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請我去閱卷,什麼是閱卷?


因為車禍受傷告對方,要他賠我錢。上次開庭時法官說向機關申請的資料來了,請我們去閱卷後表示意見,但我聽不懂什麼是閱卷,請問什麼是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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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閱卷?
「閱卷」的意思,其實就是指「閱覽訴訟資料」。
訴訟進行期間,包括雙方的書狀、每次的開庭筆錄,以及函詢機關單位的回函等訴訟相關資料,法院都會依照時間排序整理成冊,這就是「卷宗」[1]。法官請雙方去閱卷,就是希望雙方都去看看卷宗裡的這份機關資料,再就這份資料表達自己的看法。當然,除了看以外,也可以拍照、影印或掃描帶回去。
閱卷聲請的方式
不過閱卷不是當庭馬上就可以閱,必須開完庭後跟書記官預約時間,讓書記官提前將卷宗交給法院的閱卷室;當事人就等到預約的日子再去閱卷室閱覽、拍照、影印或掃描需要的資料。
聲請閱卷的方式有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2];此外,在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雖然不是律師,也可以聲請閱卷[3]。最後,影印或掃描卷宗必須另外付費給法院,A4黑白影印一頁2元,掃描則是一頁1元[4]


其他關於閱卷的注意事項、刑事訴訟誰可以聲請閱卷等等,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0),《什麼是閱卷?閱卷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誰可以聲請閱卷?不是律師的一般人也可以聲請閱卷嗎?》。如果有個案問題,仍建議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第1項:「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2.   民事閱卷規則第3條:「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3.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4.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2條:「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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