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申請書


刊登:2020-05-15 ‧ 最後更新:2020-05-25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按照民法結婚的男女、或者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的人會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婚姻或第二條關係需要製作書面,並且需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1],不再像早期採取儀式婚。
只要沒有牴觸民法禁止結婚的規定[2]、或者「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禁止成立第二條關係的規定[3],就可以做成書面(可參考「結婚書約(民法)」、「結婚書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再依據此範本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範本的來源
結婚登記申請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結婚、離婚類 戶009 結婚登記申請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   民法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983條:「
    I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III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
    I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III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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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2019),《結婚登記怎麼做?》。

楊舒婷(2019),《怎麼樣的婚姻會無效?》。

戴雯琪(2019),《我們在國外結婚又在國內辦理離婚,有沒有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