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曾經加入直銷公司從事直銷工作的人會需要。一般社會常見的直銷公司,在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事業[1]」,而直銷公司內從事直銷業務的人,稱為「傳銷商[2]」。
而參加直銷的人如果想要退出直銷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在30天以內(法律上稱為「猶豫期間」)就想退出的話,可以用書面的方式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直銷公司,並且將手上本來要銷售的商品退回去;直銷公司必須要把商品的費用退還給傳銷商,但如果已經支付獎金或報酬給傳銷商,則可以從退還的費用中扣掉。另外商品有毀損或丟失,而且可以歸責於傳銷商時,直銷公司退的款項中也可以扣掉商品的價值[3]。
如果在30天猶豫期間「後」才想要終止契約,可以參考「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範例」。
曾經加入直銷公司從事直銷工作的人會需要。一般社會常見的直銷公司,在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事業[1]」,而直銷公司內從事直銷業務的人,稱為「傳銷商[2]」。
而參加直銷的人如果想要退出直銷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在30天以內(法律上稱為「猶豫期間」)就想退出的話,可以用書面的方式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直銷公司,並且將手上本來要銷售的商品退回去;直銷公司必須要把商品的費用退還給傳銷商,但如果已經支付獎金或報酬給傳銷商,則可以從退還的費用中扣掉。另外商品有毀損或丟失,而且可以歸責於傳銷商時,直銷公司退的款項中也可以扣掉商品的價值[3]。
如果在30天猶豫期間「後」才想要終止契約,可以參考「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範例」。
註腳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
I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II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
I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II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I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II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III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IV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