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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請問實體店購買之商品,在標籤未撕除也未有瑕疵的情況下要求退貨嗎?

匿名(進階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 2022-11-11 03:18

請問實體店購買之商品,在標籤未撕除、未有瑕疵,但有使用過且超過店家30天契約退貨期的情況下要求退貨嗎?這樣屬於惡意解約嗎?


實體店面能不能主張鑑賞期?

我國法律目前規定可以不附任何理由退貨的鑑賞期(猶豫期),只限於網購、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而且期限只有7日[1]
但實體店面,法律並沒有要求店家必須提供鑑賞期,但基於契約自由,店家可以跟消費者另外用契約約定鑑賞期(口頭或書面都可以),讓消費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在一定期限內退換貨。所以如果店家另外提供30天的契約鑑賞期,消費者在時限內提出符合契約條件的退貨請求,店家就必須依約踐行;相反地,如果消費者的解約要求不符合契約條件,例如已逾約定期限、不符合約定的退貨形式等,店家當然可以拒絕。


至於提問人提到「惡意解約」,民法並沒有區分解約是惡意或善意,所以並不會因為一方的想法、態度,造成法律上不同的效果;而對於消費者不符合契約定、法律規定卻要求解約退貨,店家就是可以主張不同意解約退貨、不返還款項。

有瑕疵的商品,買方還是可以依法主張解約

在實體店面的買賣即使已經超過約定鑑賞期、或雙方沒有約定鑑賞期,但如果商品有瑕疵,買方原則上都可以依民法規定要求退貨或減價[2]。接下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買方覺得有瑕疵可退貨、賣方覺得沒瑕疵不可退貨,如果雙方爭執不下,無法私下或透過和解、調解解決,那有沒有瑕疵、能不能退貨也就不是任一方說了算,必須交由法院判斷。

相關說明,請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22),《在實體店面購物有鑑賞期可以退貨嗎?》。

 

延伸閱讀:
李昕(2022),《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