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6高雄市長罷免案,先前訴願、行政訴訟問題。


除了新聞報導本案訴願決定出爐前,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訟訴訟,也有查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2020.5.7作出,比2020.5.28的訴願決定書更早。

想請問訴願決定出爐前提起行政訴訟是可能的嗎?會因為案件是否緊急而有不同?或是都會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


訴願決定最後有寫:「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字第 768 號行政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2c%e8%a3%81%2c768%2c20200507%2c1

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90174745號
https://appeal.ey.gov.tw/Search/Searc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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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單回應︰
一、依法應先經過訴願程序之訴訟,並無許其排除訴願先行程序之例外。
二、本提問所援引之訴訟,乃是屬於保全程序,與「本案」訴訟並不相同。是關於本案訴訟,如果是撤銷訴訟,則應當提起撤銷訴願為前提,此乃訴願決定書謂「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意義。
三、至於何謂保全程序,現行法有假處分與假扣押程序,請參閱相關文章,這些訴訟都不會針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進行裁判,因此,對於當事人實體法上之主張有無理由,當然不會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