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請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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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4-06-28 ‧ 最後更新:2024-06-28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被司法警察(官)通知、檢察官或法院傳喚的刑事被告,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時會需要。

是不是正當理由,要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判斷。例如:被告生病可否不出庭,應視他的病情是否達到無法到庭的程度而定[1];但如果是要出差,則不是不到庭的正當理由[2]。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經合法傳喚或通知,在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到庭,可能會面臨以下問題:

(一)被警察(官)通知不到

被司法警察(官)通知到場詢問,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司法警察(官)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3]

(二)偵查中被檢察官傳喚不到

偵查中被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可以命拘提[4]

(三)審判中法院傳喚不到

1. 拘提

被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命拘提[5]

2. 直接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應作成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的判決,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不等被告出庭陳述,就直接下判決[6]

二審法院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不待被告陳述,直接下判決[7]

二、範本的來源

刑事請假狀的範本,來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023),《刑事請假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 (.pdf)請點我

註腳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97號刑事判決:「所謂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到庭而言。至於患病能否出庭,是否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應依具體情形,按實際狀況,視其病情是否達到無法到庭之程度而定。」
  2.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39號刑事判決:「惟本院審核其檢附之前開出差通知書及電子發票證明聯,認被告尚無不能向公司請假到庭之情事,故被告所提前開出差通知書及電子發票並不足作為其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仍應認被告係無正當理由而未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3.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4.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5.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6.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7.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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