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狀


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有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期日必須要全程錄音,必要時可以全程錄影[1]。而如果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如果認為審判期日當中的筆錄有錯誤或漏掉的地方,可以在下一個審判期日之前、或言詞辯論終結後7天內,用這個範本請求法院播放審判期日的錄音或錄影內容,以便核對、確認審判筆錄的正確性。

範本的來源
刑事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狀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I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I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III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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