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要全額給付給勞工
公司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可能涉及沒有全額給付工資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則上要把工資全額給付給勞工[1],如果強迫員工自掏腰包購買公司的商品以衝高營業額、銷售量,即使不是直接扣薪,仍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的規定。
不過,工資全額給付也有例外的情形,一是法律有規定(例如依法代扣勞工負擔的勞健保費[2]等),另一個就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實務上有一再強調,約定必須是勞雇雙方都沒有爭議,而不是老闆單方面說了算[3],被強迫購買當然更不能算勞工同意,畢竟薪資是勞工維持生活的主要收入,用各種方式實質扣薪都可能嚴重影響勞工的生活。
關於工資全額給付的討論,可以參考以下問答:
李俊璋(2020),《違反勞基法的授權有效力嗎》、
林希庭(2021),《公司商品快過期,要求員工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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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2016/8/2):「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