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反應廁所天花板漏水,我和建商報修後房客卻不願意配合修繕。經多次協調仍不願意配合(有Line、錄音紀錄)。想請問 一、民法第429條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修繕(簡述) 1.那依法我能做什麼具強制性的事? 2.我能夠先告知時間然後直接開門修繕嗎?如果可以但修繕當天房客故意抵抗或擾亂該怎麼辦? 3.我能夠對他提告嗎? 二、民法第 432 條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簡述) 1、如果拖到後面變成我需要自費維修,可以依這法條要求他負擔費用嗎?因為他不願意配合這個動作導致未妥善保管租賃物。(目前是已經過保但建商願意處理,以後就不確定了) 三、我在本網站上有查到相關文章「如果,房東因為房客不開門而未進行房屋修繕,造成房屋之價值減少、器物毀損,或有經濟利益的減損,房客即侵害房東之權利或利益(器物價值的減少,是所有權的侵害),則恐成立侵權行為。是房東可以起訴請求房客應該開門,以避免損害繼續發生。」 1、因為我的狀況和這案類似,想請問如果侵權我該做什麼呢? 麻煩了,謝謝
因為這個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只就相關法律知識稍微說明,具體個案的解析,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或漏水情況、相關Line及錄音等證據)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1]。
房東把房屋租出去之後,房屋使用權就歸房客所有,房東如果未經同意直接開門進入屋內,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侵入住居罪[2]。
不過要成立侵入住居罪的條件是行為人「無故」進入,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闖入,但如果是房客欠租、或房東要修繕房屋卻遭到拒絕,房東進入租屋處算不算是「無故」呢?這沒有一定是或不是,法院會依照實際狀況,從客觀的標準看看房東的行為是否正當。
例如,雙方因為租約提前終止的爭執,但房客還住在房內尚未交還房屋,房東卻沒有得到房客的同意,拿備用鑰匙多次強行進入,並把房門、室內燈泡拆除,被法院認為房東構成侵入住居罪[3]。
例如,有房東發現電費暴漲,擔心電線不堪負荷、電線走火引發火災,所以找了水電技工一起進去檢查電線,就被法院認為房東是在盡他民法第429條第2項保存、修繕房屋的義務[4],這是正當的理由,進入房屋不構成侵入住宅罪[5]。
所以房東未經房客同意直接開門修繕的行為,算不算有正當理由,還是有相關爭議及風險,仍請注意。也有律師提醒,就算確定有正當理由,建議還是要全程錄影或找公正第三人(例如鄰、里長等)作證,避免觸法[6]。
關於房東與房客間的糾紛可能涉及的刑責,可以參考:賴郁樺(2022),《房客欠租,房東可以換鎖嗎?或有其他處理辦法?》。
無論是民法第429條第2項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7]第8條第4項,都規定房東保存、修繕房屋的必要行為,房客不得拒絕[8]。如果房客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房東修繕,房客可能會面臨以下的不利結果:
有律師認為,房客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房東修繕,會免除房東的修繕義務,也就是居住在此的房客就不可以再主張因為房東沒修,要依法[9]提前終止租約[10]。
有案例是房客不但拒絕房東進入修繕漏水,甚至連訴訟中是由法院委託鑑定機關進入勘驗漏水情形時,房客都拒絕勘驗人員進入,導致房東無法請人鑑定漏水原因及修繕,房客因此被認為違反民法第429條第2項的義務,要賠償房東的損害,包括房客拖延修復時間導致房東不能使用房屋的租金損害,以及因為房客不配合鑑定,導致房東要另外找人擇期鑑定,多花一筆鑑定費等,都可以請求房客賠償[11]。
至於房客的拒絕、拖延維修,是否因此導致維修費用增加、額外造成房屋價值減損,必須要看有沒有房東的損害與房客的拒絕、拖延行為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例如如果是本來就是房東要支出的修繕費用,就不能要求對方負擔[12],所以並不是什麼金額都可以要求房客賠。
以上僅簡略說明相關法律知識,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2),《房客不當使用房屋的賠償責任》。 黃郁真(2022),《租屋的保管責任及修繕責任分別由誰負責?房東不修繕,房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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