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沒有婚姻關係而生下子女的情況,該名子女或者是生父會需要。民法規定,出生時如果生父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的小孩,是所謂的「非婚生子女」。而生父可以透過認領的方式,承認自己與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1](法律上的「婚生子女」)。由生母、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該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生父認領[2]。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後,生父或子女就可以用這個範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3]。另外,生母跟子女之間在法律上會直接被視為婚生子女,所以生母不需要認領子女[4]。
認領登記申請書,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認領、收養類 戶003 認領登記申請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楊舒婷(2022),《認領是什麼意思?與收養、認養、領養,有什麼不同?》。
黃蓮瑛、呂旻融(2023),《私生子女要繼承遺產該怎麼辦?生父已過世還可以要求認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