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同意買賣就成立了,不管是否出貨
當消費者和百貨公司業者都同意買賣這個家電商品時,買賣契約就成立了[1],不用等到實際交付商品、出貨。所以即使還沒出貨,業者要依約交貨給消費者、消費者也要依約付錢。
二、在實體的百貨公司店面購物沒有七日鑑賞期
雖然現在很多時候消費者會在線上購物,此時法律有賦予網購、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以「不用任何理由」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7日猶豫期內,解約退貨[2];但這是因為網購時消費者沒辦法接觸到實際的商品,可能在資訊不清的情形下倉促購物。相反地,如果是在實體店面(例如百貨公司),法律沒有准許消費者可以不附任何理由退貨;除非店家有另外和消費者約定可以無條件退、換貨的條款,否則消費者主張要無條件退貨,店家可以拒絕。
相關說明,請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22),《在實體店面購物有鑑賞期可以退貨嗎?》。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註腳
-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關於七日鑑賞期,請進一步參考:李昕(2022),《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