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觸犯了最重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受刑人,或者是他的配偶、特定親屬會需要[1]。易科罰金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當符合前面易科罰金的要件時,會依據個案情形,用刑期再乘上1000、2000或3000元計算金額後,用罰金代替6個月內的有期徒刑或拘役[2]。
必須要注意的是,受判決人收到判決後,還要向執行檢察官聲請[3],而不是說一定可以易科罰金。
二、範本的來源
請求准予易科罰金聲請表,來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022),《聲請易科罰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019),《請求准予易科罰金聲請表》。下載Word檔(.doc) 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詳細流程,可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022),《常見刑事執行程序Q&A 【繳納罰金、易科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鑑驗總餘重肆點柒玖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