證人也已經撤銷,這情況假如有成立準詐欺會是既遂還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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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2年,緩刑2年」:這是我朋友的傳票上寫的判決文,想請問一下大家這段話的意思是不是「有期徒刑6個月,但緩刑2年,所以只要在2年的觀察期下沒有在犯錯就不用執行6個月的刑期呢?」,另外同時要支付4萬元的罰金且必須支付。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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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立法院2024年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是否合憲?以下也有一些問題,想請教:.請問哪裡可以知道立法院院會在2024年5月17日與24日二讀的條文文字呢?混亂的過程,人民如何得知修正或新增了哪些條文?.立法院這幾天的過程,該怎麼紀錄在《立法院公報》上?看得到院會與黨團協商的文字過程嗎?.立法過程中,法條草案是否必須事先公告?.如果的確應該事先公告草案,最遲應該多早之前就讓人民知道?.立委可以在修正動議的過程中,放入從未公開過的法條文字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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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壹萬五,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這樣判決是如果不入獄全部要繳10萬5千元嗎?我分別在一個7-11、7-11外的路口,不同時間錄影一位女子,她就告我了…我只是散步路過而已啊…她還附帶民事求償我74萬,這樣法官會以她的74萬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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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就工作規則的概念進行介紹,次而回答本文底問題。一、何謂工作規則︰(一)「工作規則」見于〈勞動基準法〉第九章章目,就其規範僅有第70、71條。第70條規定僱用人必須訂定工作規則的前提、程序與規定項目,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的效力,不得牴觸強行規定與團體協約。(二)工作規則指得是僱用人為了統一勞動條件與服務規律所制定的企業內部規範。有爭議的是,這樣的規範是否需要得到受僱人的同意,始生法律上效力。爭論如下︰1.甲說(單方行為說-免同意)︰此說又稱法規範說,即認為工作規則只要僱用人單方發布,且公告予受僱人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