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註腳
- 工會法第11條:「
I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II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 工會法第31條第1項:「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
四、財務報表。
五、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