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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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18 ‧ 最後更新:2024-03-27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受到家庭暴力[1]的被害人,或者當被害人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情況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會需要這個聲請通常保護令的範本。受到家庭暴力時,前面所提到的人,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向法院請求發保護令[2],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3]
如果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如果有聲請暫時保護令的需求[4],可以參考「家事聲請狀(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如果通常保護令到期前,有延長的需要[5],也可以另外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

二、範本的來源

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來自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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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紀欣宜(2022),《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如何聲請保護令?》。

杜昀浩(2022),《一次看懂如何聲請保護令——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文件、流程及內容》。

蘇奕全(2022),《最小防護──保護令部分撤回淺析》。

蘇奕全(2022),《保護令可以要求永久防護嗎──保護令聲請淺談》。

黃蓮瑛、黃韵雯(2024),《沒被毆打就不算暴力?精神、經濟上的家庭暴力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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