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現金或物品,可以先以未成年子女是不是無償取得,區分為特有財產和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
如果未成年子女是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的方式取得的財產,法律上認為這是「特有財產」[1],由父母共同管理、使用收益,父母為了小孩的利益時,也可以處分掉[2],例如賣給別人並移轉所有權,或是丟掉。
例如爺爺奶奶送給未成年的孫子女一間房子,這是未成年子女無償受贈的,就算是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並可以使用這間房子,或出租得到租金的收益,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不用得到未成年子女的同意。但如果要把房子處分掉,例如賣掉移轉給別人,就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如果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侵害小孩的財產權,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請求指定其他適當的人來管理,或要求用信託的方式管理[3]。
關於父母不當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可以進一步參閱:葉怡妙(2022),《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
所以如果現金和物品是特有財產,父母在法律上確實可以自行拿去用,不用經過未成年子女的同意,但如果要處分的話,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但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打工、當網紅的收入或其他有償取得的財產,就不是特有財產。而民法沒有特別規定父母對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有權限,這些財產就歸子女所有,子女可以自行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4]。因此,在子女對自己的非特有財產有所有權的情形下,父母應尊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權限,不應未經同意就取走他們的現金和物品。
但也要注意,法律上要求父母要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5],所以管教小孩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尤其父母必須禁止未成年子女抽菸、吸毒、觀看有害身心健康的血腥色情影片、圖畫、遊戲等,或是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3C產品等不良行為[6],如果為了這些正當的教養目的,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沒經過小孩同意自行取走相關物品,就可以認為是合法的。
關於父母教養子女的界限,可以參考:饒菲(2022),《父母可以未經子女同意翻查子女的物品嗎?──子女也有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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